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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圣都警察局

"To protect and To serve"

洛圣都警察局的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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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圣都警察局的管理原则


1. 尊重法律

警员的职责主旨是尝试执行并维护法律。在情况适用法律时,我们必须本着《权利法案》里明确规定的法律精神来做到这一点,而《权利法案》是我们《宪法》的初始部分,该法案的目的是将每个公民的权利提升到与可能指控他的国家(指美利坚合众国)平等的地位。其目的是规定执法具有基本的公平和公正。由于《人权法案》,美国个人的尊严被置于几乎神圣的重要地位。

作为法律维护执行官员,我们应尽最大努力培养所有雇员对法律的崇敬。我们必须表现出对同胞合法权利的崇敬和对法律本身的崇敬。


2. 预防犯罪是重中之重

警察存在的基本任务是防止犯罪和混,,是作为军事力量镇压和法律惩罚的严厉性的替代办法。当警察未能预防犯罪时,逮捕犯罪责任人并收集可能在随后的审判中使用的所有证据就变得很重要。


3. 公众认可的警察

警察履行职责的能力取决于公众对警察存在和行为的认可,以及对警察保障和维护公众的能力的认可。


4. 自愿遵守法律

雇员应该明白自己作为执法者应当遵纪守法,以便能够赢得公众的尊重和认可.


5. 公众合作

公众合作程度越高,警察使用武力和强制手段实现目标的必要性就越小。


6. 公正/友好执法

警察寻求和维护公众利益,不是迎合民意,而是不断表现出对法律的绝对公正服务,而不考虑个别法律实质的公正或不公正:随时为社会所有成员提供个人服务和友谊;并礼貌和友好的行使权力,并随时准备牺牲个人,以保护公众生命安全。


7. 武力使用最小化

警察应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武力,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力,武力的使用应当在发现说服、建议和警告不足以实现恢复秩序时使用任何特定场合为实现部门目标所必需的合理武力程度。


8. 公众即警察

警察应始终与公众保持一种体现历史传统的关系:即“警察即公众,公众即警察”。警察是公众的一部分,只是他们受薪专职履行那些原本每一位公民在维护社区福祉中都应承担的职责。这种关系强调,执法并非与人民对立的权力,而是源于公民义务的延伸,是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的合作行动。


9. 警察权力的限制

警察局雇员应始终将行动严格地指向自己的职能,绝不要以报复个人或国家、权威地判断有罪或惩罚罪犯来篡夺司法权.


10. 警务成效的衡量标准

衡量警务成效的标准,是犯罪的减少与公共秩序的存在,而非警察在应对犯罪与混乱时所展现出的执法行为。这一标准强调结果导向,而非过程中的强制措施或干预频率。


11. 警民携手合作

犯罪预防绝非警察单方面可以完成的任务。这一使命必须依靠警察与公众共同合作、齐心协力,以实现维护社会安全与福祉的共同目标。公众的主动参与与支持,是实现有效警务与社区安全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12. 按目标进行管理

出于多种原因,某种程度上的工作上的专业化是必要的。只有在至关重要的情况下才应创建专业化。创建专业化后,应调整组织结构,以确保服务于同一公民的专家和通才能够在尽可能非正式的组织结构中就共同的问题紧密合作。这将有助于确保努力、资源的统一,并有效地服务于共同的目标。


13. 开放与诚实

要实现真正的警民合作,前提是公众对警察有尊重与信任。而要赢得这种尊重,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让警察工作尽可能保持公开透明。这种“公开”的感觉与实际状态,应该贯穿整个警察组织的文化。

最重要的是,每一位警员都应该在各方面始终保持坦诚、正直、值得信赖的态度。诚实与开放的结合,能有效增强社区对警察的尊重,也让市民更愿意主动与警方沟通、反映问题或提供信息。

反之,如果缺乏诚信或不够透明,这种信任就难以建立,警民之间的沟通渠道也会被堵塞。最终,警察只能孤军奋战,难以有效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