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Banner
Banner
Banner
Banner
Banner

洛圣都警察局

"To protect and To serve"

Re: 法医病理学

21
法医病理学 — 第二十章 勒死的机制级病理学变化,自勒与他勒的鉴别

第一节 勒 死


勒死,又称绞死,是以绳索类物缠绕颈项部,由自身体重以外的力量作用使绳索类物勒紧并压迫颈项部而导致的死亡。

一、勒索和勒死的方式

(一)勒索

绞勒颈部是所用的绳索类物称为勒索,所有的带状物均可被用作勒索,一般是软质或半坚硬的绳索类物。

(二)勒颈的匝数和结扣

一般他杀案件中,由于作案者意在迅速使被害人身亡,时间仓促,且被害人往往挣扎抵抗,故以一匝、二匝者居多。自杀案件中,由于自杀者决心已定,可能勒索缠绕颈部的匝数较多。结扣的形式因人而异,有半结、死结等,也有多匝勒索无结扣者。他杀者结扣多在项部或颈部的侧面,自杀勒颈者多在颈前部或一侧。

(三)勒颈的方式

最常见的勒颈方式是将勒索的两端交叉,以双手向两侧相反的方向用力拉紧勒索或打结,压迫颈项部。

二、勒死的机制

(一)呼吸道受压

勒颈时由于勒索多位于甲状软骨或气管的部位,位置较低,且颈部全周基本上均匀地受到勒索的压迫,呼吸道只是部分或间断受阻,所以窒息过程较长。

(二)颈部血管受压

由于颈部喉软骨和气管软骨的支撑作用和颈部全周均匀受勒索的压迫,因此,一般只造成颈部静脉的完全闭塞,颈动脉部分受阻,椎动脉仍然通畅。故勒颈时脑组织仍能得到部分供血,而延缓了脑组织的缺氧过程。

(三)颈部神经受压

可压迫迷走神经的分支喉返神经,导致反射性呼吸抑制死亡。

三、勒死的病理学变化

(一)颈部改变

1.勒沟的特征 勒索压迫颈部所形成的沟状痕迹称为勒沟。勒沟是认定勒死的重要证据。

(1)勒沟的位置和方向:典型的勒沟多位于喉头的下方,呈水平环绕颈部,呈闭锁状态。如果勒索与颈部之间有衬垫物,勒沟可不连续。

(2)勒沟的数目:以1~2条勒沟者多见。

(3)勒沟的宽度和深度:宽度一般与勒索的粗细相当,其深度比较一致。

2.勒沟深部组织的改变 甲状腺、喉头黏膜、扁桃体及舌根部可有明显的淤血和灶状出血,甲状软骨也可发生骨折。

(二)颜面部改变

颜面部淤血肿胀明显,呈青紫色。眼睑结膜、颈部勒沟以上部位的皮肤、颜面部常可出现瘀点性出血,有时结膜水肿,可见外耳道和鼻出血。有时口鼻部有血性泡沫性液体。有的死者还可看到眼球和舌尖突出。

(三)体表及手足损伤

在他杀勒颈的案件中,由于受害者挣扎和抵抗,其头面部、手足及其他突出部位常有机械性损伤形成,以擦伤和挫伤多见。

(四)内部器官改变

脑膜及脑组织淤血明显,并有出血点。

四、勒死的法医学鉴定

(一)缢死和勒死的鉴别
图片
(二)自勒与他勒的鉴别
图片

Re: 法医病理学

22
法医病理学 — 第二十一章 扼死的病理学改变及法医学鉴定

第一节 扼 死


扼死是用单手或双手、上肢等扼压颈部而引起的窒息死,又称掐死。扼死均为他杀,偶有误伤致死。自扼死亡是不可能的,因为自扼颈部者,当意识开始丧失时,肢体肌张力也迅速消失,不可能继续扼压颈部致死。

一、扼颈的方式

1.单手扼颈 常见凶手位于被害人正面,用一只手扼住受害者,拇指压在颈部的一侧,其余四肢压在颈部的另一侧,以手掌虎口部的力量将喉头、气管等颈部器官压向后上方,造成呼吸道闭塞。

2.双手同时扼颈 此时凶手面对被害人,将拇指与四指分开,双手拇指压在被害人喉部,同时两手其余手指抓住受害者颈部的两侧和项部,将喉头压向后方。

3.以肘部或前臂扼颈 有时凶手可能用前臂在受害者的背后以肘部或前臂的桡侧部扼压被害人的颈部,也有时凶手面对被害人,用肘后面压住被害人的颈部并将其背部顶在墙壁或地面上,以增强扼颈的压力,这些情况下受害者的颈部见不到手指和指甲形成的扼痕。

4.用器械扼颈

二、扼死的机制

(一)呼吸道受压

(二)颈部血管受压

(三)颈部神经受压

三、扼死的病理学变化

(一)颈部改变

1.扼痕 一般是扼死者颈部皮肤表面及其深部组织均可见到一些明显由手指、指甲等所致的损伤。这些具有一定特征性的损伤称为扼痕,是认定扼死的重要依据。

(1)扼痕的形态:从下颌下缘到锁骨上缘的颈部都可留下扼痕。指端扼压可形成圆形或椭圆形的指压痕,指甲扼压可形成新月形或短线状的指甲痕(可分为指甲压痕、指甲抓痕和指甲挠痕)。单手扼颈会在颈正中部位形成横形的皮下出血;肘背或脚压颈会形成类圆形不规则皮下出血;前臂桡侧扼颈会形成长圆形或梭形皮下出血。

(2)扼痕的分布:扼痕一般多分布在喉头两侧或颈侧部位,少见于项部。

2.颈内部改变

(1)皮下软组织出血:在扼痕部位常见皮下及肌层,包括胸锁乳突肌、胸骨舌骨肌和肩胛舌骨肌等出血。其他还可见声带充血、出血、水肿;舌根、咽后壁出血等、

(2)骨折:当颈部收到较强力扼压时,甲状软骨、环状软骨、舌骨可发生骨折,以甲状软骨上角多见,舌骨大角多为内向性骨折,且多见于拇指扼压的一侧。

(三)颜面部改变

被害人颜面部窒息征象较明显,发绀而肿胀,呈青紫色。眼结膜和口腔黏膜可见散在点状出血。有时舌尖微露于齿列外,伴有咬伤。

(一)手足及体表损伤

(二)内脏器官淤血性改变

四、扼死的法医学鉴定

扼死都属于他杀,多见于强奸和抢劫等他杀案件,有时也见于杀婴。

一、扼颈综合征

扼颈时一般窒息时间较长,如抢救及时,尚能复苏。复苏者常有结膜出血和逆行性遗忘症、失音症、吞咽障碍等。如果大脑皮质缺氧时间过长,导致皮质坏死,可形成植物人状态。因受害人受到强烈的精神刺激,也可遗留痉挛、神经过敏、恐怖性精神病等后遗症。

Re: 法医病理学

23
法医病理学 — 第二十二章 压迫胸腹部所致窒息、捂死和闷死的病理学变化、噎死的特征

第一节 压迫胸腹部所致窒息


压迫胸腹部所致窒息是指胸部或腹部受到强烈的挤压,严重阻碍了胸廓和膈肌的呼吸运动所致的窒息。

一、压迫胸腹部的方式

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性死亡以意外性或灾害性事故最为常见,如房屋倒塌、矿井或坑道塌陷、车辆翻覆、山体滑坡或雪崩、人群挤压和大树折断后树干压迫胸腹部等,也见于熟睡中母亲的手臂或腿压在婴儿的胸腹部。

二、压迫胸腹部死亡机制

其死亡机制主要是胸腹部受压使肋骨不能上举,膈肌不能下降,严重地限制了呼吸运动,致人体较长时间缺氧,窒息而死亡。一般成年人胸腹部受到40~50kg,健壮者受到80~100kg的压力时,可导致死亡。一侧胸廓受压颈30~50分钟后也可引起窒息死亡。

三、压迫胸腹部死亡尸体的病理学变化

(一)尸体外表改变

如硬而重的物体,特别是突然挤压或坠落而压迫在胸腹部时,常可使受压部位发生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甚至出现挫裂伤和重物压陷的痕迹。因挤压性窒息而死亡者,体表的窒息征象较为明显。

(二)内部改变

主要表现为各内脏器官淤血。

第二节 捂死和闷死


捂死是以手或其他柔软物体同时压闭口、鼻孔,阻碍呼吸运动,影响气体交换而引起的窒息性死亡。闷死是由于局部环境缺氧所发生的窒息性死亡。

(一)捂死的方式

1.用手捂压口鼻孔

2.用柔软物品捂压口鼻孔

3.用塑料袋套住头颈部

4.口鼻部压迫在软物体上

5.其他方式

(二)闷死的机制

1.意外性地被关闭在缺氧的环境中

2.被强制性地关闭在狭窄密闭的空间内

一、捂死和闷死的病理学变化

(一)捂死的病理学改变

阻塞口鼻所致窒息性死亡是因单一缺氧而引起。

1.口鼻部改变 常可在受压部位导致局部表皮剥脱、皮下出血,伴有指甲的抓痕或口鼻歪斜或压扁的迹象。口唇及口腔黏膜、牙龈处可有挫伤出血,严重者可伴有牙齿松动或脱落。用柔软的物体捂压时,面部常不遗留任何痕迹。

2.体表及内脏器官的窒息征象。

(二)闷死的病理学改变

闷死多为意外事故,一般发生速度较快,死前无挣扎抵抗等剧烈性活动,因此,尸体体表及内脏器官多没有典型的窒息征象,也无其他特殊形态学改变。

第三节 哽 死


哽死是指由于异物从内部堵塞呼吸道,阻碍气体交换所引起的窒息性死亡。常见导致呼吸道阻塞的异物包括食品类、非食品类以及来自人体本身的异物。

Re: 法医病理学

24
法医病理学 — 第二十三章 溺死的法医病理生理过程、溺死的法医学检验与抛尸入水的区别

第一节 溺 死


由于溺液阻塞呼吸道及肺泡,阻碍气体交换,造成体内缺氧及二氧化碳潴留发生窒息死亡的称为溺死,俗称淹死。造成溺死的液体称为溺液。溺液的种类繁多,除淡水、海水外,油、尿液、酒、羊水、血液等液体均可造成溺死。溺死是常见的自杀手段之一,江、河、湖、海中所发现尸体绝大多数属于意外,但也有利用溺死手段他杀或者死后抛尸入水的案件。

一、溺死的病理生理过程

溺死的病理生理过程一般人为地分为6期。

1.前驱期(窒息前期) 此期持续约0.5~1分钟,当人落水后,由于冷水刺激皮肤感觉神经末梢,引起反射性吸气运动,将液体吸入气道引起呛咳,然后本能地出现呼吸暂停。当体内参与氧气耗尽后,可引起体内缺氧和二氧化碳潴留。

2.呼吸困难期(二氧化碳蓄积期) 此期持续约1~2.5分钟,先是出现吸气性呼吸困难,水被大量吸入,因反射存在,乃至引起强烈的呛咳密集而出现呼气性呼吸困难,此时可从口、鼻腔内溢出大量泡沫液体。

3.失神期(意识丧失期) 此期持续约几秒至十几秒钟。意识逐渐丧失,各种反射功能消失,瞳孔散大,大小便失禁。因吸入了大量的溺液至呼吸道深部,出现惊厥性呼吸运动。

4.呼吸暂停期 此期持续约1分钟,呼吸运动暂停,意识完全丧失,瞳孔高度散大。

5.终末呼吸期 此期持续约1分钟,此时又发生短暂的数次呼吸运动,继续吸入溺液。

6.呼吸停止期 呼吸运动完全停止,但心脏仍可存在微弱跳动,若此时及时抢救,可望复苏。溺死全过程约6分钟。

二、溺死的机制

1.缺氧 溺死的主要死亡机制是体内缺氧和二氧化碳潴留,这种溺死属于典型的溺死。

2.心力衰竭、心搏骤停 在淡水(低渗性)溺死中,大量吸入溺液可导致血浆电解质紊乱,出现心室纤颤,进一步导致心衰和心搏骤停。

3.呼吸功能衰竭 在海水(高渗性)溺死中,因溺液高渗,使得大量液体渗入肺泡内,产生严重的肺水肿,最终出现急性的呼吸衰竭。

4.迷走神经兴奋 有些敏感体质的人,当入水后,因皮肤感觉神经末梢或喉头黏膜受冷水刺激,使迷走神经兴奋,反射性地引起心搏骤停和原发性的休克。这些死亡发生非常迅速,液体并未进入呼吸道,尸检时可无典型的溺死症状,称为干性溺死。

5.其他 极少数溺死者经抢救复苏后存活一段时间后再死亡的,称为迟发性溺死。

三、溺死尸体的病理学变化

(一)水中早期尸体的检验

1.尸表征象

(1)尸表温度较低、皮肤苍白

(2)尸斑浅淡、出现慢:尸体在水中常随水流漂浮翻滚,体位姿势多不固定,尸斑很难在体内的某一低下部位形成;同时,皮肤血管和立毛肌遇冷水刺激而收缩,故尸斑出现缓慢而又不明显。水中的氧气可渗入血管,形成氧合血红蛋白(HbO2)于血液内,HbO2呈鲜红色,透过皮肤后,尸斑呈淡红色或粉红色。

(3)尸僵出现早:溺死过程中发生挣扎抽搐,肌肉剧烈运动,ATP消耗多。

(4)口、鼻部蕈样泡沫:冷的溺液进入呼吸道,刺激呼吸道黏膜分泌大量黏液,黏液、溺液及空气三者经剧烈的呼吸运动而相互混合搅拌,产生了大量细小、均匀的白色泡沫。这些泡沫溢出并堵塞在口、鼻孔及其周围,宛如白色棉花团堵塞呼吸孔道。这种泡沫因富含黏液而极为稳定,不易消失,抹去后可再溢出。蕈样泡沫是一种生活反应,对确认生前溺死具有重要意义。

(5)皮肤鸡皮样变:由于皮肤受冷水刺激,立毛肌收缩、毛囊隆起,毛根竖立而形成。但要注意死后不久抛尸入水的尸体也可见到此征象。

(6)手及指甲内异物:由于溺死者溺水时在水中挣扎,往往手中可抓有水中的水草、树枝、泥沙或其他异物,指甲缝内也可嵌有泥沙。这种征象对确认生前溺死具有重要意义。

(7)洗衣妇手:尸体浸泡在水中,水分进入皮肤,表皮角质层浸软、变白、膨胀、皱褶,以手和足的变化最为明显,称为皮肤浸软,又称为洗衣妇样皮肤。此变化并非生前溺死者特有。

(6)其他改变:①男性阴茎阴囊皱缩,女性乳房呈强僵状态。②水中漂流时造成的尸表损伤。

2.内部器官征象

(1)上呼吸道内有溺液、泡沫和异物:上呼吸道内可充满与口、鼻孔部泡沫性质相同的白色泡沫性液体,是确定生前溺死的重要证据之一。

(2)水性肺气肿:是确定生前溺死的重要证据之一。肉眼观察:肺体积膨胀,重量增加,约为正常肺的2倍。肺表面有肋骨压痕,边缘钝圆,触之有揉面感,指压凹陷,肺表面湿润,光泽感强,颜色较淡,呈浅灰色其中夹杂淡红色的初学板块,浅灰色是肺泡缺血区,红色是出血区,此系肺内压亢进,肺泡壁破裂出血并溶血所形成的溺死斑。

(3)胃及十二指肠内有溺液与异物:人体入水后,还可通过吞咽活动,使大量的溺液进入胃肠道。对于生前入水者一般会在胃内和十二指肠内看到溺液和异物,这也是一种生前溺死的证据。

(4)内脏器官中查见浮游生物:在法医学实践中常常检查的浮游生物是硅藻。

(5)左、右心腔内血液成分的差异:在淡水中溺死者,左心腔的血液成分较右心腔稀释,而在海水中溺死者,则左心血浓缩。

(6)颞骨椎体内出血:出血的原因是由于溺液的压力和剧烈的呼吸运动,即溺液自口鼻腔经咽鼓管进入中耳,或由外耳道经鼓膜(溺死者通常鼓膜破裂)进入中耳,导致颞骨椎体受压发生瘀血或充血,也可能因为在溺死的过程中窒息缺氧造成的。

(7)颅脑、颜面部淤血。

(8)呼吸辅助肌群出血:溺水过程中,因发生剧烈挣扎和痉挛,可致呼吸辅助肌群出血。

(9)脾脏贫血:溺水尸体的内脏器官,脾脏多数为贫血状态,这是因为交感神经的刺激,脾脏收缩,挤出血液供全身组织利用,故其剖面呈高度贫血状态。

(二)水中晚期尸体的检验

1.尸表征象

(1)手足皮肤膨胀呈套样脱落。

(2)尸体的沉浮:当人体吸入了溺液后,身体的重量大于等体积水的重量,故沉入水底;尸体腐败过程中,使体内产生大量的腐败气体,使尸体膨大呈“巨人观”,即气味恶臭,全身呈桶状,皮肤发绿,表皮剥脱,毛发脱落,颜面膨大,眼球外凸,舌尖挺出口外,上下唇外翻呈漏斗状。

2.内部器官征象

(1)实质性器官形成腐败泡沫器官。

(2)中空性器官多塌陷、萎陷。

(3)部分尸体尸蜡化。

四、溺死的实验室检验

(一)硅藻检验

硅藻多数是水域中生存的浮游单细胞生物,少数为群体或丝状物。通过内脏多器官内硅藻的定性、定量检查,可判断生前是否溺死以及溺死的地点。

1.硅藻的形态和结构 硅藻的种类繁多,但其共同的特征是细胞壁由无结晶的不易破坏的含水硅酸盐(SiO2·H2O)构成[也有报告由二硅酸钠(Na2Si2O5)构成]。硅藻细胞壁因为抵抗力强而不易被破坏。由于硅藻具有此特性,因此在尸体高度腐败时也能保持其原形,有利于溺死的诊断。

2.检材的采取 取材所用的器械和试剂等均应无硅藻污染。尸体解剖取材时应先腹腔后胸腔,其原因是防止肺污染其他器官。取出心脏、肾及完整的长骨送至实验室后再分离包膜,取出组织。取牙齿以取完整的上中切牙或磨牙为佳。

3.化学消化法检验

4.硅藻检出结果的评价 原则是凡是肺组织(一般取肺被膜下肺组织)检出硅藻为阳性,肝、肾、牙齿和骨髓等器官也有硅藻,且硅藻种类与实地水样一致,即可诊断为溺死。

(二)其他检验方法

如叶绿素a的检验、花粉的检验、血液化学的检验等。

一、水中尸体的法医学鉴定

(一)水中尸体的死因鉴定
图片
(二)水中尸体的损伤鉴别

尸体在水中形成的损伤多见于:①与水中的树桩、岩石、桥墩等碰撞形成;②水中各种动物的咬噬;③与飞速的螺旋桨劈砍而致肢体离断或弧形损伤。

Re: 法医病理学

25
法医病理学 — 第二十四章 生前烧死和死后焚尸的区别、烧死尸体的形态学改变

第一节 烧伤与烧死


广义的烧伤,又称热损伤,是指因炽热的流体(水、油、汤)、火焰、蒸汽和高温气体而引起的组织损伤。

一、烧死尸体的形态学改变

(一)体表改变

1.衣物残片 残存衣着覆盖部位的皮肤热损伤较轻。甚至没有热损伤的痕迹,这对判断烧死者当时的体位很有帮助。

2.尸斑鲜红、尸表油腻 由于烧死者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含量较高,故尸斑呈鲜红色。皮下组织中的脂肪在高温作用下渗出到皮肤表面,使得尸表油腻。

3.皮肤烧伤

4.眼部改变 由于烟雾刺激,受害人往往反射性紧闭双目,死后可在外眼角形成未被烟雾炭末熏黑的“鹅爪状”改变,称为外眼角皱褶。由于双目紧闭,睫毛仅尖端被烧焦,称为睫毛征候。这些表现可作为生前烧死的特征。

5.拳斗姿势 全身被烧时,肌肉遇高热而凝固收缩,由于屈肌较伸肌发达,屈肌收缩较伸肌强。所以四肢常呈屈曲状,类似拳击手在比赛中的防守状态,故称为拳斗姿势。拳斗姿势在死后焚尸也可形成。

6.假裂创 高温使皮肤组织中的水分蒸发,干燥变脆,皮肤凝固收缩,发生顺皮纹的裂开,形成梭形创口,酷似切创,称为假裂创。叫多见于四肢伸侧及肘、膝关节和头部。创壁常不在同一平面上,创腔内没有血液。

7.尸体重量减轻、身长缩短 多见于严重烧伤及炭化的尸体。2岁以下的婴幼儿尸体甚至可以完全被烧毁,仅留下少量骨灰。

8.骨破裂

(二)内部器官改变

1.呼吸系统 呼吸道黏膜表面可见烟灰、炭尘沉积,有时与黏液混合形成黑色线条状黏痰;会厌、喉头、气管、支气管等黏膜充血水肿、坏死、出血,有时可形成水疱,严重者上述部位形成白喉状假膜,容易剥离。上述改变称为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说明火烧时受害人尚有生活能力,是生前烧死最确切的证据。肺广泛性充血、出血、水肿、气肿或塌陷,质地变实,切面呈鲜红色。镜下,有时肺小血管中可见脂肪,可作为生前烧死的证据。

2.心脏及血液 心血多呈鲜红色流动状,心肌光泽减退,内脏器官多呈鲜红色或樱红色。

3.消化道 食管、胃内有时可见炭末,说明死者在火场中有过吞咽行为,比呼吸道的炭末沉积更具有价值。多数烧死者均有不同程度的消化管病变,其中迟发性死亡者较多的改变是胃、十二指肠溃疡(Curling溃疡)的形成。

4.颅脑 烧死尸体有时可见颅骨骨折,焚烧而导致的颅骨骨折一般为星芒状或裂隙状,由于硬脑膜血管及颅骨板障的血管破裂,流出的血液聚集于该间隙中形成血肿,即硬脑膜外热血肿,多呈砖红色或巧克力色。
图片
二、火场中尸体的法医学鉴定

(一)现场勘查

火灾现场勘查的重点是收集引火物、寻找起火点以及寻找带有纵火痕迹的物证,另外要注意特殊气味。

(二)死亡原因

1.烧死 烧死的主要机制:①体表广泛烧伤、剧烈疼痛,反射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导致原发性休克;②大面积烧伤者,由于血管通透性增高,大量血浆、组织液丢失,导致低血容量性休克;③红细胞破坏释出钾。高钾血症导致急性心功能不全或心搏骤停;④内脏器官的并发症和继发感染。

2.中毒 火场中由于燃烧不完全,常产生大量一氧化碳,吸入后可导致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生前烧死的健康成年人,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常在40%以上。除一氧化碳外,还可能有二氧化氮、四氧化二氮、氰化氢、硫化氢等有害气体。

3.窒息 在火场中由于吸入热的空气、火焰、烟雾或刺激性气体,引起急性喉头水肿、支气管痉挛,分泌物堵塞呼吸道,急性肺水肿,均可引起呼吸困难而导致窒息死亡。

4.机械性损伤 多见于被烧毁的建筑倒塌砸压。

(三)生前烧死和死后焚尸的鉴别
图片
(四)死亡方式

烧死(烧伤)多数属于意外或灾害,自杀与他杀较少见,但是利用火烧而焚尸灭迹以掩盖其杀人罪行者则较常见。烧死也可诱发原有的疾病导致猝死,也有猝死者的烟头掉落引发火灾的。在确定死亡方式时应注意鉴别。

(五)个人识别

由于骨骼、牙齿和牙齿修复材料较耐焚烧,常能较好保留,因而是个人识别最好的依据。

Re: 法医病理学

26
法医病理学 — 第二十五章 电击死、雷击死的死亡机制

第一节 电击死的死亡机制


(一)心室纤颤与心搏骤停

(二)呼吸停止与窒息

(三)各种并发症、感染等

二、电击伤的病理学改变

(一)体表变化

电流从体表进入人体,通过机体组织遇到电阻时电能可转变为热能,在电流入口处造成烧伤。电流损伤的部位多见于手部、头面部、颈胸部、臂部、小腿、足底以及隐私部位。

1.电流斑 又称电流印记,系电流入口。电流斑的形成是由于带电导体与皮肤接触,电流通过完整皮肤时,在接触处产生的焦耳热以及电解作用所造成的一种特殊的皮肤损伤,但不是特征性认定指标。皮肤角质层厚的部位电阻大、电流通过时产热多,易形成典型电流斑。

(1)肉眼观察:典型的电流斑一般呈圆形或椭圆形,直径5~10mm,色灰白或灰黄,质坚硬、干燥,中央凹陷,周围稍隆起,边缘钝圆,形似火山口,外周可有充血环,与周围组织分界清晰。底部平坦或有裂隙,有时可附有灰烬和溶解的金属碎屑沉积。有时可见到管状孔道,周围管壁炭化。有的电流斑处可见水疱形成,水疱易破裂,以致表皮松解、起皱或呈片状剥离。有时电流斑周围或其他部位皮肤可发生电流性水肿。电流斑形态多样,常能反应导体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形状。若接触电压低、环境潮湿、高温出汗,或赤足、赤膊接触地面或带电物体,或浸泡在带电的水中,导致皮肤电阻减小,加上导体接触面大、接触时间短等因素,则不形成典型电流斑。

(2)光镜观察:典型电流斑病灶中心表皮细胞融合变薄、致密,细胞间界限不清,染色深。电击伤处特别是损伤中心基底层细胞及细胞核染色较深,纵向伸长或扭曲变形,排列紧密呈栅栏状、漩涡状、螺旋状或圆圈状,或伸长似钉样插入真皮中。有人喻之为流水样结构或称之为核流。角质层较厚处的皮肤电流斑在角质层内或电流斑边缘隆起部分表皮角质层内可见空泡形成,许多空泡汇集呈蜂窝状。

(3)透射电镜观察:电流斑周围的细胞质内,可观察到被电子束穿透的空腔,此空腔常紧靠细胞核,其形成机制是由于细胞基质凝固和水分蒸发所致,即所谓的“烹饪效应”。

(4)扫描电镜观察:电流斑区域内可见到电流穿凿引起的小孔穴和电流所致的细胞灼伤。

2.皮肤金属化 或称金属异物沉积,系因金属导体在高温下熔化或挥发,金属颗粒在电场的作用下沉积于接触皮肤的表面及深部。如接触铜导体,皮肤呈淡绿色或黄褐色;接触铁导体,呈灰褐色;接触铝导体,呈灰白色。皮肤金属化在高压电击时尤为明显。

3.电烧伤 多发生在接触高压电时。电烧伤致使电流斑呈黄色或黄褐色,甚至炭化变黑。严重烧伤可以完全掩盖电流斑,且范围广泛,可累及整个肢体或引起更大面积的损伤。

4.电流出口 电流出口系因电流的轻度爆炸作用,使组织发生破裂,或由于电火花穿凿而发生小炭化孔。出口形态多样,可呈圆形、椭圆形、线形或不规则形。最常见于足部。电流出口与入口有相似之处,但组织损坏更为严重,常因轻度爆炸而成裂隙状。镜下改变与入口相似,但无金属化现象,受损组织蜂窝状结构明显。

5.电击纹 高压电击时,由于皮下血管麻痹、扩张充血或出血,皮肤表面可形成树枝状花纹。

(二)内部器官变化

电击者死亡常显示窒息死亡的一般征象。

第一节 雷 击 死

雷击的特点是击中人群时仅其中的个别人伤亡,大多数都幸免于难。这与雷电作用时间极为短暂、点状放电有关。

雷击综合征是指人遭雷击后产生的意识丧失、外周或脑神经功能暂时障碍(称闪电性麻痹)、鼓膜破裂、传导性耳聋、前庭功能紊乱、视神经受损、视网膜脱离及皮肤烧伤等。

Re: 法医病理学

27
法医病理学 — 第二十六章 虐待死亡(老人、儿童、女性)的特点

第一节 虐待死亡


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虐待具有如下特征:

1.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

2.被害人肉体和精神受损

3.行为经常性

4.行为故意性

虐待的法医学鉴定应以明确判断被虐者伤、亡与虐待者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为重点。

一、虐待儿童死亡

(一)案件特点

1.虐待儿童的概念 虐待儿童是指对尚未自立的儿童所应有的权利的剥夺或侵犯,包括躯体虐待、忽视和性虐待等主要形式。

2.虐待儿童的一般特征

(1)犯罪嫌疑人多为义务主体:主要是受虐待儿童的亲属或负有照顾责任的人员。

(2)受害人年龄小:多数案件年龄在3岁以下。

(3)受害人多发性损伤:以皮肤和骨骼损伤为主,各部位损伤时间不等,陈旧损伤与新鲜损伤

并存,多数为非致命性损伤。虐待儿童致死常为反复损伤所致。

(4)受害人身心发育障碍:常表现为营养不良、身心发育障碍、情感异常等。

(二)法医病理学检验

1.尸表检验 检查死者衣着是否单薄、褴褛、肮脏。详查身高、体重、发育、营养状态,是否干瘦或水肿以及体表各部位皮肤、黏膜以及软组织损伤的程度、数目、部位、形状、大小、颜色、性状和深度等;有无瘢痕痉挛或肢体变形,骨关节脱位及骨折变形等。

2.影像学检查 尸检前应摄全身X线正、侧位片,尤其可疑的部位要重点拍摄。

3.解剖检验 尸体剖验应系统、全面,在剖开胸腔前,应先做气胸试验。

4.特殊检查 对特殊的案例还应做组织学检查、毒物分析以及牙痕鉴定等。

5.儿童性虐待的检查 临床表现主要为生殖器、肛门及其周围的损伤。

二、虐待老人死亡

1.虐待老人的概念 虐待老人是指在本应相互信任的关系中发生对老人的一次或多次不恰当的、并使老年人受到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

2.虐待的行为方式 ①身体虐待:包括暴力行为、不适当的限制或禁闭、剥夺睡眠、饮食等;②精神虐待、心理虐待或长期口头侵犯;③经济剥削或物质虐待:包括强制侵吞老年人的财产或资金、强迫老年人更改遗嘱等;④疏于照料。

三、虐待女性死亡

1.躯体虐待致死

(1)损伤类型主要表现为擦、挫伤,多为拳脚所致。

(2)其次表现为挫裂伤和骨折。

(3)损伤部位以头部、内脏器官、四肢最多见,甚至毁容。

2.性虐待致死

(1)衣裤可能被撕破,同时衣裤上可能沾有现场的泥土、血痕等。

(2)被害人的大腿内侧、乳房、上臂、腕部和膝盖等处可能有指甲抓伤、咬伤或咬痕,受虐女性的乳房、会阴等性器官的损伤。

(3)精液(斑)检验。

Re: 法医病理学

28
法医病理学 — 第二十七章 猝死的法医学意义以及鉴定过程

猝 死

猝死是由于机体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意外的突然死亡。

第一节 猝死总论


一、猝死的特征

猝死属于急速、意外的自然死亡,它的最根本属性就是自然性(即非暴力性)。

(一)死亡的意外性

意外性是指死者生前并未出现生命危险,客观体征也未显现出危重迹象,却发生突然死亡而让人们感到很意外,难以理解和接受,从而引起对死因的质疑。

(二)死亡的急骤性

猝死发生的经过时间很短,一般以24小时为限。

(三)疾病的潜在性

由于疾病或生命器官功能障碍是潜在性的,猝死者生前通常无明显症状和体征而能进行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或症状极其轻微而未能引起死者及家属的重视和注意,或者仅有轻微觉察但未预料到会危及生命。

二、猝死的原因

(一)猝死发生的内在因素

1.体内潜在性疾病 体内潜在性疾病是猝死的根本原因,几乎全身各系统的疾病均有导致猝死的可能性,但其发生率有较大差异。在成人猝死的统计中,心血管疾病占首位,其次是呼吸系统和神经系统的疾病。

2.性别 男女比例约为4比1,可能与性激素、性情、不良嗜好、体力劳动及参加活动等有关。

3.年龄 30~50岁为高发期。

4.种族与特异体质

5.职业 以工人和农民居多。

(二)猝死的诱发因素

1.精神、心理因素 愤怒、狂喜、悲伤、焦虑、恐惧、惊吓、争吵、情绪激动等因素是引发猝死的常见诱因。

2.过度疲劳 剧烈的体力活动或过度疲劳,都可使心脏负荷突然增加。持续睡眠缺乏、慢性疲劳可引起“过劳死”。

3.热冷刺激 气温较高和相对湿度低时,尤其在气压高、干燥的条件下,体内血细胞比容和全血黏度都会增高,特别是患高血压和动脉硬化的老年人,容易诱发脑出血或脑血管栓塞。

4.季节 我国北方以寒冷的冬季发生率为高,特别是在天气转冷的时候最高;而南方则以炎热的夏季猝死发生率为高。

三、猝死的法医学鉴定的意义

(一)查明死亡原因

猝死者因为死亡发生突然且出人意料,易被怀疑为中毒或其他暴力性死亡,特别是案情复杂或存在他杀嫌疑时,查明死亡原因显得更加重要。在医疗期间发生的猝死,常引发医疗纠纷。

(二)明确猝死与损伤的关系

(三)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

(四)积累研究素材,服务于教学、科研和临床防治

三、猝死的法医学鉴定

(一)案情调查

详细向死者的亲友、同时、死亡过程目击者以及医护人员了解死者的既往史、家族史、死前的状态以及死亡的时间等情况。

(二)现场勘查

猝死常发生在睡眠中,特别是独居一室时发生猝死,往往缺乏目击者,案情,死亡过程不详。必须通过勘察现场,寻找有无他人遗留的痕迹;有无挣扎、搏斗的迹象;有无血迹;有无可疑的银器中毒的遗留物等。

(三)尸体解剖及辅助检查

(四)死因分析与鉴定结论

1.排除暴力中毒致死

2.死因明确的猝死

3.未发生器质性病变的猝死

4.疾病与中毒并存的猝死

上次由 Carson Bryson 在 2024年 6月 4日 20:35,总共编辑 1 次。

Re: 法医病理学

29
法医病理学 — 第二十八章 医疗纠纷的概念与特点、 医疗损害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第一节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与特点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

患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其产生原因与医方认识分歧而发生的纠纷,称为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意味着纠纷与争议涉及的医疗事实的性质尚不清楚。

(二)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医疗中发生的死亡、残疾、器官功能障碍、医疗时间延长或医疗费用增加以及其他的人身损害等,患方怀疑是不良医疗后果所致。由于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得到的信息不对等,患方往往对医疗行为产生质疑,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二、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一)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的概念

1.医疗事故 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医疗过错 是指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或没有达到伤害程度但具有伤害风险的情形。

(二)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的构成条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主体具备合法性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医疗过错行为

3.患者出现损害后果

4.医疗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第二节 医疗纠纷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一、医源性医疗纠纷

1.医疗事故纠纷 即医疗事故所引起的医疗纠纷,它既可能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护理措施失误,也可能是由于医院管理不当所致。

2.医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 有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良引起的纠纷、医务人员言语不当引起的纠纷、医务人员故意挑拨引起的纠纷、医务人员不良医德引起的纠纷、虚假广告或不负责任的承诺引起的纠纷等。

二、非医源性医疗纠纷

1.无医疗过错纠纷 主要包括医疗意外、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及疾病自然转归引起的纠纷。

2.患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 主要包括患方过错导致的纠纷、患者在就医时自杀、他杀及意外伤害引起的纠纷以及患方栽赃陷害而引起的纠纷。

第三节 医疗损害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1.手术失误导致的医疗损害 手术前过错、手术中失误、手术后疏忽观察等。

2.麻醉失误导致的医疗损害 麻醉前准备不充分、麻醉过程中操作失误、麻醉术后对患者观察

或监测失误。

3.输血、输液导致的医疗损害 输血医疗损害常见于定错血型、领(发)错血、Rh血型不合等异型输血医疗损耗及输入污染血制品、输血不良反应抢救失误等;输液医疗损害常见于输液器械或液体污染引起的发热反应、输液中药物及电解质成分不适当、输液过量、过快、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药物溶解不完全、误输外用药液、加压输液引起空气栓塞等。

4.药物过敏性休克导致的医疗损害 常见于以下情形:①对易引起严重过敏反应而需要进行批皮试的药物未做皮试而贸然注射;②换批号或间隔多日重新注射未再次皮试;③皮试过程中将药物种类或浓度配制失误;④皮试结果观察错误。

5.用药不当导致的医疗损害 医生开错处方或写错用法、药房药剂师配错处方或发错药品、护士执行医嘱错误或打错针、违反药物配伍禁忌用药、不按规定进行药物过敏试验、提前用药、使用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滥用有毒、麻醉、限量药品、使用未经批准或未经患者同意给予新药。

6.误诊、误治导致的医疗损害 对疾病的判断错误、漏诊及延误诊断。

7.护理失误导致的医疗损害 有章不循或违反操作规程、执行医嘱时不认真履行“三查七对”,导致用错药或药物剂量、给药途径错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或死亡。

8.诊疗技术失误导致的医疗损害 针刺不当、空气栓塞、介入诊疗技术导致的医疗损害、妇产科诊疗技术失误导致的医疗损害。

9.医疗整形导致的医疗损害

10.预防接种导致的医疗损害 疫苗管理不规范、疫苗接种对象掌握不严、接种操作不规范等。

11.医疗器械故障导致的医疗损害

12.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的医疗损害

第三节 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程序


(一)调查材料及病历资料

(二)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验

(三)药(毒)物化验

(四)分析说明及鉴定意见

Re: 法医病理学

30
法医病理学 — 第二十九章 尸体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尸体衣着检查及尸体解剖的基本术式和程序、法医尸体解剖的基本方法和重要器官检查及法医病理学选择性检查和特殊类型的尸体检查

第一节 法医尸体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一、法医尸体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一)案情调查或临床病史调查

1.了解死者的一般情况 尸检前需了解死者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籍贯、职业、文化程

度、婚姻状况、经济状况、健康状况等,有些案件还需要了解死者生前的人际关系、品德作风、不良习性及嗜好、是否存在债务纠纷或情感纠纷,有无潜在疾病或重大疾病等情况。

2.详细调查案件情况 应了解案情经过、死亡时间、死亡过程、死亡地点及现场情况。

(二)法医学现场勘查

1.法医学现场勘查的内容 主要包括尸体所处的环境、尸体的体位及状况、现场有无搏斗现象及其痕迹及血迹、有无电击或火烧迹象、有无药品或毒品残留、有无呕吐物或排泄物及其数量和分布等,其中特别注意尸体所处位置、血迹分布性状;犯罪嫌疑人搬动了哪些物品,破坏了哪些内容;哪些部位提取的痕迹可能为犯罪嫌疑人所留。

2.法医学现场勘查的步骤 主要分为现场勘查、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

(三)尸体解冻准备

二、法医尸体检验设备条件

(一)法医尸体解剖条件

符合法医尸体解剖规范。

(二)常用解剖器具及药品

1.解剖刀类 手术刀、颈刀、脏器刀、脑刀、肋骨刀、截肢刀等。

2.剪刀类 手术剪、眼科剪、指甲剪等。

3.锯类 电动开颅器、线锯等。

4.镊类 有齿镊、无齿镊等。

5.钳类 血管钳、骨钳等。

6.持针器

7.凿类 丁字凿、凿骨铲等。

8.锤类 金属锤、橡皮锤等。

9.拉钩

10.测量类 钢尺、卷尺、不锈钢勺、不锈钢量筒、玻璃量杯、天平等。

11.容器类 脏器盘、搪瓷方盘、盒、桶、盆等。

12.缝合类 大小三角缝合针和各类缝合线等。

13.取材类 取材台、组织盒、固定液、标本缸,封口塑料袋等。

14.综合类 不锈钢枕、阴道扩张器、金属探针、脊髓解剖用具、尸体温度计、注射器、试管

和吸管、手持放大镜。

15.各种检测试纸

16.防护类 手套、解剖衣帽、解剖防护眼镜、防毒面具等。

17.清洁类

18.记录用品类 照相机(摄像机)、比例尺、尸检标号条、尸体检验记录本、图表等。

三、法医尸体检验时的注意事项

1.委托程序

2.知情同意

3.尸体检验应系统、规范、详细

4.物证及标本收集

5.法医伦理

6.自我防护

7.操作规范

四、尸体衣着检查

(一)尸体衣着检查的法医学意义

利于个体识别、判断死亡方式、致伤物推断及物证检查。

(二)尸体衣着检查方法

1.保持原始状态进行初检 移动尸体前必须就地进行衣着的初检,同时必须迅速照相、记录,对易于撤落或消失的附着物必须及时提取。

2.解脱衣着进一步检验 要特别注意衣着有无破损,有无污染物及附着物。口袋内物品要详细清点、逐一登记。

五、法医尸体解剖的基本术式和程序

(一)法医尸体解剖基本术式

主要有直线形切开术式、T字形切开术式、Y字形切开术式、倒Y字形切开术式。

(二)法医尸体解剖基本程序

较常用的解剖程序为腹腔→盆腔→颈部→胸腔→颅腔。

六、法医尸体解剖的基本方法和重要器官检查

(一)胸腹腔解剖与检查

1.胸腹腔暴露于观察 自下颌下缘正中开始,沿胸、腹正中线绕脐左至耻骨联合部作直线型切开分离胸腹部皮肤及皮下组织并使其向左右两侧外翻。

2.气胸常规检查 一般情况下多采用壁层胸膜检查法,分别将胸骨旁第3、4肋的肋间肌用手术刀轻轻剥离,直至暴露壁层胸膜,如肺组织紧贴胸膜,则排除气胸存在的可能,然后用刀尖轻轻戳破胸膜,这时可见肺组织因气体进入胸腔而出现迅速塌陷的状况。

3.胸腔器官的检查 用软骨刀在距肋软骨交界1cm处分别将各肋软骨斜向切断,沿胸锁关节缝隙分别以开口向外的“C”字形方法切开胸锁关节,用骨剪剪断第1肋骨。分离胸骨内面的膈肌及结缔组织,暴露胸腔。检查胸腔内有无积液或积血,检查胸腺、肺与胸壁、纵膈、心包膜和心脏有无损伤及病变,注意检查各内脏器官的位置与比邻关系。

4.腹腔器官与检查 先观察腹腔各器官位置关系及表面状况,检查腹腔内有无积液和积血,并逐一检查腹腔内脏器官之间有无粘连,有无损伤及病变。检查大网膜位置、形态、颜色。注意横膈的高度,正常横膈的顶点右侧为第4肋间或肋骨,左侧为第5肋间或肋骨。

5.胃内容物和膀胱充盈度的检查 观察记录胃内容量、性质、颜色及有何种食物残渣。注意膀胱的充盈度,检查其顶端是否已超出耻骨联合上方。

6.检材的提取 常规收集心血、胃及内容物、肝脏、胆囊、尿液等,以供毒(药)物分析及微生物培养等使用。尸体高度腐败并有蛆虫生长时,应收集蛆虫或苍蝇进行法医昆虫学检验。

(二)颈部解剖与检查

1.颈部解剖与检查 逐层分离并检查皮肤软组织以及颈部浅、深肌群和颈部血管。现将左右颈部的各条肌肉逐条分离并检查,再将各肌束横断切开检查。特别注意分离并检查甲状软骨板及其上角、舌骨大角及环状软骨有无骨折及组织出血,如有骨折要明白骨折的部位及类型。

2.颈胸器官联合取出法 用剪刀从主动脉裂口处剪断膈肌,分离腹主动脉至左、右髂总动脉分支并将其剪断,并从腹后壁处分离腹腔和盆腔器官组织及其与腹壁和盆壁的联系,这样就可以联合取出包括颈部、胸部、腹部、盆部在内的全部整套内脏器官。

3.喉舌及气管检查 应注意气管腔是否通畅。有无异物阻塞等。

(三)颅腔及脑组织检查

1.打开颅腔、取出全脑

(1)切开头皮:先观察有无头颅变形、头皮损伤、出血或血肿形成。自一侧耳后经颅顶至耳后作连续切开,将头皮向前、向后翻转,暴露颅盖骨。

(2)锯开颅骨:用电锯沿前后作圆周形锯开颅骨内外板,用丁字凿掀起并移去颅盖骨。

(3)剪去硬膜:先观察有无硬膜外出血及其部位、数量和颜色,再沿正中线剪开上矢状窦,观察有无血栓形成,沿锯源剪开硬脑膜及大脑镰前端并向后牵拉使其与蛛网膜分离,暴露大脑半球,观察有无硬膜下出血和蛛网膜下腔出血。

(4)取出全脑:取脑时以左手手指将额叶向后上抬起,右手将嗅神经及视神经剪断,继而把脑的漏斗、颈内动脉和动眼神经切断。再将大脑继续向上抬起一暴露小脑幕,并用解剖刀将小脑幕切断。左手掌心向上托住大脑,右手逐次剪断剩余脑神经,再用脑刀深入枕骨大孔及脊椎管内切断颈髓,小心地将大脑、小脑、脑桥、延髓及其深部的上段颈髓从颅腔内取出。最后凿开蝶鞍,取出垂体。检查脑表面的蛛网膜、蛛网膜下腔及其血管。

2.脑表面检查与固定

(1)脑表面检查:称重、测量大小。观察两侧大脑半球是否对称、有无移位;脑回的宽窄、脑沟的深浅及其程度;脑膜有无充血及出血;蛛网膜下腔有无出血、炎性渗出及其部位、范围和程度。仔细检查脑表面有无挫伤或对冲性脑挫伤及其分布部位、范围和程度,检查脑底血管有无畸形。

(2)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检查:在颅底凝血块最多处用眼科剪轻轻剪开脑表面的蛛网膜,用缓缓流水徐徐冲洗除去凝血块,充分暴露血管,同时用眼科镊仔细辨别凝血块中的血管并仔细寻找血管破口或血管瘤破口。

(3)自发性脑出血的检查:切脑时注意检查出血灶的部位、大小、形状和数量,以及是否破入邻近脑室或蛛网膜下腔。在脑出血处及可疑脑组织出血处多取材作病理切片检查,以观察有无脑细小动脉硬化、动脉瘤、血管畸形或脑瘤等病变。

(4)脑的固定:将粗丝线穿过基底动脉下面,将丝线两端系于容器边缘,使脑底在固定液中向上悬浮以保持外形。将脑悬浮浸泡于10%甲醛固定液中,24小时后更换固定液一次。

3.大脑的切开与检验

(1)冠状切

脑组织十二刀冠状切开法
图片
(2)矢状切:在不分离脑干和小脑的情况下行脑的矢状切。将脑底朝下,沿大脑、小脑及脑干正中线切开,暴露两侧大脑半球、脑干和小脑的纵切面及中脑导水管和第四脑室。

(3)水平切:脑底向下,分开大脑间沟,在胼胝体上方向两侧作第一次水平切面。水平切开后,暴露两侧侧脑室之前后角,再用刀插入侧脑室的室间孔内,向前向上切开胼胝体,并将胼胝体向后翻转暴露第三脑室;检查脑室大小及中脑导水管有无阻塞。再在第一切面下1cm处做一个全面的水平切面,暴露基底核深部。

(4)切脑的注意事项:切脑时要注意保留软脑膜,动作不要粗暴,不要来回拉锯式切割而应一次性切开。

4.小脑的切开与检验

(1)小脑的切开:①与脑干保持原来联系,刀口与脑干垂直将小脑做多个横切面,可显示第四脑室病变;②先在小脑蚓部做一矢状切面,分开小脑两半球,检查第四脑室后将小脑与脑干分离,再从小脑后外斜向小脑底将两侧小脑半球作多个矢状切面,可检查小脑齿状核病变;③在小脑底部与脑干分离并检查第四脑室后,再由小脑后外侧向小脑底部做一水平切面。

(2)小脑的检查:注意观察各切面有无损伤、出血、肿瘤和软化灶;检查第四脑室有无病变;若有出血,应注意出血的部位。

5.脑干的切开与检查

(1)脑干的切开方法:①和小脑保持联系,刀与脑干垂直同小脑一起做多个横切面;②将脑干与小脑分离,沿中脑、脑桥和延髓做多个横切面,每个切面间距为0.3~0.5cm。

(2)脑干的检查方法:观察脑干的每个切面有无损伤、出血及其他病变,注意脑干周围血管有无畸形和病变。

6.颅底检验 首先剪开下矢状窦、乙状窦及横窦,观察有无血栓形成,然后撕去颅底的硬脑膜,观察颅底有无骨折,颅骨各部特别是颞骨岩部有无出血。当发现有颞叶及小脑脓肿时,应凿开颞骨岩部检查中耳有无脓液形成等感染情况。

7.脑检查的注意事项 ①取脑时注意勿伤及脑底动脉环结构;②应在脑组织固定之前进行脑的检验;③切脑时应在每切一刀前将刀用水浸湿,以免脑组织粘着刀面影响切开;④切脑时脑的位置应摆正;⑤按照脑的解剖标志切脑;⑥切脑时刀刃对准切线标志,刀刃面始终与桌面垂直,切忌反复拖拉;⑦对肉眼检查时发现病变者,均应取检材做病理切片检查。

(四)脊椎骨检查和脊髓检验

1.背侧解剖检查法 先让尸体呈俯卧位,在胸部置一木枕垫高。然后从枕外隆凸开始,向下沿脊髓的棘突直至骶骨将皮肤作一直线切口,去除棘突和椎弓板上的骨膜和周围软组织。用脊椎锯在棘突两侧由上而下垂直锯开骨质,再将棘突和椎弓用咬骨钳钳去,暴露硬脊膜,检查脊膜外有无出血、脓肿等情况。可在第一颈椎下方将脊髓从椎管拉出,然后用剪刀剪断硬脊膜和脊神经,至此可将脊前全场包括马尾分离和取出。

2.前侧解剖检查法 用可锯范围较深的电锯自椎体后侧将肋头辐状韧带、肋头关节和椎弓根切断,自胸腹腔内从椎体后侧检查并取出脊髓。

(五)心脏的取出与检查

1.心脏的取出与一般检查 用左手提起心脏,在心底大血管出入心包处(即心包反折处)剪断主动脉、肺动脉、肺静脉以及上下腔静脉(其中主动脉距瓣膜5cm、肺动脉距瓣膜2cm、上腔静脉距其入口处1cm),然后取出心脏。称重,观察大小。注意心脏外形以及心外膜情况。

2.心脏及血管检查的七步骤

(1)分离心脏。

(2)观察分离后的心脏。

(3)以六刀法打开心脏四腔

1)用两刀法分别剖开左、右心房:第一刀,用剪刀自下腔静脉断端向上直线剪开右心房和上腔静脉,并用手指探查三尖瓣口有无狭窄、粘连和畸形等病变;第二刀,沿左、右肺静脉之间剪开左心房和肺静脉口,探查二尖瓣口有无狭窄、粘连和畸形等病变。

2)用四刀法按血流方向分别剖开左、右心室:第一刀,用剪刀从右心房沿心右缘剪至右心室尖端;第二刀,用剪刀从右心室尖端开始,沿前室间沟右侧1cm处向上剪开右心室前壁和肺动脉。第三刀,用长尖刀从左心房经左房室口伸至左心室尖端,沿心左缘切开左心室和左心房;第四刀,自左心尖端开始沿前室间沟左侧约1cm处向上剪开左心室前部至左心耳右缘,进而在肺动脉干与左心耳之间对着主动脉断端与其纵轴平行剪开主动脉(该切线不是一条直线,而是在左心耳处形成145°左右的夹角)。在剪至肺动脉根部时切线宜稍向左偏至左心耳根部,剪断冠状动脉左旋支,以免破坏左冠状动脉开口和左前降支近端,影响其病变的观察和血管狭窄程度的定级。

(4)心脏剪开后的观察与测量:测量左、右心室壁及室间隔的厚度和各心瓣膜周径。

(5)冠状动脉的检查:首先检查左、右冠状动脉开口的部位和大小,观察其有无移位、畸形或狭窄病变。然后,沿冠状动脉纵轴以2mm间距横切。

(6)身体各大血管的检查

(7)心脏传导系统的检查

七、法医病理学选择性检查

(一)空气栓塞检验

应在开颅、开腹、解剖颈部之前进行,在第2、3肋间处切断胸骨体,打开胸腔。方法有原位心腔抽吸法、原位注水检查法以及离体注水检查法三种。

(二)脂肪栓塞检验

使用与空气栓塞检验相似的方法进行检查。尸解取肺、脑、肝、肾等组织做冷冻切片,并采取苏丹Ⅲ、苏丹黑或油红O等脂肪染色方法。镜检时,当检见局部血管内充满猩红色脂滴时,即为结果阳性。

(三)心脏传导系统检验

(1)窦房结检查:在上腔静脉与右心房交界的界沟或界嵴的上方纵切含上腔静脉及右心房各半、宽3~4cm之组织,纵切成3~6个组织包埋块。

(2)房室结及房室束检查:取组织块时可按区域切取,其后界为冠状静脉窦口,前界约在右室动脉圆锥下之室上嵴,上距房中隔基底1cm,下在室中隔上部2cm,厚为房中隔室中隔全层。房室结病变的临床意义较大可作连续切片,每切15片留下1片,再在留片中隔2片取第3片染色镜检。

(四)肺动脉血栓栓塞及栓塞来源检查

(1)肺动脉栓塞检查:应剪开心包后,在提取心脏之前进行右心室、肺动脉主干及左、右肺动脉分支的原位剪开检查。并在其后的肺部检查时进一步检查肺动脉的主要分支,观察有无血栓栓塞。一般来说栓塞发生于右肺动脉及其分支多于左肺动脉及其分支。应排除因胸外按压造成血栓向肺动脉移位等人为因素的可能。

(2)下肢静脉血栓的检查:尸体俯卧位从足跟至腘窝直线切开皮肤并向两侧分离,暴露腘窝静脉,剪开静脉检查血栓;在大腿内侧切开皮肤、肌肉,自股静脉断端开始纵行剪开,观察有无血栓;切断腓肠肌跟腱,再自下而上将腓肠肌与骨分离,然后以2cm的间距对腓肠肌作横切面进行检查。从横断的静脉中如果发现迅速突出、香肠样坚实结构者称为血栓,不能迅速突出而呈松弛块状物为死后凝血块。

(3)盆腔静脉血栓的检验:尸体仰卧位。打开腹腔后,检查卵巢静脉、子宫静脉、阴道静脉及髂内静脉有无呈条索状增粗、变实、质硬的血栓及炎症的改变。

八、法医特殊类型的尸体检查

(一)传染病尸体的检查

做好劳动保护,尽量使用器械操作,减少不必要的传染尸体接触。

(二)无名尸体检查

1.尸体检验的意义 重点注意和发现个人特征,为查找尸源及认定死者提供线索和证据。

2.检验方法步骤

(1)注意尸体所处环境、位置,确定是否为原始现场。女尸要检查有无妊娠及被奸情况。

(2)分别拍摄死者的全身及面部照片详查衣着服饰特征及其随身携带物品,尽可能发现有关个人识别的相关线索。

(3)重点检查尸体外表的个人特征。

(4)解剖中应特别注意胃内容物的种类、性状及消化程度,内脏器官有无寄生虫病,骨骼有无骨折及其他部位损伤和愈合情况。

(5)采取血液、毛发作DNA检测。

(6)提出个人识别的依据,同时确定死因,推测死者年龄和死亡时间,判断案件性质。

(三)碎尸检查

1.现场勘查:在勘察现场时尽量找全尸块。

2.保留无证:检查转移、丢弃随时段块所用包装和容器的种类。

3.检查碎尸:先对碎尸的各部分进行逐块检查,要注意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是分尸形成还是其他暴力所致,然后按解剖部位进行组织块拼接,检查有无肢体残缺。女尸要特别检查乳房及生殖器官,判断有无被强奸的可能及证据。新生儿尸体应注意判别是死产还是活产。

4.检查附着物

5.检材提取

6.物证采集

回到 “法医人体”

在线用户

正浏览此版面之用户: 没有注册用户 和 0 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