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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圣都警察局

"To protect and To serve"

法医病理学

1
LOS SANTOS POLICE DEPARMENT
FORENSIC SCIENTISTS DIVISION

法医病理学 - 目录

法医病理学的研究内容
法医病理学鉴定及档案、标本管理
生命与死亡的基本理论
死亡的分类及诊断标准
脑 死 亡
死亡的发生经过与假死
死 因 分 析
死后变化的影响因素、分类及法医学意义
早期死后变化
晚期死后变化
死后化学变化和分子变化
动物、昆虫及其他环境因素对尸体的毁坏
死后人为现象
死后早期死亡时间的推断
死后晚期死亡时间推断
机械性损伤的形成机制、影响因素和分类
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
机械性损伤的检查及法医学鉴定
棍棒伤
砖、石损伤
斧锤损伤
徒手伤
高坠伤
挤压伤
刺器及刺创
切器及切创
砍器及砍创
剪器及剪创
《法医弹道学》— Brooklin Barnes 颅脑、脊柱与脊髓损伤
躯干及四肢损伤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伤形成机制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伤特征
摩托车交通事故损伤
致伤物推断和认定 损伤时间推断 伤后存活时间的估计 机械性损伤的常见致死原因 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 损伤并发症概述
休 克
栓 塞
挤压综合征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创伤后心功能不全
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机械性窒息概述 缢 死 勒 死 扼 死 压迫胸腹部所致窒息
捂死和闷死
哽 死
溺 死 烧伤与烧死 电击死的死亡机制 虐待死亡 猝死总论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
医疗纠纷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医疗损害的类型和发生原因
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程序
法医尸体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尾言





上次由 Carson Bryson 在 2024年 6月 4日 20:48,总共编辑 14 次。

Re: 法医病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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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学 — 第一章 绪 论

法医病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的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目的是为案件的侦查或审判提供医学证据。细言之,法医病理学是运用相关医学专业知识解决有关暴力性和非暴力性死亡的死亡征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个人识别,以及致伤物的推断和确定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第一节 法医病理学的研究内容


尸体是法医病理学的主要检验对象,有时亦可是以离体器官、组织及与尸体检验有关的鉴定文书及其声像资料。

一、法医病理学的研究内容及科研模式

(一)法医病理学的研究内容

法医病理学的研究内容包括:①暴力性死亡(各种机械性、物理性、化学性及某些生物因素引起的、并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损伤所致的死亡);②非暴力性死亡(猝死或其他原因不明的);③涉及医疗纠纷的死亡;④工农业生产中因事故造成的中毒或其他死亡;⑤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死亡;⑥危害公共安全的烈性传染病的死亡;⑦吸毒死亡;⑧实施人工流产或非法堕胎的死亡;⑨其他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死亡。

(二)法医转化医学科研模式

法医学检案技术是一种从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律科学等多个学科“转化”来的综合性学科技术体系。经过不断发展,法医学已成为独立的学科,最突出的特性是实用性。

二、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及其相关法律制度

(一)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

1.确定死亡原因 确定死因是法医病理学的首要任务。死因是指导致死亡的某种具体外部因素或自然性疾病。法医病理学确定死因的一个重要前置规程是区别暴力性死亡(非自然死)与非暴力性死亡(自然死)。暴力性死亡是指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化学性损伤以及其他各种物理性、生物性损伤等原因所致的死亡,这类死亡通常涉及法律问题。非暴力性死亡是指死者系某些自然性疾病引起的死亡,如猝死。

2.判断死亡方式 死亡方式是指导致死亡的暴力行为方式。

3.推断死亡时间 死亡时间是指人体死亡后所经历的时间。即自人体死亡到尸体检验时所经过的时间,也称为死后经过时间。

4.推断损伤时间 法医病理学上的损伤时间是指从受伤到死亡所经历的时间。推断损伤时间的基础是首先要确定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

5.推断和认定致伤物 推断致伤物既要根据案情、现场勘查、损伤形态特征、伤口残留物分析,还要结合衣着与其损伤的位置关系等检验进行综合判断。

6.损伤与疾病的关系 在鉴定时必须明确损伤与疾病的关系。若系二者联合构成死因,鉴定时需鉴别其死亡是以损伤为主,还是以疾病为主。如二者有因果关系,则要确定损伤为因,疾病是果还是疾病为因,损伤是果。

7.个人识别 遇到无名尸或碎尸时,侦查部门急需查明死者身源,也称尸源。

8.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证据

第二节 法医病理学鉴定及档案、标本管理


一、现场勘察记录

主要包括案情调查、现场勘查以及尸表检查等。

二、法医病理学检验注意事项

①系统全面尸体剖验;②详尽肉眼观察;③准确判断病变;④正确提取检材;⑤剖验记录要翔实;⑥拍照要清晰;⑦审慎采用辅助检验结果;⑧鉴定意见科学、客观、求是。

三、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

由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查结果、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及附注组成。

Re: 法医病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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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学 — 第二章 死 亡

第一节 生命与死亡的基本理论


一、生命的本质、生命器官与生命体征

(一)生命的本质

生物体是生命的载体,生命是通过生物体自主活动为表现形式,机体自主活动程度反映生命质量。

(二)人体的生命器官和生命活动

大脑、心脏、肺脏被看作是人体最主要的生命器官,这些器官的正常功能是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基础。其中脑又是人体器官中最为重要的生命中枢,它调控着全身所有器官的生命活动。

(三)生命体征的意义

生命体征是评价生命活动质量的重要征象,包括体温、呼吸、脉搏、血压等,这些体征是判断个体生命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正常的具体指标。

二、死亡的相关概念

死亡是一个过程,指个体生命功能的永久终止。死亡是生命的必然结果。

衰老是整个生命周期中的一个随时间进展而表现出来的形态和功能的不断衰退、恶化直至死亡的过程,表现为累积性、普遍性、渐进性、内生性以及危害性。

躯体死亡后,有些器官、组织和细胞还能继续进行机能活动,仍然是活的、有生命的,称为超生反应。

第二节 死亡的分类及诊断标准


一、死亡的分类

(一)自然死亡

又称非暴力性死亡,指符合生命和疾病自然发展的规律,没有暴力因素干预时发生的死亡。

1.生理性死亡 也称衰老死,指由于机体自然衰老,体内各组织、器官的生理功能逐渐减退直至衰竭,尤其是脑、心、肺功能的自然衰竭以致不能维持生命功能而导致的死亡。真正“无病而终”的衰老死几乎见不到,生理性死亡更多的只是理论上的意义。

2.病理性死亡 指由于各种疾病的发生、发展、恶化而引起的死亡,习惯上称为病死。

(二)非自然死亡

又称暴力性死亡,是由某种或几种外来的作用力或有害因素导致的非病理性死亡,外因的种类繁多,可基本概括为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三大类。

二、死亡的诊断标准

人的个体死亡的传统概念是呼吸和心跳的停止。

(一)心性死亡

是指源于心脏疾病或损伤而致其功能严重障碍或衰竭引起的死亡。原发性心跳停止是指源于心脏的有效搏动突然停止,主要变现为心搏骤停,包括心室颤动、心脏无收缩、室性濒死节律等。

(二)肺性死亡

是指源于呼吸系统,尤其是肺的疾病或损伤而致其呼吸功能严重障碍或衰竭所引起的死亡,也称为呼吸性死亡。呼吸性死亡是呼吸先停止,然后心跳再停止。呼吸性死亡的关键机制在于呼吸功能障碍或停止所引起的脑缺氧致脑的结构或功能的严重损害。

第三节 脑 死 亡


一、脑死亡的定义及分类

脑死亡是指大脑、小脑和脑干等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永久性丧失,此时,无论心跳、脑体外循环、呼吸以及脊髓等脑外器官功能是否存在,均可宣告人的个体死亡。原发性脑死亡是由原发性脑病变或损伤引起,继发性脑死亡是继心、肺等脑外器官的原发性病变或损伤导致。

二、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①中枢性永久性自主呼吸停止;②脑干反射完全消失;③持续性深昏迷;④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诊断呈脑死亡图形,且观察12小时无变化。

三、脑死亡的脑的形态学改变

呼吸机脑是指患者的脑功能完全不可逆地丧失即脑死亡后,在呼吸机长期支持下所发生的脑改变,实乃死后自溶。

四、持续性植物状态

持续性植物状态(又称为去大脑皮质状态,俗称“植物人”),是指由于神经中枢的高级部位大脑皮质功能丧失,使患者呈意识障碍或昏迷状态。患者神经中枢的中心部位(皮质下核和脑干)功能,如呼吸、体温调节、消化吸收、分泌排泄、新陈代谢以及心跳循环等依然存在,不需要呼吸辅助装置来维持。只要护理得当,患者可长期生存。

第四节 死亡的发生经过与假死


一、死亡发生的一般经过

(一)濒死期

濒死期,又称为临终期,是临床死亡前期,此期主要生命器官功能逐渐衰弱,逐渐趋向停止。主要出现意识障碍、呼吸障碍、心跳和血压变化以及代谢障碍等。

(二)临床死亡期

临床死亡是指人的躯体或个体死亡,是与细胞死亡相对而言的。

(三)生物学死亡期

是死亡过程的最后阶段,也称细胞性死亡。

二、假 死

人的循环、呼吸和脑的机能活动高度受抑制,生命活动处于极微弱的状态,用一般的临床检查方法查不出生命体征,从外表上看好像人已死亡,但实际上人还活着,这种状态称为假死。

(一)假死的原因

假死是脑缺氧、缺血和高度抑制的结果。

(二)假死的诊断与鉴别诊断

①眼底检查;②线结扎指头;③荧光色素钠试验;④瞳孔变形试验;⑤X线透视;⑥心电图检查;⑦检查微弱呼吸。

命案现场勘验时,应首先判断被害人是否死亡或处于假死状态。
第五节 死 因 分 析


直接或间接导致死亡发生的疾病、暴力或衰老等因素即为死亡原因。

一、法医学死亡原因分析

(一)根本死因

根本死因或称为原发性死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性疾病或致死性暴力。在自然性疾病致死案例中,其根本死因与所患疾病一致。在暴力性死亡中,根本死因是指该暴力,它可以通过某种机制或通过损伤后继发性病症而致死。

(二)直接死因

直接死因即致命的并发症。

并非每一个案例都同时存在根本死因和直接死因,同一损伤可以既是根本死因,又是直接死因。根本死因对死亡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伤病关系分析时要慎重,易产生纠纷。

(三)辅助死因

辅助死因是根本死因之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损伤,它们本身不会致命,但在死亡过程中起辅助作用。

(四)死亡诱因

死亡诱因即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急性发作或迅速恶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这些因素对健康人一般不会致命,但对某些重要器官有潜在性病变的人,却能诱发疾病急性发作或快速恶化而引起死亡。

(五)联合死因

联合死因又称合并死因,是指某些死亡案件的死因构成中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形,需判定各种因素的主次关系及相互关系。

1.导致死亡的主次因素 对死亡起了主要作用的原发性疾病或暴力,常常被定义为主要死因。

2.致死的共同因素分析

(1)疾病与疾病联合:一般在法律上没有争议。

(2)疾病与暴力联合:最容易发生法律争端。

(3)暴力与暴力联合:应结合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二、死 亡 机 制

死亡机制是指由损伤或疾病引起的、最终导致死亡的病理生理过程,是各种不同死因通向死亡终点的几条共同通道。所有的死亡机制最后都会导致心、肺、脑的生命活动停止而死亡。

(一)即时死亡及其常见机制

损伤或疾病发生后数秒到一分钟之内发生的死亡称为即时死亡,它的发生机制是整个机体的毁坏、全脑和(或)心功能的立即不可逆中止等。主要有整个机体的毁损(肢体离断或挫碎、坠入融化的钢水等)、全脑或心脏组织结构的严重破坏导致的功能立即丧失(颅脑崩裂、断颈、心脏破裂等)、脑干功能的急性麻痹或重度抑制、反射性心搏骤停或心室纤颤。

(二)急性死亡及其常见机制

急性死亡是指损伤或疾病发作后几小时到24小时内发生的死亡,其机制主要是心、肺、脑功能的急性衰竭。主要有急性心力衰竭、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急性循环衰竭、急性呼吸衰竭、重度日射病或热射病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急性功能障碍和心脏节律紊乱、低温引起的心脏传导阻滞伴发心室纤颤、可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功能障碍毒物的急性中毒。

(三)亚急性死亡及其常见机制

亚急性死亡是指损伤或疾病发生24小时后至第2~3周内发生的死亡。常见于损伤的并(继)发症和呈亚急性病程的疾病或中毒。主要有损伤引起器官的迟发性破裂出血、外伤后继发感染、外伤后非感染并发症(ARDS等)、因缺氧、中毒、损伤或某些疾病等引起体内水电解质紊乱以及酸或碱中毒等。

(四)慢性死亡及其常见机制

慢性死亡是指损伤或疾病发生3周以后出现的死亡,死亡时间从几个月到数十年不等。主要包括外伤性癫痫大发作、迟发性脑出血、代谢紊乱性疾病、心包腔或胸腔闭塞、水电解质紊乱、职业中毒和多次小剂量投毒导致重要器官功能的逐渐衰竭。

(五)应激性死亡

应激本质上是一种防御适应反应,当应激原过于强烈和持久时,机体的各种反应虽然仍具有某些防御适应意义,但其主要机制则转变为导致异稳态负荷加重,发生机体功能代谢障碍及组织损伤,甚至死亡。

三、死 亡 方 式

暴力性死亡如何得以实现,称为死亡方式。

1.自杀死 指蓄意地自己对自己施加暴力手段中止自己生命的行为。

2.他杀死 指用暴力手段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非法他杀死:是蓄意地用暴力手段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谋杀或故意杀人。

(2)合法他杀死:这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如按照法律规定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正当防卫以及在追捕在逃杀人犯的过程中犯人持枪拒捕而将其当场击毙等。

(3)过失伤害死:这种杀人有一部分是对他人实施伤害,但没有预谋杀人;另一部分则没有故意伤害的目的,而是由于过失原因或处置不当,最后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死亡。

3.意外死 指未曾预料到的、非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的死亡。主要有灾害死、意外事件死以及自伤、自残致死等。

4.安乐死 指使患不治之症并受痛苦折磨的人安详无痛苦地死去。

5.死亡方式不明

Re: 法医病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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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学 — 第三章 死 后 变 化

第一节 死后变化的影响因素、分类及法医学意义


人体死后因受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各种内外因素的作用,在尸体上发生各种变化称为死后变化;这些变化使尸体表面和内部器官组织呈现与活体不同的征象,故亦称尸体现象。

一、死后变化的影响因素

(一)外界环境因素

1.自然气候 其中温度是最主要的外界环境因素。

2.尸体所处的环境地点 主要有密闭和开放两大类。

3.尸体上的衣着服饰等

(二)尸体本身的内在因素

1.年龄、性别、体型 婴儿由于其体内水分比例较成人高,故死后变化发展较快。肥胖者较瘦者尸温放散慢;而产妇较一般人死后变化的进展快。

2.疾病和死因 有感染性疾病者死后变化发展较快;急性失血性休克死者较其他死因的死者的死后变化发展稍慢。

(三)其他因素

如尸体被冷藏或冷冻、停尸载体及尸体的体位、搬运尸体以及医源性因素等。

二、死后变化的分类

(一)按死后经过时间分类

分为早期死后变化和晚期死后变化。

(二)按死后变化发生的部位分类

分为尸表的死后变化和内部器官组织的死后变化。

(三)根据尸体是否完整分类

分为毁坏型尸体变化和保存型尸体变化。

(四)根据观察的方法和内容分类

分为形态学变化、化学变化和分子变化。

三、死后变化的法医学意义

①确证死亡;②将死后变化与疾病、生前和死后损伤鉴别;③推测死亡原因;④分析死亡方式;⑤推断死亡时间;⑥分析死后是否移尸。

第二节 早期死后变化


早期死后变化是指人死后24小时以内发生的变化。死后变化从发生、发展到最后消失是一个完整的连续过程,早期、晚期死后变化不可能被截然分开。

一、超 生 反 应

1.定义 生物个体死亡后,其器官、组织和细胞在短时间内仍保持某些活动功能或对外界刺激发生一定反应的能力称为超生反应。

2.常见的超生反应 有瞳孔反应、断头后反应、骨骼肌反应、心肌收缩、血管平滑肌收缩、肠蠕动、发汗反应、纤毛运动、精细胞活动以及死后细胞分裂等。

3.法医学意义 ①将人死后发生的超生反应与活体的正常反应相鉴别;②各器官组织超生反应持续的时间有一定的差异性,据此有助于推断死亡时间。

二、肌 肉 松 弛

1.定义 人死后肌张力消失,肌肉变软,称为肌肉松弛。肌肉松弛是最早出现的尸体现象。发生尸体痉挛者肌肉松弛不明显或缺如。

2.肌肉松弛的表现 瞳孔散大、眼微睁,口微开,面部表情消失、沟纹变浅,肢体变软、关节易屈曲,括约肌松弛使大小便失禁和精液外溢。

3.法医学意义 在受压部位可形成反映接触物体表面形态的特征性压痕,且不易消失而保留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据此可推测人死后尸体的停放地点、姿势和是否被移尸。

三、皮 革 样 化

1.定义 尸表皮肤较薄的区域因水分迅速蒸发,干燥变硬,而呈蜡黄色、黄褐色和深褐色的羊皮纸样变化称为皮革样化,也称局部干燥。

2.常见部位

(1)口唇、阴囊,大小阴唇等皮肤较薄的部位;

(2)皮肤皱褶处,如婴幼儿颈部的皮肤皱褶处;

(3)表皮剥脱区、索沟、烫伤面等损伤部位。

3.法医学意义 ①口唇的皮革样化易被误认为挫伤或腐蚀性毒物所致,排除皮革样化处是否有挫伤的方法是切开皮肤检查有无皮下出血;②皮革样化可保留某些损伤的形态;③皮革样化可使擦伤更明显;④有助于推测案件性质和作案人的意图;⑤皮革样斑。

四、角 膜 混 浊

1.定义 角膜的透明度减低,直至不能完全透视瞳孔,呈灰白色样外观,称角膜混浊。

2.法医学意义 角膜混浊的程度可作为推断死亡时间的参考。死后5~6小时,角膜上可出现白色小斑点;死后10~12小时,白色小斑点扩展成云翳状,但尚可透视瞳孔,为轻度浑浊;死后15~24小时呈云雾状、半透明,仍可透视瞳孔,为中度浑浊;死亡48小时后,不能透视瞳孔,为高度浑浊。

五、尸 冷

人死后,因新陈代谢停止、不再产生热量,尸体原有的热量不断散发,使尸温逐渐下降至低于环境温度,称尸冷。春秋季室温(16~18℃)时,一般经3~4小时,颜面、手掌等裸露部位的温度即可与环境温度一致;经5~6小时,体表仅胸部有温感;到24小时,尸温与室温相等。室温在16~18℃时,死后10小时内平均每小时尸温下降1℃;此后下降速度减慢,平均每小时下降0.5℃。如气温超过40℃,尸冷不发生。

法医学尸检时,通常以测直肠温度(肛温)或肝表面温度代表尸体内温度,推测死亡时间。尸温是推断死后经过时间的重要依据之一,为现阶段推测死亡时间的重要证据之一。

六、尸 斑

1.定义 尸体血液因重力而坠积于低下部位未受压迫的血管,并在该处皮肤呈现有色斑片,称为尸斑。

2.尸斑的发展 尸斑的形成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通常自死后1~2小时开始,但因环境温度和死因等因素影响,有的尸斑早在死后半小时或迟至6~8小时才开始出现。

(1)沉降期尸斑:指自开始出现至死后12小时以内的尸斑。用手按压尸斑(以按压的手指指甲变色为度)可以暂时褪色。死后约6小时内,如改变尸体的位置,则原已形成的尸斑可逐渐消失,而在新的低下部位重新出现尸斑,这种现象称为尸斑的转移。在死亡6小时以后再改变尸体的体位时,则原有的尸斑不再完全消失,而在新的低下部位又可出现尸斑,此称两侧性尸斑。

(2)扩散期尸斑:一般指死后12~24小时的尸斑。尸斑的颜色进一步加深、范围扩大,呈紫红色、大片状。用手指按压仅稍微褪色;改变尸体的体位后,原有尸斑不会消失、新的低下部位也不易形成尸斑;有的在体位改变较长时间后,新的尸斑虽可出现,但颜色甚淡。

(3)浸润期尸斑:一般为死亡24小时以后的尸斑。此期尸斑完全固定,无论直接按压或改变体位,原尸斑不再褪色或消失,也不能形成新尸斑。切开尸斑处皮肤,切面呈暗紫色或紫红色,无血液从血管断面流出。光镜下,血管内皮细胞肿胀、脱落,管腔内充满均质淡染的粉红色液体。

3.尸斑的分布 尸斑呈现的部位依尸体姿势而异。仰卧位时,尸斑显于枕、项、背、腰、臀及四肢低下部位背侧面未受压处,也可见于肩部、躯干和大腿的两侧面。悬垂或直立位时,尸斑见于腹、腰部裤带的上缘区、双上肢的腕部以下部位、双下肢的足部。如尸体随水流翻动、体位不固定,则尸斑的位置与尸斑形成时的体位有关,有时可不出现。

4.尸斑的颜色 主要取决于血红蛋白及其衍生物的颜色。冻死者尸斑呈氧合血红蛋白的鲜红色;氰化物中毒者的尸斑呈现氰化血红蛋白的鲜红色;一氧化碳中毒者的尸斑呈碳氧血红蛋白的樱桃红色;氯酸钾和亚硝酸盐等中毒死者的尸斑呈正铁血红蛋白的灰褐色;硝基苯中毒者的尸斑呈蓝绿色。

5.影响尸斑的因素

(1)尸体内在因素:包括种族、死因、死亡时间和临死时的姿势等。急性大失血、贫血、多器官功能衰竭或恶病质等死者,尸斑出现晚、程度轻。多呈淡红色或浅淡红色;而猝死、急性中毒和机械性窒息的尸体,因尸血不凝、易于沉积,故尸斑出现早、程度重,一般为暗红色或暗紫红色。

(2)外界环境因素:主要是尸体所处的环境和温度。

6.尸斑与皮下出血的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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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医学意义

(1)尸斑是最早出现的死亡征象之一;

(2)根据尸斑的发展规律可大致推测死亡时间;

(3)尸斑的颜色有时可提示某些死因;

(4)根据尸斑的位置和分布情况可推测死亡时的体位及死后尸体位置是否被移动;

(5)尸斑能提示停尸环境对尸体的影响,如停尸物体接触面的表面性状等;

(6)尸斑最易与生前皮下出血相混淆,必须注意鉴别。

七、内部器官血液坠积

人死后,内部器官的血液因自身重力而坠积于一些器官的低下部位的血管内,称为内部器官血液坠积,使这些器官内的血量分布不均,上部少而下部多。肺的血液坠积最明显。

八、尸 僵

1.定义 人死后,各肌群发生僵硬并将关节固定的现象称为尸僵。有时尸僵发展得快而且程度强,可使尸体呈强直状态。

2.尸僵发生和缓解的时间 尸僵一般自死后1~3小时开始,先在一些小的肌群出现;4~6小时发展到全身,12~15小时达到高峰,全身关节僵硬;到24~48小时开始缓解,3~7天完全缓解。在死后的4~6小时内,如人为地将已形成的尸僵破坏,很快又可重新发生,这种现象称为再僵直。

3.尸僵形成的顺序

(1)上行型:尸僵从下肢开始,逐渐向上发展至头面部。

(2)下行型:尸僵自下颌和颈部关节周围的小肌群开始,逐渐向下扩展至全身。

一般情况下,尸僵缓解和消失的顺序与发生的顺序相同。

4.尸僵形成的机制 目前较多学者认为尸僵的发生与尸体肌肉内的ATP的消耗有关。

5.影响尸僵的因素

(1)个体因素:健康成年人由外伤和疾病引起急性死亡时,因肌肉中ATP等能量丰富,故尸僵发生迟、程度强;老年人、婴幼儿或患有慢性消耗性疾病的死者,尸僵发生早而弱;窒息、失血和砷、汞中毒的死者,因缺血缺氧、ATP含量减少,尸僵发生也较迟缓;一氧化碳中毒致死者,尸僵出现晚而持久;而破伤风、士的宁、有机磷农药中毒等死者,因死前发生全身痉挛,尸僵发生迅速且程度强。

(2)外界因素:气温高,尸僵发生早、缓解快。温度低,尸僵出现迟、持续久。但烧死者的僵硬是高温引起的蛋白质凝固,而非尸僵;在湿度大的环境中,尸僵发生缓慢。

6.法医学意义

(1)尸僵是死亡的确证。

(2)尸僵出现的时间、顺序、范围和强度有助于推测死亡原因。但应注意冷藏或冷冻条件下对尸僵的影响。

(3)根据尸僵固定下来的尸体姿势,有助于分析死亡时的状态和有无移尸。

九、尸 体 痉 挛

1.定义 死后肌肉未经松弛阶段、立即发生僵硬,使尸体保持着死时的动作和姿态,称为尸体痉挛。尸体痉挛是一种特殊的尸僵现象,非常罕见。

2.形成机制 尚不完全清楚。其发生速度快、持续时间长,可保持到尸体腐败开始才缓解。

3.法医学意义 由于尸体痉挛可保持着死者生前最后时刻全身或身体局部某些肌群的收缩状态,故对分析案情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十、自溶和自家消化

1.定义 人死后,组织、细胞因受细胞自身固有的各种酶的作用而发生结构破坏、溶解,使组织变软、甚至液化,称为细胞自溶。

2.自溶的形态变化 一般肉眼观自溶的器官组织变软、失去正常光泽;光镜下组织结构模糊、细胞肿胀,胞浆嗜酸性染色增强,胞浆内固有的特征性结构消失,核染色质凝聚、核碎裂、溶解消失;电镜下,细胞轻度自溶时,可见线粒体肿胀、嵴排列疏松、断裂,粗面内质网肿胀,膜结构分裂、破碎,溶酶体破裂。

3.不同器官组织的自溶及其顺序 在相同条件下,肠黏膜、胰腺和胆囊黏膜细胞的自溶发生最早;胃黏膜、肾近曲小管上皮细胞、脾、肝和肾上腺等次之;皮肤和结缔组织自溶较慢。胰腺因含有大量的消化酶、水解酶和脂酶,是最早也最容易发生自溶的器官之一,在部分猝死、急性中毒或机械性窒息的案例中,又常伴有胰被膜下及间质出血等急性死亡病例的一般病变,故有时可被误诊为急性坏死出血性胰腺炎。

4.自家消化 人死后,胃、肠壁组织因受消化液的作用而溶解液化,称为自家消化。自家消化导致的胃、肠穿孔应与溃疡病变和腐蚀性毒物中毒相鉴别。穿孔处的胃、肠壁形状不规则、边缘薄、无出血等生活反应;而溃疡病变形状规则,有明显的炎症反应;腐蚀性毒物所致的破裂穿孔可参考毒物分析结果作出结论。

5.影响自溶的因素

(1)外界环境:埋在地下的尸体较地面上的尸体自溶慢;衣着较多的尸体较裸露的尸体自溶快。

(2)内在因素:肥胖的尸体自溶发生快。

第三节 晚期死后变化


一、毁坏型晚期死后变化

尸体因受多种内、外因素影响,软组织和内部器官发生不同程度的晚期死后变化,使尸体可部分或完全破坏,这些变化称为毁坏型死后变化。

(一)腐败

1.定义 蛋白质因腐败细菌的作用而逐渐分解和消失的过程称为腐败。脂肪被细菌分解为脂肪酸和甘油,称为酸败。碳水化合物分解为单糖、醇或直至二氧化碳和水,称为酵解。

2.腐败菌群 引起尸体腐败的细菌,初期主要是大肠杆菌、肠球菌等肠管内细菌,以后空气或土壤中的葡萄球菌、肠球菌等外来细菌参与腐败过程。

3.腐败的发展和形态变化

(1)尸臭:人死后3~6小时,肠管内的腐败细菌开始产生以硫化氢和氨为主的腐败气体,并从口、鼻和肛门排出,具有特殊的腐败气味,称为尸臭。

(2)腐败气体、气泡和腐败水泡:腐败细菌,特别是Welchii梭形芽孢杆菌,能产生大量腐败气体,使各器官组织胀气。窜入表皮与真皮之间的腐败气体,形成大小不等的气泡,称为皮下腐败气泡。当气泡内含有腐败液体时,称为腐败水泡。到3~4天,腐败气泡溃破,表皮剥脱,裸露出污垢暗红色的真皮。

(3)尸绿:腐败气体中的硫化氢与血红蛋白合成硫化血红蛋白,透过皮肤呈绿色,称为尸绿。通常死后24小时开始出现,最初多见于右下腹部,因为回盲部细菌多、腐败发生快而早,最后可波及全身。

(4)死后循环:尸体血管内产生的腐败气体,压迫血液使之流动,称为死后循环,促进腐败的发展。

(5)腐败静脉网:尸体内部器官及血管中的血液受腐败气体的压迫,流向体表,使皮下静脉扩张,充满腐败血液,在体表呈现暗红色或污绿色树枝状血管网,称为腐败静脉网。一般在死后2~4天出现,多见于腹部和上胸部,其次是两侧的肩部、上臂和大腿。

(6)泡沫器官:因腐败气体使尸体发生腐败的器官形成大小不等的海绵样空泡,称为泡沫器官。

(7)巨人观:尸体腐败扩展到全身时,尸体软组织内充满腐败气体使整个身体膨胀,体积变大,面目全非,称为巨人观。表现为颜面膨大,眼球突出,口唇外翻,舌尖突出于口外,颈部变粗,胸、腹部显著膨胀隆起,阴茎、阴囊高度肿胀,皮肤呈污绿色,腐败静脉网多见,皮下组织和肌肉呈气肿状,四肢增粗,有的手和足的皮肤可呈手套和袜套状脱落;容貌难以辨认。水中尸体较其他尸体更容易且更早出现巨人观。

(8)死后呕吐和口、鼻血性液体流出:死后胃内容物因受腐败气体的压迫,从食管经口、鼻流出,称为死后呕吐;人死后因发生自溶和腐败,在肺组织中形成的血性液体很容易自口、鼻腔内流出。

(9)肛门、子宫、阴道脱垂和死后分娩:腹腔内大量腐败气体压迫骨盆底时,可使直肠中的粪便排出、肛门脱垂;在妇女可使子宫、阴道脱垂。孕妇死后,胎儿因受腹腔内腐败气体压迫而被压出尸体外称为死后分娩。

4.腐败的顺序 组织结构致密、含水量少的器官腐败较缓慢,如肌腱、韧带、软骨、前列腺和子宫等;但妊娠期或分娩后的子宫腐败发生早且快。小儿脑组织因含水分比例大,故腐败较快。生前有细菌存在的器官如肠和器官的腐败快。轻度腐败的肠管呈蓝色,不要误认为是肠梗死。

一般情况下,各器官腐败的顺序大致为肠、胃、胆囊、气管、肺、脾、肝、脑、心肌、肾、胰腺、膀胱、骨骼肌、子宫和前列腺。毛发、牙齿和骨骼则可保存较长时间。

5.影响腐败的因素

(1)外界环境:温度过高,如50℃时,可使尸体干燥;过低,如0℃以下,可使尸体冻僵。

(2)尸体内在因素:肥胖尸体较瘦弱尸体腐败快;幼儿较成人快,老年人的尸体腐败最慢;急性死亡与感染性疾病死亡的尸体腐败较快;中毒死者腐败的快慢依毒物种类不同而异,吗啡和氰化物中毒的死者腐败快,而砷、汞等金属毒物中毒死者腐败较慢。

6.法医学意义

(1)根据尸体腐败的发生、发展程度可推测死后经过的大致时间。

(2)认识各种腐败现象,避免将其误诊为生前疾病和损伤。

(3)对已发生腐败的尸体,应尽量地寻找和发现损伤与病变。如尸骨的骨折可以保存,骨髓的硅藻检验,颈动脉内膜的裂伤,动脉粥样硬化斑块病变,器官组织的异物存留及某些毒物中毒等。
(二)霉尸

1.定义 尸体处于适宜真菌生长的环境条件下,在裸露的局部或全身表面滋生出白色或灰绿色的霉斑或霉丝,称为霉尸。沼泽、池塘、河溪中和冷藏较久的尸体容易形成霉尸。

2.形态表现 霉斑开始多见于颜面部的眼、鼻、口唇及周围,颈部和腹股沟等处,以后逐渐向全身扩散,有时内部器官也可形成。

(三)白骨化

1.定义 尸体的软组织经腐败后完全溶解消失,毛发、指(趾)甲脱落,最后仅剩下骨骼,称为白骨化。

2.影响因素 尸体白骨化的时间主要取决于温度、湿度及埋葬处土壤的情况等。暴露于空气中的成人尸体白骨化,夏季需2~4周或以上,春秋季为5~6周,冬季则需数个月以上。埋于泥土中的尸体,一般3~4年发生白骨化。大约10年后脱脂干涸。

3.法医学意义

(1)尸骨上的损伤痕迹有些可长期保存,如骨折、骨骼上嵌顿的刀片等。

(2)某些毒物(如重金属毒物)在骨髓或骨质内可长久保存,故仍可用作某些毒物中毒的化验检材。

(3)死后白骨化时间不长的骨髓可用于硅藻检验。

(4)骨骼在个体识别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可推断死者的性别、年龄和种族,颅骨还可用于颅相重合。

二、保存型尸体

如尸体受某些内外因素的影响,腐败过程中断,软组织免于崩解破坏而被不同程度地保留下来,称为保存型尸体。

(一)干尸(木乃伊)

1.定义 尸体处于干热或通风条件良好的环境中,水分迅速蒸发而不发生腐败,以干枯状态保存下来,称为干尸或木乃伊。

2.形成特点 在相同环境条件下,婴幼儿、老人较易形成干尸;体质消瘦的死者较肥胖死者易形成干尸;死前有大量失血或重度脱水者易形成干尸。

3.形成征象 干尸的外形干瘪。体积缩小,体重可比生前减轻70%以上;皮肤和软组织干燥皱缩变硬,呈灰色、浅棕色和暗褐色;内部器官也干燥、变硬、包膜皱缩、体积缩小。

4.法医学意义

(1)干尸可能保持生前的某些损伤。

(2)干尸可能保持某些个人特征。

(3)干尸可能保持生前某些病变。

(二)尸蜡

1.定义 埋于湿土或浸于水中的尸体,皮下及脂肪组织因皂化或氢化作用,形成灰白色或黄白色蜡样物质而被保存,称为尸蜡。

2.形成机制和条件 形成尸蜡的特定环境条件是尸体处于水中或湿土中,腐败变慢或停止,发生皂化作用形成皂化物(脂肪酸盐)。全身大部形成尸蜡需1~1.5年,小儿和肥胖者易形成尸蜡。环境温度高,尸蜡形成较快。

3.尸蜡的尸体征象 一般呈灰白色或黄白色较坚实的脂蜡样物,触之有油腻感,可以压陷,但脆而易碎。镜检见皮下脂肪组织中有脂肪酸结晶。尸蜡具有酸臭味,能浮于水面,不溶于水而溶于乙醚、乙醇等有机溶剂,经加热可溶化;燃烧时发出黄色火焰。

4.法医学意义 尸蜡可能保存生前损伤痕迹,如索沟、扼痕和骨折等。

(三)泥炭鞣尸

1.定义 处于酸性土壤或泥炭沼泽中的尸体,因鞣酸和多种腐植酸等酸性物质的作用,腐败停止发展,皮肤鞣化,骨骼脱钙,变成体积小、重量轻、易弯曲的软尸,称为泥炭鞣尸。

2.法医学意义 泥炭鞣尸也可保持某些生前损伤的痕迹。

(四)特殊型古尸

葬于特制棺墓的年代久远的保存型尸体称为特殊型古尸。

(五)浸软

1.定义 妊娠8周以上的死胎,滞留于宫内不能完全被溶解吸收,而浸泡于无菌的羊水中,变得小而软,称为浸软。一旦暴露于空气中极易发生腐败。

2.浸软程度

第一度浸软:浸软仅见于表皮层内,皮肤表层有黄色或黄褐色水疱形成。

第二度浸软:浸软累及真皮层,表皮层的水疱破裂、或表皮剥脱,露出红棕色真皮。

第三度浸软:浸软到达深部组织,呈血性胎儿外观;真皮呈暗红色,胸、腹腔含血性浆液,内部器官膨胀、软化,关节肌肉迟缓,胎盘肿胀、质软。

第四节 死后化学变化和分子变化


人死后,尸体各种组织、细胞和生物大分子因持续分解而发生的一些化学和生物化学变化,称为死后化学变化。

一、死后大分子降解及其他化学变化

(一)蛋白质降解

检测热休克蛋白70(HSP70)的变化可用作鉴定高低温死亡的生化标志。通过检测肌钙蛋白Ⅰ(Tn Ⅰ)及甲状腺球蛋白含量的改变可用于推断死亡时间。

(二)DNA及RNA降解

72小时内肝组织、骨骼肌和心肌细胞的DNA含量变化与死亡时间存在一定的线性关系。

(三)其他死后化学变化

主要包括血液、脑脊液、玻璃体液、心包液等的一些化学成分的改变。

二、影响死后化学变化和分子变化的因素

环境因素及个体差异、提取样本时间、取材的部位和方法以及检测的技术和方法等。

三、法医学意义

有助于推测死后经过时间、有助于分析死亡原因、有助于推断生前所患疾病或损伤。

第五节 动物、昆虫及其他环境因素对尸体的毁坏


法医学研究这些自然环境因素对尸体毁坏的特征和规律,与生前所致的损伤能够相鉴别,从而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为判明损伤性质和推测死后经过时间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节 死后人为现象


人死后,由于某些人为因素的作用,导致在尸体上发生某些改变或征象称为死后人为现象。死后人为现象易被误认为是生前损伤或病变,或致正常形态结构损伤和破坏,影响观察与诊断,从而导致检案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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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学 — 第四章 死亡时间推断

死亡时间(TSD)在法医学上是指机体死后经历时间,或称死后间隔时间(PMI),即检验尸体时距死亡发生时的时间间隔。死亡时间推断是指推断死后经历时间或间隔时间。

第一节 死后早期死亡时间的推断


早期死亡时间的推断,实际工作中多以尸体温度(尸温)的下降规律为基础,结合尸斑、尸僵和其他尸体现象以及胃、肠内容物的消化情况等综合推断。推断死亡时间对确定案发时间,划定侦查范围乃至整个案件的最终侦破均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案件涉及多个嫌疑人时,死亡时间的准确推断尤显重要。此外,死亡时间推断在某些自然死亡、涉及财产继承、保险理赔的案件也有一定的作用。

一、根据尸温推断早期死亡时间

(一)尸温的测量

研究证实,直肠温度能较好地反映尸体内部的温度,相当于胸、腹腔内脏器官的温度,加之测量直肠温度操作又相对简便,因此,直肠温度常作为尸体内部核心温度用于推断死亡时间。

直肠温度测量方法:将温度计插入尸体肛门15cm,插入时温度计应尽量远离骨盆后壁,以避免骨盆壁温度较低而造成误差。

肝脏温度测量方法:从尸体右肋下缘切一小口,插入温度计达肝表面。

(二)死亡时的尸体温度

直肠温度在活体间有一定差异,不同个体的直肠温度可波动在34.2~37.6℃,平均36.9℃。

(三)尸体冷却规律

个体死亡后,不同组织细胞并未同步死亡,细胞代谢仍可持续一段时间,表现为死后直肠温度并未立即下降,而呈一个短暂的平台期。平台期后散热过程最初较缓慢,逐渐加快并达到最大速率,最后再次变慢,直至达到环境温度,整个过程呈反S形曲线。

(四)根据尸温推断死亡时间的原则及方法

以春秋季节为准,尸体颜面、手足等裸露部位有冷却感,为死后1~2小时或以上,着衣部分皮肤有冷却感,为死后4~5小时;死后最初10小时,尸体直肠温度每小时平均下降1℃;10小时后,每小时平均下降0.5~1摄氏度;肥胖尸体在死亡后最初10小时,尸温平均每小时下降0.75摄氏度。夏季尸冷速率为春秋季的0.7倍,冬季是春秋季的1.4倍。

二、根据离子浓度推断早期死亡时间

(一)血液

1.钠 平均下降速度为每小时0.9mmol/L。

2.氯 平均下降速度为每小时0.25~1mmol/L,每天80~90mmol/L。

3.钾 在死后1~2小时内,钾水平有显著提高,之后稳定上升。

(二)玻璃体液

与血液和脑脊液相比,玻璃体液受外界影响较小,不易遭到污染或发生腐败,是用于尸体化学检验的良好检材。玻璃体液的采取,可用带20号针头的注射器从眼球的前外侧方约45°角刺入,缓慢小心抽吸,每侧各抽吸约2ml。死亡时刻玻璃体液钾离子浓度为3.4mmol/L,死后大约每小时升高0.17mmol/L。

三、根据胃肠内容物消化程度推断早期死亡时间

一般认为:胃内充满食物呈原始状态而没有被消化时,为进食后不久死亡;胃内容物大部分移向十二指肠,并有相当程度的消化时,为进食后2~3小时小时死亡;胃内空虚或仅有少量消化物,十二指肠内含有消化物或食物残渣时,为进食后4~5小时;胃和十二指肠内均已空虚,为进食后6小时以上死亡。

四、其他方法推断早期死亡时间

还可通过早期尸体现象、酶含量、DNA、RNA以及膀胱内尿量等进行推断,但都缺乏准确性。此外还有一种综合参数法推断早期死亡时间,是由德国埃森大学法医学研究所Henssge C教授提出的,它以尸体直肠温度测量为基础,以尸体体重、所处环境、衣着及被盖等影响因素作为矫正值,结合尸斑、尸僵、肌肉超生反应等参数来推断早期死亡时间。

第二节 死后晚期死亡时间推断


一、根据尸体腐败程度推断死亡时间

(一)根据各种晚期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

一般情况下,死后24~48小时,出现尸绿;死后3~4天,形成腐败静脉网;死后5~7天,形成腐败巨人观。

(二)根据其他情况推断死亡时间

如根据尸体肌肉电导率以及利用尸体细菌群落演替来推断死亡时间。

二、根据嗜尸昆虫数据推断死亡时间

根据嗜尸昆虫数据推断死亡时间,目前在国外已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即法庭昆虫学,国内学者也做了系列研究。

(一)尸体腐败阶段的划分及昆虫的演替

1.新鲜期 机体死后1~2天,尸体肿胀发生之前的时期。最先到达尸体的为丽蝇科和麻蝇科昆虫,可在死后10分钟内到达尸体并产卵,卵常被产在尸体的天然开口处如眼、鼻、耳、口、阴道、肛门等处,也可产在伤口处。

2.肿胀期 机体死后2~7天,此期尸体的昆虫主要是丽蝇和麻蝇。

3.腐败期 机体死后4~13天,尸体大部分软组织都被蝇类幼虫所吞噬,大部分丽蝇和麻蝇幼虫完成发育,离开尸体化蛹。

4.后腐败期 机体死后10~23天,尸体只剩下毛发、皮肤、软骨和骨,各种甲虫大量出现。

5.残骸期 机体死后18~90天,尸体只剩下骨头和毛发。残骸上昆虫逐渐减少,其下土壤中可能出现大量螨类,可持续数个月或数年。

(二)与尸体有关的重要昆虫的生物、生态学规律

常见的有双翅目的丽蝇科、麻蝇科和蝇科等,属全变态昆虫,他们的发育经历包括卵、幼虫,蛹和成虫四个虫态。鞘翅目,又称甲虫。最早到达尸体的甲虫为阎甲和隐翅虫。

三、白骨化尸体死亡时间推断

主要通过形态学观察、荧光反应、血清蛋白沉淀反应、骨蛋白与甘油三酯含量测定、骨骼含氮量测定、牙齿变化以及毛发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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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学 — 第五章 机械性损伤概论

致伤因素作用于机体引起机体的组织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称为损伤。机体受到机械力的作用造成机体的组织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称为机械性损伤。

第一节 机械性损伤的形成机制、影响因素和分类


一、机械性损伤的形成机制和影响因素

(一)机械性损伤的形成方式

1.运动的物体作用于(打击)相对静止的人体。

2.运动的人体作用于(撞击)静止的物体。

3.运动的人体与运动的物体相互作用。

(二)机械性损伤形成机制

致伤物和人体相互作用产生的力使人体的运动状态发生改变或者使人体组织发生变形,当变形超过人体组织最大弹性限度时就会发生组织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遭到破坏,即人体器官出现各种形态的损伤。

(三)机械性损伤的影响因素

1.作用力的大小 主要有物体的动能、物体的位能(势能)、能量释放时间、致伤物的性质等。

2.受力面积 在作用力相同的条件下,作用面积越小,则压强越大。

3.力的作用方向

4.人体组织或器官的结构特征以及人体受伤时所处的位置及状态

二、机械性损伤分类

1.根据致伤物的种类,分为钝器伤、锐器伤和火器伤。

2.根据致伤物的作用方式,分为压擦伤、碰撞伤、拳击伤、咬伤、挤压伤、高坠伤、摔跌伤以及碾轧伤等。

3.根据案情性质,分为自伤、他伤、意外伤等。

4.根据损伤发生时间,分为生前伤、濒死伤、死后伤。

5.根据损伤的形态结合成伤机制,分为擦伤、挫伤、创、骨和关节损伤、内脏器官破裂及肢体离断等基本形态的损伤。

第二节 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


一、擦 伤

擦伤是指钝性致伤物与体表摩擦挤压造成的以表皮剥脱为主要改变的损伤,又称为表皮剥脱,多发生于钝器打击、坠落、交通事故等。

(一)擦伤的形态

典型的擦伤呈点状、条状、片状、梳状或不规则状,大小不等、形态不一,常可反应致伤物表面的特征及力的作用方向,在伴有真皮损伤时可出现渗血。擦伤既可在生前形成,又可在死后形成。生前擦伤创面呈棕褐色或暗红色,有痂皮形成,可伴有挫伤;死后擦伤创面呈蜡黄色或苍白色,无痂皮,不伴有挫伤。各种擦伤由于表皮剥脱使皮肤显著变薄,表面水分易于蒸发而干燥,死后可迅速出现皮革样化,常可反映出某些致伤物的特定痕迹。

(二)擦伤的法医学意义

1.擦伤所在部位常标志暴力的作用部位。

2.擦伤的游离皮瓣可指示力的作用方向。

3.擦伤的性状可用于推断致伤物接触面的形状。

4.擦伤局部组织的炎症反应或者痂皮形成,有利于推断损伤时间。

5.根据擦伤的分布位置、形态特征等,可推断案件的性质或犯罪嫌疑人的意图。

(三)擦伤的类型

1.抓痕 是指指甲等有尖的硬物抓擦或划过皮肤表面形成的擦伤,可为间断点状或平行沟状。扼压颈部的案件和日常纠纷时形成的抓痕多见于颜面部和颈部;性犯罪案件的抓痕常发生在受害者的乳房、外阴、双大腿内侧等部位;虐待儿童的抓痕多见于上肢前臂。

2.擦痕 是指体表与粗糙物体或地面摩擦而形成的擦伤。皮肤受力作用面积大,损伤广泛而表浅,多分布在人体较突出的部分,呈条状或片状中带有细条状,表面可附着不同形态和不同性质的异物。通常擦痕的起始端较深,末端浅,可据此推断暴力的作用方向。

3.撞痕 是指致伤物几乎垂直于体表的方向撞击人体,在表皮上形成的印痕,在致伤物陷入皮肤的瞬间,在皮肤表面形成擦伤。多见于车辆撞击或坠落地面时,也见于钝器打击时。

4.压擦痕 是指表面粗糙的物体,在压迫皮肤的同时,与皮肤表面相互摩擦而形成的损伤。咬伤、车轮碾压亦可出现压擦痕,此类擦伤有时可反映致伤物表面的花纹,故称为印痕状擦伤。压擦痕不仅可伤及表皮、真皮和皮下组织,也因受压而致真皮乳头变扁平,血管受压,局部缺血,亦可造成深部组织损伤。

二、挫 伤

挫伤是指由钝器作用造成的以皮内或(和)皮下组织出血为主要改变的闭合性损伤。

(一)挫伤的形态

挫伤的实质是软组织内较小的静脉或小动脉破裂出血,血液积聚在皮下疏松结缔组织和脂肪层内。根据挫伤的深浅分为皮下出血和皮内出血。眼眶周围、面颊部、乳房、股内侧、会阴等处皮下组织疏松,血管丰富,受理后不仅血管易发生破裂、出血,且出血量较多而范围较广,这类出血称为皮下出血。皮下出血颜色深暗,常呈片状,边界不清,容易扩散而改变形状,常不能准确反映出致伤物的形态特征。挫伤出血量大时,血液积聚于局部组织间隙内形成血肿。

挫伤后出血发生在真皮层内,称皮内出血,出血量较小,不易扩散,出血多局限,容易反映出致伤物打击面的形态,对推断致伤物有很大帮助。轮胎印迹常表现为皮内出血。

挫伤也可发生在内部器官,表现为被膜或浆膜下出血,器官实质内血肿。

(二)挫伤的法医学意义

1.挫伤所在部位标志暴力作用点。

2.挫伤本身即生前伤的标志,特别是出血多,浸润到组织间质内的。

3.根据皮下出血的颜色改变可推测损伤形成时间。血红蛋白分解物质包括含铁血黄素、胆红素和胆绿素,使血肿由暗紫红色变为蓝褐色、绿褐色、黄绿色和黄色,最后消退,如出血处组织切片见到含铁血黄素,表明出血已经48小时以上。

4.推断致伤物。

5.推测嫌疑人的意图。

6.分析死亡原因。

三、创

创是指机械性暴力作用于人体造成皮肤全层组织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的开放性损伤。

(一)创的组成

在形态学上,创由创口、创缘、创角、创腔、创壁和创底组成。皮肤裂口称为创口;创口周边皮肤的边缘称创缘;两创缘皮肤交界形成的夹角称为创角;从创缘向皮肤组织深处延伸形成的组织断面称创壁;各创壁之间形成的潜在腔隙称创腔;创腔底部未断裂的组织称为创底。

(二)创的类型

1.钝器创 由钝性物体(没有锋利的刃或尖端)通过撞击、挤压、牵拉、撕扯等方式单独或混合作用于人体上形成的创称为钝器创。由钝性致伤物通过撞击、挫压、撕扯组织形成的创称为挫裂创;过度牵拉皮肤或器官组织形成的皮肤、皮下组织及器官裂口称撕裂创;由钝性细长的条状物刺入皮肤组织形成的创称为捅创,是钝器伤的一种特殊类型。挫裂创的形态常因致伤物性状的不同而有差异,多呈条形、不规则形、半月形或星芒状。挫裂创一般有以下特点:创口形态不规则;创角多较钝,可以有多个;创缘不整齐,常伴有擦伤和挫伤;创底不平整;创腔内可有异物;创壁凹凸不平,创壁间有组织间桥。组织间桥是指人体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后形成创,连接与两创壁间的未完全断裂的神经纤维、血管和结缔组织,是钝器伤的特征性改变。

2.锐器创 由具有锐利尖端或刃缘的致伤物通过切、砍、刺、剪方式造成的创称为锐器创。

3.火器创 由火器致伤物对人体形成的损伤统称为火器伤。

四、其它类型的损伤

(一)骨、关节损伤

1.骨折 骨组织解剖结构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中断称骨折。根据骨折处软组织是否破裂、是否与外界贯通,骨折可分为开放性骨折与闭合性骨折。骨折发生在致伤物着力处称为直接骨折;暴力通过传导、杠杆和扭转作用在远离受力点处的骨折称为间接骨折。根据骨折形态不同,可分为骨质擦痕、骨质缺损、线性骨折、凹陷性骨折、孔状骨折和粉碎性骨折等多种形态。在法医学实践中,根据骨折形态可推断致伤物、外力作用方向、打击次数和先后顺序,以颅骨上的骨折最为典型。常见且较有意义的是线性骨折、凹陷性骨折、孔状骨折、粉碎性骨折以及骨质擦痕。

2.关节损伤 关节损伤主要包括关节脱位和关节解剖结构完整性的破坏,以脱位最常见。外伤性脱位常伴有骨折。

(二)内脏器官破裂

内脏器官破裂是指机械性暴力作用造成内脏器官组织结构的连续性中断,内脏器官破裂可由直接暴力造成,但间接暴力造成更多见。

(三)肢体断离

肢体断离是指强大暴力使人体各部遭受广泛而严重的破坏并断离的损伤。多为撕裂创、挫裂创和骨折等复杂损伤的组合,常见于意外灾害如爆炸、飞机失事、建筑物倒塌或火车碾压等。

第三节 机械性损伤的检查及法医学鉴定


一、机械性损伤检查原则

1.仔细观察损伤的形态学特征,记录损伤的位置、数目、大小及形态特征。

2.认真观察损伤的位置和分布。

3.查明体表损伤与内部器官的关系。

4.做好拍照记录,拍照时先整体,后局部。

5.组织病理学检查。

6.认真检查伤处异物。

7.仔细检查衣服破损,并与尸体上的损伤相印证。

二、机械性损伤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损伤的定位 一般情况下要用明显的体表解剖学标志进行坐标定位。

2.损伤的数目

3.损伤的形状 损伤形状要用几何学名词描述,如为不规则形,可描述为“不规则形”或用绘图的方式勾画出损伤形状。

4.损伤的大小 检查损伤的长度、宽度或深度应以厘米为单位。对于损伤创口的深度或创道的长度,不宜直接使用探针或手指探测,以免破坏创道的形态特征,应逐层解剖后再进行测量。

5.损伤的颜色

6.损伤的细微特征

(三)机械性损伤检查的基本步骤

现场检查→裸尸检查→清洗血迹→检查损伤→尸体解剖→衣物检查

四、机械性损伤法医学鉴定的任务

1.确定死亡原因、判断损伤程度

2.确定损伤的类型和形成机制

3.推断和(或)认定致伤物

4.推断损伤时间

5.推断致伤方式或死亡方式

6.判断致命伤后行为能力

7.因果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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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学 — 第六章 钝 器 损 伤

第一节 棍棒伤


棍棒打击人体造成的损伤称为棍棒伤,根据棍棒的外形不同,可分为圆柱形、方柱形以及不规则形等。

一、圆柱形棍棒伤

常见的是长条状皮内、皮下出血,中心部位较重,向两侧逐渐减轻,边界不清,出血带宽度较棍棒直径小,木质棍棒表面不平滑时,可在打击范围内出现孤岛状表皮剥脱,铁质棍棒形成的表皮剥脱较重,在打击范围内常有条状表皮剥脱。常见的损伤类型如下:

1.中空性挫伤 圆柱形棍棒若快速、重力打击在平坦且软组织较丰满的部位,可出现中空性挫伤。中空区的宽度一般小于棍棒直径,尤其是木、竹制圆柱形棍棒更易形成。在我国以往的法医学著作中称其为“竹打中空”;国外的书中则称其为“铁轨样损伤”。

2.“镶边”样挫伤带 圆柱形棍棒若打击在头部,因颅骨衬垫及头皮血管丰富、脆性大,易出现头皮挫裂创,两侧创缘可见对称性挫伤带,称为“镶边”样挫伤带;垂直打击时,创缘两侧的挫伤带宽度一致;偏击时,棍棒运行方向与头部夹角小于90°的一侧因受力较大,该侧的挫伤带宽于另一侧。

3.弧形挫裂创 头皮及皮下组织易被挫裂或挫碎,棒体端部打击时,形成弧形挫裂创。

4.颅骨骨折 棒体打击力量较大时会导致颅骨骨折。木质棍棒多形成线性骨折,铁质棍棒多形成凹陷性骨折,周围常伴有嵌压性小骨裂。

二、方柱形棍棒伤

1.平面垂直打击 形成均匀的带状挫伤,界限清楚,宽度与接触面宽度基本一致;快速、猛击平坦且软组织丰厚的部位,形成带状中空性挫伤。

2.棒端打击 出现槽状中空性皮下出血。如力量较大可形成骨折,骨折形状与击打物截面的形状相类似。

3.棱边垂直打击 可形成条状擦伤、挫伤,中心部位较重。若软组织下有骨质衬垫,则易形成条状挫裂创,创口边缘平直,易错判为锐器创,此时应特别仔细检查创底骨面上有无锐器损伤的痕迹和覆盖物断面的形态特征以资鉴别。

4.倾斜打击 可形成条带状挫伤,着力重的一侧边界清楚,常伴有擦伤,另一侧边界模糊。力量大时,形成挫裂创。

5.棒端戳击 以棒端戳击,可形成与棒端形态相似的方形挫伤;端部一角打击时,可形成三角形皮内、皮下出血或挫裂创,在颅骨上可形成三角形凹陷性骨折。

三、不规则形棍棒损伤

可形成散在、大小不等、形态不一、程度不同的擦伤、挫伤及挫裂创。如棍棒有分支或其他附属物,常形成一些与这些分支或附属物相对应的损伤,这对于致伤物的同一认定至关重要。此外,创腔内可留下木屑或树皮、铁锈等,检查时要注意发现和提取,以备实验室检验,为致伤工具认定提供依据。

第二节 砖、石损伤


砖头、石块打击造成的损伤统称为砖石伤。砖、石是常见的建筑材料,容易获取。用砖、石类伤人时多为贴近打击,亦可抛掷伤人。砖、石损伤最多见于头面部,可造成挫伤、挫裂创和骨折。作案后的致伤物,常留在现场附近,多沾染有被害人的血迹、毛发等,多见于室外或野外作案形成。

一、砖 头 伤

1.砖头平面打击 其挫伤区常伴有砖头粗糙面所致的点状擦痕;平面垂直打击于软组织丰满部位,也可形成长方形中空性挫伤;倾斜打击可见线条状平行排列的梳齿状擦痕。若打击力大,可形成星芒状挫裂创,创口周围伴有表皮剥脱和砖屑遗留。

2.砖头棱边或棱角打击 在头皮可形成条形、三角形皮内、皮下出血和表皮剥脱。如打击力大,在头皮和形成条形、三角形挫裂创,对应的骨质可形成线性骨折或成角状的凹陷性骨折。

3.断砖头打击 在同一损伤区可同时存在多发性、大小形状不一的擦伤、挫伤、挫裂创。

二、石 头 伤

1.山石伤 山石表面凹凸不平,并有不规则的棱边和棱角,其大小和重量不等、硬度不同,故形成的损伤形态多样。山石击打头部所致的挫裂创,可表现为多种形状,但大多数为不规则形,有多个创角,创腔内可见石屑,呈现出周围着力较轻、中央着力较重的趋势,并且在创口周围伴有多种形态、轻重不一的擦伤、挫伤、挫裂创。在法医实践中常称其为卫星状挫裂创。

2.鹅卵石伤 鹅卵石打击可在头皮上形成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其形状多为类圆形或椭圆形,中心部位出血严重,色泽较深,周边逐渐浅淡,边界不清。鹅卵石所致的挫裂创,创口周围常伴有范围较大的表皮剥脱、皮下出血。鹅卵石打击造成的骨折,与打击力的大小和接触面有关。在一般外力打击下,可在骨外板形成类圆形的骨质压痕;若打击力及接触面大,可形成弧形的线性骨折、颅底联合骨折或大范围的粉碎性骨折;若打击力大而接触面小,则可形成类圆形塌陷骨折或粉碎性骨折,常伴有放射状骨折线从受力中心向四周延伸,骨折区内碎骨块大,数量少。

第三节 斧锤损伤


一、斧 背 伤

1.斧背伤 用斧背打击头面部时,常可形成反映斧背形状、大小的挫伤或挫裂创,称斧背伤,有时可反映出斧背完整的边缘,有的仅呈现部分的直边和直角,其出血挫伤区的边缘为斧背棱边所致的挫裂创,挫裂创的外创缘一般较平直,内创缘不整齐,可伴有组织挫碎。斧背快速垂直打击在较丰满的软组织时,亦可形成中空性皮内、皮下出血。斧背打击头部时,常伴有颅骨的线性骨折或凹陷性骨折、粉碎性骨折,亦可见骨缝裂开。骨折的形状取决于斧背与头皮的接触面。骨折区面积往往大于斧背面积。

2.变异伤 斧背击打头部弧度较大的部位或以其角面接触时,亦可形成类圆形或三角形的皮内、皮下出血以及星芒状或凹三角形的挫裂创。对此类变异伤,应仔细观察其周围有无典型的边界清晰的直角形皮下出血。

二、锤 击 伤

多见于头面部,受害者常死于重度脑损伤或颅内出血。圆形锤面偏击人体可形成半月形皮内、皮下出血,亦可形成弧形挫裂创,此种打击力量大时,可致颅骨形成半月形阶梯状凹陷性骨折,骨折的弧边内陷较深,骨面呈斜坡状。

第四节 徒手伤


徒手伤是加害人在不用任何器具而用身体的某一部位造成被害人的损伤。常见于事先无准备或无工具利用的情况下发生的案件,如纠纷斗殴、虐待、强奸等案件。徒手伤多用手、脚,亦可用肘部、膝部、牙齿及头部等部位形成。

一、手所致的损伤

1.抓痕 抓痕是指甲掠过皮肤表面并使表皮移位而形成。可呈扇形或几条平行的沟状痕,或两者并存。若为扇形抓痕,则起始端较宽且深,尾端逐渐变浅变细;平行抓痕每条痕迹都有一定宽度,检验室可见细小和微脱落的游离皮瓣存在。被害人在搏斗过程中在犯罪嫌疑人身上形成的抓伤,多在面部、手部及其他暴露部位。

2.手指伤 手指,尤其是指端以一定力量压迫身体表面一段时间,特别是颈部,受伤部位的皮肤可形成局限性圆形或椭圆形皮下出血。右利手扼颈时,典型的在颈前右侧形成一个稍大的类圆形皮下出血,左侧可形成2~4个稍小的类圆形或椭圆形损伤;左利手时则相反。

3.掌击伤 掌击伤是指以手掌面打击人体造成的损伤,多见于伤害案件,主要攻击部分为头面部。有的以手掌的侧面“砍击”颈部或头部,重者可致死亡。

4.拳击伤 拳击伤是指用紧握的拳头打击人体造成的损伤。其损伤程度取决于打击时的拳速、体力及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和受害部位。拳击下颌部时,打击力可经下颌骨传导到脑部而引起脑损伤的严重后果。拳击身体某些敏感部位如上腹部、喉头、心前区、外阴部,外表甚至内部可无明显形态学改变,但可引起严重的功能障碍,如疼痛性休克、神经反射性心脏停搏等引起的死亡。

二、足所致损伤

1.足踢伤 足踢伤多见于人体下部等处,如双下肢、会阴部、臀部和腰腹部等,如被害人处于蹲位、坐位或卧位。则可见于身体的任何部位。足踢伤多较拳击伤为重,较易造成受伤部位骨折或内脏损伤,其他特点与拳击伤类似。

2.足踩伤 轻者可致表皮剥脱、皮下出血,重者可致骨折,内脏破裂、穿孔,也有压迫颈胸腹部导致窒息死亡。有时见于突发事件所致的群体损伤。检验时在衣物及皮肤上可见尘土鞋印,在平坦的皮肤上还可出现与鞋底花纹图案类似的皮下出血。

三、肘、膝、头所致的损伤

1.肘击伤 肘击伤多在受伤局部形成类圆形皮下出血,重者可致肋骨、颅骨骨折、内脏器官破裂或穿孔。

2.膝部致伤 膝部顶撞多伤及会阴部或腹部,可形成类圆形皮下出血,但也有受伤局部无明显外伤征象。

3.头撞击伤 以头撞击他人头面部可致头面部软组织、五官甚至脑损伤,但损伤缺乏特征性,故较难认定,应结合受伤史、损伤检验及用来撞击的头部是否有损伤等。

四、咬 伤

咬伤是指人或动物的上下颌牙齿咬合所致的损伤,在攻击和防御时均可形成,牙的咬痕具有良好的个体识别特征。

1.咬伤的特点 较多见的是以对称的半弧形几个牙印构成圆形或椭圆形的咬痕,常见于面颊、肩部、乳房。上颌中切牙形成相对较长的“一”字型咬痕;下颌中切牙形成相对较短的“一”字形咬痕;尖牙的咬痕呈现牙尖印;磨牙的咬痕为方形牙尖印,但较少见。

2.咬痕的固定、提取 首先要提取咬痕表面的唾液斑,备做物证检验做个体识别;其次是加比例尺对咬痕进行拍照固定,对于曲面皮肤上的伤痕,应采取立体拍照;再次是用石膏液采集咬痕印,并翻模还原。如为尸体上咬痕,还应取下相应部位皮肤,用10%甲醛液固定保存,为了防止变形,可将切下的皮肤四角用针固定在硬纸片上,然后放入固定液中。

第五节 高坠伤


人体从高处以自由落体运动坠落,与地面或其他物体碰撞发生的损伤称为高坠伤。高坠伤可见于自杀、他杀和意外事件,以自杀和灾害事件中多见。

一、影响高坠损伤的因素

包括伤者体重、坠落时的相对高度、地面(物体)情况、接触方式和着地部位以及中间物的作用等。

二、现 场 勘 查

高坠伤的现场勘查对于确定坠落性质极为重要。高坠死亡方式的判断有时较困难,必须详细勘验现场,细致全面检查尸体,结合案情调查综合分析,不能仅根据尸体上的损伤判断死亡方式。

(一)确定坠落起点

坠落起点往往会留下坠落者的痕迹,如窗框及玻璃上的指纹,地面或蹬爬物体上的足(鞋)印,以及坠落者的遗物等。如系凶杀,可能会有血迹、搏斗等痕迹。

(二)勘测坠落空间

首先要测量坠落起点至地面的高度,其次要注意坠落空间有无突出物,在这些突出物上一旦发现有死者的毛发、血迹、组织及衣物纤维等物证,将对分析尸体上的损伤有极大帮助。

(三)详勘落地点

着地点的表面性质对高坠伤的形成有直接影响,如地面的硬度、地面粗糙与否等。用推断致伤物的办法分析尸体上的损伤与地面形态有无矛盾。

三、尸 体 检 验

全面进行尸检,判断致命伤与坠落的关系,区分生前伤和死后伤,检验损伤是否符合高坠伤的特点,能否用坠落对全部损伤的形成进行解释。坠落引起严重而广泛的骨折,骨折形成的机制应该是一致的。对不能用坠落解释的损伤,应根据损伤形态特点,分析判断是否为坠落者自行所为。

(一)衣物检查

衣着上可留有地面的物质。因受力的震荡作用,坠落时可发生衣服沿衣缝崩裂,腰带断裂,手表停走,有的女性卫生带或胸罩系带可发生断裂。

(二)尸体外表检查

1.头部 有明显损伤,损伤程度可由擦伤直至全颅崩裂,头颅受撞击处常形成明显血肿,血肿与着地部位有关,以枕部最多见,颞顶部次之,多位于帽檐水平。下肢着地者,力通过脊柱传导,可引起颅底骨折。常见从耳、鼻、口等处流出血液和脑脊液。

2.颈部 常见颈部皮下及深层肌肉内出血,气管和甲状软骨旁软组织出血。易被误认为扼颈所致损伤,但仔细检查表皮无扼痕可见。

3.胸部 胸部皮下出血多集中在胸骨和锁骨附近。多发性肋骨骨折较常见。

4.背部 可见皮肤擦伤及血肿,擦伤多集中在肩胛附近。有时可见脊柱骨折,多为腰椎骨折。

5.腹部 体表损伤轻,内部器官损伤重,是其特点之一。

6.四肢 四肢损伤最多见,程度也不一致,从擦伤、挫伤、挫裂创乃至开放性或闭合性骨折。四肢骨折多为粉碎性骨折,常发生在下肢。高坠伤可见骨折肢体形成典型的假关节。

(三)解剖所见

1.头面部损伤 头部皮下出血,颅骨骨折及硬膜下出血较多见,最常见的是颅底骨折。颅底骨折大多呈放射状,亦可为粉碎性骨折。

2.胸部损伤 双足或臀部先着地者容易发生多发性肋骨骨折,骨折常发生在近脊柱及近胸骨处,可发生在胸膜下、肺及肺门破裂出血。高坠死亡者常发生心脏破裂和大血管破裂,心脏破裂常发生在左心室或左右心房间隔,主动脉断裂常发生在根部或主动脉弓与降主动脉交界处。高坠者常发生椎体的压缩性或粉碎性骨折,以腰1、2椎体最常见,其次为11、12胸椎。

3.腹腔脏器损伤 腹腔器官在高坠时可由直接外力撞击或震荡而发生多发性破裂,也可因各支持韧带、系膜的牵拉,而发生严重的脏器挫伤。由于心搏迅速停止,虽然肝、脾破裂,但出血较少。

四、高坠伤的特点

1.体表损伤较轻、内部损伤重,

2.损伤广泛、多发骨折、内脏破裂 高坠伤符合减速运动损伤的特点,损伤既可见于人体着地部位,也可发生于远离着力点的部位。

3.损伤多由一次性暴力形成 虽然损伤较广泛而且重,但其外力作用的方向或方式是一致的,可以用一次性外力作用形成解释。空中障碍物所致的损伤和落地后弹起所致的二次损伤除外。

4.损伤分布集中 多集中于身体的某一侧、头顶或腰骶部。

5.损伤重、出血少 易发生多发性肋骨或四肢长骨骨折,甚至肢体横断,一般人为用工具打击难以形成,且长骨骨折处或肝脾破裂出血较少。

五、实验室检验

应常规提取死者心血及胃内容物等,检验有无酒精、镇静剂等毒物或毒品(如致幻剂)存在;必要时还应注意提取现场、死者衣物及尸体上黏附的微量物证(如油渍、泥土等),进行理化常规检验及扫描电镜/X线能谱检验,这对判断案件性质有一定价值。

六、鉴 定

确定死因及案件性质,如果为他杀,则除一般高坠伤的特点外常伴有其他损伤。

第六节 挤压伤


狭义的挤压伤是指人体肌肉丰满的部位受挤压一段时间后,筋膜间隔内的肌肉缺血、坏死、变性、组织间隙出血、水肿。临床表现为受压部位肿胀、感觉迟钝、运动障碍,以及肌红蛋白血症和一过性肌红蛋白尿。广义的挤压伤,指人体被作用面较大的重物挤压所产生的一系列损伤性病理形态学和病理生理学变化。

一、挤压伤的特点

挤压伤的特点是皮肤及软组织广泛损伤,类型多样、程度不一,表现为外轻内重的特点。典型的挤压伤体检时可发现受伤肢体在压力最大的部位有压迹;受伤肢体麻痹无痛觉,患肢皮肤麻木区域不能用脊神经根或周围神经受损来解释;尿呈棕黑色(肌红蛋白尿);患肢发生明显水肿,皮肤青紫发亮。挤压伤如不及时治疗,可发展成为挤压综合征。

二、挤压综合征

挤压综合征是遭受挤压伤的人在挤压解除后,全身微循环障碍,肾小球滤过率降低,肾小管受阻塞,变性、坏死,出现以肌红蛋白尿和急性肾衰竭为主要特征的临床综合征。法医检案中遇到最多的原因是肢体广泛软组织挫伤和肢体被持续较长时间的捆绑。尸体检验时可见红斑和张力性水疱,肌肉因变性、坏死而呈鱼肉状而色泽变淡、质脆易碎,肾髓质小管腔内有较多以肌红蛋白为主的色素管型和细胞色素管型。

上次由 Carson Bryson 在 2024年 6月 4日 15:13,总共编辑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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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学 — 第七章 锐 器 损 伤

锐器伤是指利用致伤物锐利的刃缘或(和)锋利尖端作用于人体所形成的损伤。锐器创的形态较规则,创口可呈裂隙状或裂开,裂开的程度与皮纹的走向有关。在正常人体皮肤上有不同走向的纹线称为分裂线,分裂线与体表褶纹走向一致。创口与分裂线平行时,呈裂隙状,垂直时呈菱形或类圆形,斜向成角时呈平行四边形。锐器创有以下共同特点:创角尖锐、创缘整齐、创壁平滑、两创缘或创壁之间无组织间桥、创腔较深、创缘不伴或仅有很轻的擦伤、创口出血明显等。

第一节 刺器及刺创


具有体长和锋利尖端,或同时有锐利刃缘的致伤物均称为刺器。在法医实际案件中所见的刺器多具有重量轻、体积小及便于携带的特点。

一、刺 器

(一)无刃刺器

无刃刺器指仅有锋利尖端而无刃缘的致伤物,如缝衣针、铁钉、铁锥等。

(二)有刃刺器

有刃刺器指既具有锋利尖端又有锐利刃缘的致伤物,可分为单刃刺器(如杀猪刀、刺刀、餐刀、水果刀等)、双刃刺器(如匕首、剑等)以及多刃刺器(如三棱刮刀等)。

二、刺 创

(一)概念

具有锋利尖端的物体沿其长轴方向插入人体所形成的锐器伤,称为刺创。

(二)刺创的形态特征

刺创的特点为创口小,创腔深,常伤及内部器官或大血管而危及生命。贯通刺创由刺入口、刺创管和刺出口组成;盲管刺创无刺出口。刺入口的形状常与刺器横断面形状相似。由于皮肤弹性回缩,刺创口通常略小于刺器横断面。

1.刺切创 当刺创与切创同时存在时,称刺切创

(1)单刃刺切创:刺入口一般呈菱形,创缘整齐,无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创角一钝一锐,锐角为刺器刃部形成,钝角为背部形成。有时刺入口钝角端的两个角向外延伸成两条条状表皮剥脱,或形成小裂创。

(2)双刃刺切创:其刺入口亦呈菱形,两创角均为锐角,创缘整齐而无表皮剥脱及出血。

(3)多刃刺切创:三角刮刀可形成三角形创口。在皮肤厚而皮下脂肪少的部位,如头部,创口呈“人”字形;皮肤薄而皮下脂肪厚的部位,由于皮下脂肪外翻,创口常呈弧形。三角刮刀所致的三角形创口,各边长及夹角大小并不一定相等,根据刺入角度不同可呈“T”形或“Y”形。如刺伤骨骼,可留下三角形孔状骨折。

(4)变异型刺切创:变异型刺切创是指有刃缘的刺器插入人体后,转动刺器或刺入后拔出时刺器的方向改变,可形成与刺器横断面差异较大的刺创口。有的创口则由于在同一部位多次刺入而造成。

2.无刃刺器所致刺创

(1)针刺伤:针孔一般呈圆形,孔周有或无轻微皮下出血,无表皮剥脱,显微镜下可见出血。针刺哑门穴有时可伤及延髓危及生命。

(2)钉刺创:以自杀为多。钉刺创创口呈圆形,创周有环状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类似于远距离射击所致射入口,应注意鉴别。钉入颅骨造成规则的孔状骨折,周围常无骨折线,外板口小且整齐,内板口大且有缺损。从颅顶正中缝钉入不一定造成死亡,如钉刺后立即拔出,可引起出血造成死亡。

(三)刺创的检验和鉴定

1.刺创的检验

(1)刺创口:皮肤刺创口的大小与刺器大小有一定关系。无刃刺器所致刺创口常小于刺器横断面;有刃刺器所致刺创口,如刺入和拔出过程中刺器和身体均无扭动,则刺创口大小近似于刺器横断面大小。对皮肤刺创的检查,应先在自然状态下观察创口形态并照相,然后将其合拢检查。一般有表浅划痕相连的一端,或有分支小创角的一端为刺器刃缘所形成;而伴有表皮剥脱的一端为刺器背部所致。致伤刺器上黏附的油泥、铁锈或煤灰等可能黏附在刺入口的皮肤或衣物上,必要时可用仪器或试纸进行元素分析,辅助认定致伤物。

1)内部器官刺破口:若刺器刺破胸膜、腹膜、膈肌或有包膜的实质器官,可将这些部位的刺入口与皮肤上的刺创口对比。浆膜或器官包膜表面的刺入口对推测刺器宽度和刃口锐利程度有较大帮助。心脏由于不停跳动,容易形成变异创口。肋软骨上的刺创易容易出现变异,刺器背部一侧形成的创角容易撕裂,且创口易闭合。

2)衣物刺破口:刺创死者常可在衣物上发现刺破口,要详细记录布纤维断裂情况,破口大小及方向,是否与皮肤刺创口相一致等。

(2)刺创管:也称刺创道,即刺器刺入人体内形成的管状创。刺创管的方向与刺器刺入的方向一致。当刺器刺入人体后未全部抽出又重复刺入时,则可形成一个刺入口,多个刺创管的现象。检测刺创时,应探测刺创道的深度。刺创道的深度不能反应刺器长度,当刺器全部刺入,而被刺部位软组织陷入,则刺创管的长度大于刺器长度。骨及实质脏器(肝、肾、心)上的刺创形状常能较好地反映刺器横断面的形状。

(3)刺出口:仅见于贯通性刺创,其形状与相应刺入口相似,略小,创缘不伴有擦伤。如刺器未拔出又反复刺入并贯通时,可形成一个刺入口和多个刺出口。

2.刺创的法医学鉴定

(1)确定死亡原因:刺创的死亡原因常为大出血,尤其是伤及心脏或大血管时,如损伤含血丰富的实质器官,可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这是刺创最常见、最主要的死因。刺伤心脏、如心包破口较小,可导致急性心脏压塞致死。如刺伤肺,可发生血胸、气胸或血气胸,导致肺压迫致死。有时由于创口收缩或软组织阻挡,外出血较少而内出血较重,尸检时应详细记录体内的出血量。刺创形成的胸、腹或颅脑的开放性损伤,可继发感染导致死亡。有时刺破较大的动脉可继发假性动脉瘤,动脉瘤破裂出血亦能致死,颈部动脉被刺破而继发脑动脉血管栓塞,也可能成为死亡原因。

(2)确定刺创和刺器:应结合皮肤、骨质、内脏器官创口和衣服破口的形状综合分析判断。

(3)确定损伤性质:他杀刺创(包括伤害杀人)的部位以胸、腹及背部最多见,其次是颈部,也见于头面部。创的数目常较多且分布于多个部位,有的达数十处之多。

自杀刺创多为典型刺创,以胸、腹部、颈部,尤以左胸及心前区多见。自杀刺创数目较少,一般刺器都留在死亡现场。自杀创表面的衣物大多无破损。

意外刺创致死者偶见。

第二节 切器及切创


以刃部按压皮肤并用力牵拉致伤的锐器称为切器。其共同特点是具有锐利而薄的边缘。

一、切 器

1.长刃切器 如菜刀、杀猪刀、镰刀等。

2.短刃切器 如小水果刀、剃须刀、手术刀等。

二、切 创

(一)概念

用切器的刃部下压,并沿刃缘的长轴方向推拉牵引形成的损伤,称为切创,或称割创。

(二)切创的形态特征

创口的形状多为长梭形,呈条状裂隙,两侧创缘合拢后呈细线状。除了四肢的切创可以较短以外,无论是长刃切器还是短刃切器,所形成的切创一般均较长,常在10cm以上,有时可超过致伤切器刃口的长度,这是切创不同于砍创、刺创的显著特点之一。有时身体突出部位(如乳头、阴茎、鼻、耳等)可被切断而形成切断创,这种创无创腔,只有创缘和创面,其创缘整齐,创面平整。

1.创角 切创的创角尖锐细长,两侧创角常有深浅不同之分,如果重复切割时,创角常有多个浅表的小创角,形似鱼尾状。

2.创缘 创缘平整,有时可因皮肤收缩呈波浪状;有皱褶的皮肤被切割时,在创缘上出现小的尖锐皮瓣;创缘一般不伴有擦伤或挫伤。

3.创底、创腔 切创的创底多不平直,呈倾斜状。切创的创腔一般不深,但因多有血管损伤,故外出血较明显。与刺创和砍创相比较,即使创底深达骨质和内脏的切创,其内部损伤也多不严重。

(三)切创的自杀与他杀

1.自杀 自杀切创多见于颈部,其次是腕部、腹股沟部和腹部。自杀刎颈者,在颈部的主创口上缘或下缘出现孤立的,与主切口平行而无连续的浅表、短小的切口,多认为是自杀的试切创。自杀刎颈者有时颈部创口长、大而深,有的可在颈椎椎体前出现数条表浅切痕,这是自杀者死亡之前短时间内反复切割形成的。自杀者所用的切器大多遗留在现场尸体旁,有时甚至因尸体痉挛而紧握在手中,但不能仅凭现场未找到致伤切器就判断为他杀。

2.他杀 单纯用切颈的手段杀人者,偶见于切颈杀死熟睡者,更多的情况则是切颈与其他杀人方式联合使用者,如先击伤头部至昏迷,或先扼颈至昏迷后再切颈。他杀时,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防卫,可在手上或上肢前臂外侧形成抵抗伤。

(四)切创的法医学鉴定

1.死亡原因的鉴定 切创最常见和最重要的后果是导致血管损伤而发生急性失血性休克,此为最常见的死因。颈部切创流出的血液,有时可被吸入切断的气管,进入支气管和肺内可导致吸入性窒息死亡,颈部静脉内压常低于外界大气压,空气可自静脉破口进入血液循环,如进入的空气较多(70~150ml)可导致空气栓塞而死亡。腹部切创,尤其是损伤肝、脾等实质脏器,此时出血主要表现为腹腔严重的内出血,可死于急性失血性休克,如损伤胃肠,可导致急性感染性腹膜炎。

第三节 砍器及砍创


具有一定的重量、便于自上而下垂直或倾斜挥动致伤的锐器称为砍器。砍器一般具有相当的重量和体积,并有一定长度的、便于握持和挥动的柄,故砍器的作用力较大,所以砍创的明显特点是损伤程度重。

一、砍 器

砍器一般分为两类,一类为长刃刀类;另一类为斧类。最典型的砍器是斧。

二、砍 创

(一)概念

挥动砍器,以其刃部自上而下垂直或倾斜作用于人体形成的损伤称为砍创。

(二)砍创的形态特征

1.砍创的一般形态 砍创可见于身体所有的部位,但以头面部最多见。砍创具有锐器创的基本特征,但刃部较钝或较宽的砍器(如柴斧)所致的砍创,其创缘常伴有擦伤;如倾斜砍击,砍器体部常与创口一侧的创缘摩擦而形成较宽的损伤,而另一侧创缘则可能向上翘起,形成瓣状创;如砍器刃部一端完全砍入体内,则形成一钝一锐的创角。砍创创口一般呈菱形,创口长度决定于砍器刃部砍入组织的长度。

2.砍创的骨损伤 在深部骨质上的砍创,依致伤作用力的轻重和部位不同而有差异。砍器骨折断面较平直,而不同于钝器所致骨折。

(三)砍创的法医学鉴定

1.死亡原因 砍创的死因通常较明显和易于鉴定,脑实质损伤及颅内出血为最常见和最重要的死因。砍创所致的开放性损伤可成为继发感染的途径,严重的继发感染可致死。

2.死亡方式判断和致伤物推断 如果在创内骨质上检出遗留的砍器刃部断片。或者发现特殊形状的孔状骨折,或长条状、梳状的砍痕,可以与嫌疑致伤砍器进行比对,成为认定或排除嫌疑致伤砍器的证据。

第四节 剪器及剪创


以其两刃片刃口相向运动而夹剪致伤的锐器称为剪器。剪创是指以剪刀的两刃绞夹人体形成的损伤。剪刀亦可形成刺创或切创。

一、剪创的形态特征

1.夹剪创 典型、单纯的剪创,其创腔多较浅,创口形状依夹剪方式不同而异。①当剪刀的两刃分开并垂直于体表夹剪并两刃合拢时,创口常呈直线型和略带弧形,在两侧创缘的中央部常有两刃交合形成的小皮瓣突起;②如夹剪但两刃未合拢时,则形成两个在一条直线上的短条状创口,两创口的内外创角均尖锐;③当剪刀的两刃分开,以一定角度倾斜于体表夹剪时,创口则成“V”形,且倾斜度愈大,其创口夹角愈小;④当以上述方式夹剪,而两刃部不能或未完全合拢即拔出时,则形成两个倒“八”字形排列的创口、创角外圆内尖;⑤当夹剪时被剪处的皮肤出现皱褶,则一次夹剪,可形成几个大小不等的“V”字形创口。

2.剪断创 指因夹剪作用而致人体突出部位的组织被剪断的损伤。剪断创形成创面而不是创口,在身体残留创面中央可见两刃部交合处形成的嵴状突起。

3.剪刺创 指剪刀的单刃或双刃插入人体再进行夹剪作用所形成的损伤。

当两刃分开倾斜刺入人体后在夹剪,两刃部最后合拢时,创口呈人字形,创角外圆内尖;两刃部最后未合拢时,创口呈八字形,创角亦外圆内尖;当剪刀的一刃刺入人体,另一刃未刺入而夹剪时,则创角为一圆一尖。

二、剪创的法医学鉴定

他杀剪创多位于胸腹部,且以刺剪创多见;自杀剪创多位于颈部,其次为腕部和腹股沟部,以夹剪创多见,创伤数目一般常为数处,且比较集中,排列整齐。剪断创常见于乳头、鼻尖、耳朵、阴茎等,一般多与性问题有关。

附:钝器创与锐器创的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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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学 — 第九章 头皮损伤与颅骨骨折的损伤

第一节 颅脑、脊柱与脊髓损伤


颅脑损伤是最常见的机械性损伤,在暴力性死亡中占主要位置。根据损伤是否破坏头皮、颅骨以及硬脑膜的连续性,颅脑损伤可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

脊柱、脊髓损伤常发生于工矿、交通事故、高坠、重物打击等情形,其损伤常伴发身体其他部位损伤而形成多发伤、复合伤、并发症等。

一、头 皮 损 伤

当外力所造成的作用超过头发的保护限度和头皮的弹性限度时,可造成头皮损伤。

(一)头皮损伤机制

1.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或头部作用于钝性物体

2.钝性暴力牵拉摩擦或挤压头部

3.锐器切、砍、刺头部

(二)头皮损伤的形态改变

1.头皮擦伤 头皮受切线方向的外力摩擦而形成的一种浅表损伤,创面少量血清渗出,可有点状出血。

2.头皮挫伤 为头皮受钝性暴力作用引起的皮内、皮下出血。皮下出血不易扩散。

3.头皮裂创 头皮裂创包括头皮挫裂创与头皮撕裂创。由于头皮下有颅骨衬垫,钝器可造成边缘不整齐、创口不规则的挫裂创,还常见头发被压入创内。

4.头皮血肿 ①头皮下血肿:血液积聚于皮下组织内,因皮肤与帽状腱膜连接紧密,故可限制血肿的扩大,一般血肿较小,扪之中央略软而有波动,周围因水肿而相对较硬;②帽状腱膜下血肿:帽状腱膜下为疏松的结缔组织,易于形成血肿,血液可向周围扩散,血液积聚于帽状腱膜与骨膜之间,表现为血肿范围广泛,波动感明显,其边界与帽状腱膜附着边缘相一致;③骨膜下血肿:常发生在骨折处,出血量较少,出血范围常以骨缝为界,血液积聚于骨膜与颅骨外板之间。

二、颅 骨 骨 折

(一)颅骨骨折机制

1.颅骨骨折的两种主要形式

(1)颅骨局部变形:当颅盖骨受到较局限的暴力作用时,着力部位的颅骨发生局部弯曲变形,颅骨骨板呈圆锥形向颅腔内凹陷,此时着力部位的颅骨外板受压缩力的作用,相应部位的颅骨内板受到牵张力的作用,当暴力减弱或消失时,凹陷的骨板可自行弹回恢复原状,在骨板凹陷和恢复原状时均可造成脑损伤和(或)颅内出血。因颅骨局部变形引起的骨折,骨折部位为暴力作用点,故为直接暴力损伤的结果,其骨折的类型和范围取决于暴力的大小和致伤物的体积,如体积大而速度慢,常发生线形骨折;如体积大而速度快,常出现凹陷或粉碎性骨折;如体积小而速度快,常发生穿孔骨折。

(2)颅骨整体变形:如头颅侧方受力,可使左右径缩短,同时垂直径与矢状径增大;如头颅前后受力,可使矢状径变短,同时垂直径与左右径增大;如头颅垂直受力,可使垂直径变短,同时矢状径与左右径增大。颅骨整体变形的结果将使远离暴力作用点的颅骨部分凸出,发生弯曲,当超过其应力限度时便出现骨折。颅骨整体变形引起的骨折出现于非暴力作用点,为暴力传导导致的损伤。

2.影响颅骨骨折的因素

(1)颅骨解剖结构对骨折的影响:颅盖和颅底骨质均有很多增厚的部分构成颅骨的支架,起着支持和保护作用,骨折常沿着骨质薄弱的部位走行,除非暴力十分强大,否则骨折一般不跨越这些支架结构,亦不易跨过骨缝。颅底许多增厚的骨架多以蝶鞍为中心向外呈放射形分布,因此暴力所形成的骨折线也多集中与蝶鞍,故蝶鞍亦为颅底骨折的好发部位。

(2)物理因素对骨折的影响:致伤物动能的大小及速度不同,可引起不同类型的骨折。

3.颅骨骨折的规律性

(1)暴力作用的力轴及其力的传导多与骨折线延伸方向一致,若骨折线径直横过拱梁结构或发生骨缝分离,说明暴力强度极大。

(2)暴力作用的面积小而速度快时,常造成孔状骨折;若受力面积大而速度快时,多引起局部粉碎性凹陷骨折;若着力点较小而速度较缓时,常引起通过着力点的线形骨折;若受力面积较大而速度较缓时,造成星芒状骨折。

(3)垂直于颅盖的暴力以凹陷粉碎性骨折最常见,斜行暴力以线形骨折最常见,并沿力轴的方向延伸,常常折向颅底。

(4)暴力作用的位置与骨折位置的相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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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颅骨骨折的类型

1.颅盖骨骨折 颅骨压擦痕、颅骨砍削创、线形骨折、凹陷性骨折、粉碎性骨折、孔状骨折。

2.颅底骨骨折 单纯颅底骨折、颅盖骨与颅底联合骨折、颅底骨对冲性骨折。

3.崩裂性骨折

4.颅骨骨缝分离

(三)颅骨骨折法医学鉴定

1.推断力的作用点 颅盖骨表面压痕或擦痕处、线状骨折的内板骨折最严重处、粉碎性骨折的碎骨片最多处、凹陷骨折凹陷最明显处、套环状或阶梯状骨折的最深处、骨折缝内夹有头发处、颅前窝对冲性骨折着力点在枕部或顶部。

2.推断作用力方向

(1)垂直方向着力:骨外板压缩性骨折、套环状骨折或同心圆性骨折、孔状骨折的边缘内板呈环状缺损、舟状凹陷骨折两侧骨板宽度相等、放射形凹陷骨折骨折线长度相似。

(2)斜行方向:阶梯形凹陷骨折、孔状骨折边缘内板呈半月形缺损、舟状凹陷骨折两侧骨板宽度不相等。

(3)切线方向骨折:外板擦痕。

3.推断打击次数及顺序 粉碎性骨折的碎骨片重叠错位常表明为多次打击。碎骨点凹陷最深处是最先发生的骨折;线状骨折有两条以上骨折线互相截断为二次以上打击,第二次打击的骨折线不超过第一次打击的骨折线。

三、颅 内 血 肿

(一)硬膜外血肿

硬膜外血肿是指位于颅骨内板和硬脑膜之间的血肿。最常见于脑膜中动脉破裂,也可见于静脉窦破裂和导血管破裂。硬膜外血肿常发生在大脑的侧面,来自静脉出血的硬膜外血肿形成较缓慢,常发生在头顶和后枕部,大多数致死的案例出血量在100ml以上。

1.硬膜外血肿的发生机制 几乎均由颅脑外伤引起。

(1)脑膜中动脉损伤:脑膜中动脉通常行经于颅骨内面的骨沟中,当颅骨外伤变形、骨折时,硬脑膜与脑膜中动脉骤然分离,常将该动脉牵扯撕断,形成硬膜外血肿。

(2)头部前后受挤压:头部前后受挤压致两侧颞鳞发生骨折可出现该部位的硬膜外血肿,而在直接着力部位则不发生血肿。

(3)其他因素:脑膜前动脉损伤、静脉窦损伤、板障静脉损伤等。

2.病理学变化 90%的硬膜外血肿与颅骨的线性骨折有关。出血2~3天,硬膜侧的血肿边缘可有少量的白细胞浸润;一周内(最早为4~5天),吞噬细胞内出现含铁血黄素;第一周左右有一薄层肉芽组织分布在脑硬膜侧,血管长入,致2~3周包膜形成;至4~5周血肿呈黑红色,内有褐色液化,外有褐色肉芽组织包裹,甚至形成纤维性包膜和钙化。

(二)硬膜下血肿

硬膜下血肿是指在硬脑膜与蛛网膜之间形成的血肿,根据临床的起病缓急可分为急性硬膜下血肿(3天内)、亚急性硬膜下血肿(3天~3周)和慢性硬膜下血肿(3周以上)3类。硬膜外血肿与硬膜下血肿的区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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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硬膜下血肿发生机制

(1)桥静脉撕裂:大脑穹窿面的皮质浅静脉在离开皮质时以垂直方向穿过蛛网膜进入硬脑膜下腔,然后沿硬脑膜下面游离行走约2cm进入静脉窦内,此段静脉称为桥静脉。桥静脉壁内环形肌比纵行肌发达,故此血管不耐牵拉。动物实验证明只要头部受到足够的加速度力作用,即使没有打击,也可以引起硬膜下出血。特别是老年人有时被归咎于剧烈咳嗽、打喷嚏、便秘等。

(2)皮质血管破裂

(3)静脉窦撕裂

(4)脑皮质挫伤

2.病理学变化 硬膜下血肿可发生在任何一个部位,与骨折部位不完全一致,以大脑半球背侧面较为多见。血肿可被吸收,不留痕迹,或逐渐被机化。

3.临床症状 伤后可出现持续昏迷,由硬膜下血肿可引起脑疝,表现为脑疝的对侧动眼神经受压征(瞳孔逐渐散大、伴有眼外肌麻痹)及着力侧的锥体束征逐渐加重(肢体进行性瘫痪)。拳击运动员在拳击过程中或拳击后迅速死亡者多系硬膜下血肿。

(三)蛛网膜下腔出血

蛛网膜下腔出血是因蛛网膜下脑沟中的血管破裂,血液从血管流出,进入蛛网膜下腔。

1.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多见于20~50岁,主要位于脑挫伤部位。有些案例是长期酗酒后,脑血管扩张、血凝被抑制以及血流被加快,或醉酒后在外力作用下易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具有以下特征:

(1)多位于脑挫伤区,冲击伤或对冲伤均可引起。

(2)呈点片状或弥散性、界限明显的出血区,常显示出以挫伤灶为中心的特点。

(3)多呈非对称性分布,但枕部着力时可在两额极或颞极部出现对称性分布。通常出血量不很多,也较少出现血凝块。

2.非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又称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极易被误认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最常见的原因是脑底动脉瘤破裂,出血位于脑基底部。

3.法医学鉴定注意事项

(1)检查脑血管是否有病变:取脑时要注意保护好脑表面的血管。详细了解死者生前是否有酗酒史。

(2)寻找破裂血管的方法:取出脑后,用流水边冲洗边用器械拨动蛛网膜下的凝血块,逐步暴露出血的部位。必要时可用一注射器从基底动脉注入自来水,使血管膨胀以显示出血的部位。

(3)可引起某些神经症状:对此点的了解可能有助于法医鉴定时的案情分析。

(四)脑内血肿

脑内血肿是指脑实质内的血肿,好发于额叶及颞叶的前端,常合并脑挫裂伤,并可与同一部位硬膜下血肿伴发。脑内血肿多发生在对冲伤部位。当枕部着力时,这种80%~90%发生在额叶及颞叶。头部外伤后,首次CT检查未发现脑内血肿,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次检查出现脑内血肿者;或于清除颅内血肿一段时间后又在脑内不同部位发现血肿者称为迟发性外伤性脑内血肿。

四、脑 损 伤

脑损伤是颅脑损伤中最重要的损伤,可分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和闭合性颅脑损伤两类,其区别在于硬脑膜是否破裂。钝性暴力要非常巨大才会导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开放性颅脑损伤称为颅脑创伤。

(一)原发性脑损伤

1.原发性颅脑损伤形成机制

(1)颅骨病变引起脑损伤。

(2)脑在颅腔内移动所致脑损伤

1)直线运动引起的脑损伤:①加速性损伤:当头部静止时,受运动的致伤物的作用(如车辆撞击等)使头部由静止状态转变为加速运动状态,也称冲击伤;②减速性损伤:当运动的头部撞击相对静止的物体(如跌倒、坠落或车内人员撞击车内壁等)时,颅脑由恒速甚至加速运动突然减速至停止,因而造成的脑损伤称为减速性损伤,在着力的对侧(对冲部位),因运动的头部碰撞于物体的表面而突然静止,在停止运动的瞬间产生反作用力,脑向着力点对侧运动而产生对冲伤。

2)挤压性损伤:两个相对方向的暴力同时作用于头部,此时暴力从两个相对的方向向颅腔中心集中,除造成颅骨变形或骨折外,脑的中线结构因受两侧暴力性作用可使脑组织向下移位,形成脑疝导致压迫性损伤。

3)旋转性损伤:当暴力作用于头部时,由于机体的保护性活动,可在脑和颅骨之间或各部位脑之间相互牵引,出现运动启动或停止的先后不同,产生扭曲和剪切,从而造成脑的内部结构的损伤。此种损伤在脑内纤维交错处更易形成。

(3)间接暴力造成的脑损伤:主要有颅骨和脊柱连接处的损伤、挥鞭样损伤以及胸部受挤压引起的脑损伤等。

2.原发性脑损伤类型及病变特征

(1)脑震荡:是脑损伤中最轻的一种损伤,其特点是头部受伤当时即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表现为一过性和可恢复性。

(2)脑挫伤:头部受外力作用引起脑组织出血坏死,称为脑挫伤。其特点是受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一般较脑震荡严重,持续时间长。

1)脑挫伤的类型:脑挫伤可分为冲击性脑挫伤、对冲性脑挫伤、中间性脑挫伤以及疝性脑挫伤。

2)脑挫伤的病理学改变:①出血:常位于脑皮质,可呈点状或与脑表面垂直的细条状。②坏死:在脑回嵴部形成三角形坏死灶,尖端向着白质,底在脑的表面。坏死区直达皮质表层,说明它是由暴力直接作用所致,这一特点可与继发与血栓或血管痉挛的病变相鉴别。③裂隙:多见于5个月以下的小儿,因其颅骨尚软,脑内水分多,尚不形成成人型的脑损伤。

(3)弥漫性轴索损伤:是头部受到暴力作用后发生的脑白质广泛性轴索损伤。其实质是一种头部加速度运动引起的脑深部脑组织出现剪切和牵拉作用引起的应变性损伤。大多为交通事故损伤。可分为三度:①轻度:头伤后昏迷持续6~24小时;②中度:头伤后昏迷持续时间在24小时以上,但不伴有突出的、持续较长时间的脑干病症,是最常见的一种类型;③重度:头伤后患者即陷入深度昏迷,持续时间长,并持续出现去皮质发作或去大脑强直发作,同时出现交感神经增强病症。

(4)原发性脑干损伤:特点是受伤当时即陷入较深度而持久的昏迷。昏迷的程度及持续时间与其损伤程度密切相关。在损伤的早期即可出现去大脑强直发作,受损后常出现严重的生命体征紊乱。其损伤机制为:①头部受外力作用时,脑干与小脑幕的游离缘或颅底斜坡相撞;②枕骨大孔区骨折直接损伤脑干;③脑室内脑脊液波的冲击;④颈部过伸或挥鞭样损伤。

(二)继发性脑损伤

1.创伤性脑水肿 创伤性脑水肿是指暴力损伤脑组织而引起的一系列病理生理反应,使水分积聚在脑细胞和间质内,引起脑体积增大,重量增加。创伤性脑水肿的主要危害是引起和加重颅内压增高,最终导致脑疝,是致死和致残的主要原因。它可以是颅脑外伤后唯一改变且可致死。

2.外伤性脑疝 颅脑外伤后,因脑出血、脑水肿等引起颅内压增高,脑组织从压力较高处经过解剖学的缝隙或孔道向压力较低处移位,压迫邻近的脑组织,乃至坏死出血,导致脑功能障碍。主要有海马沟回疝(小脑幕裂孔疝)、小脑扁桃体疝(枕骨大孔疝)、扣带回疝(大脑镰下疝)。

3.外伤性脑梗死 颅脑外伤后引发颅内血肿或脑水肿、颅内压升高。大多数有脑疝形成,压迫颅内血管,导致供血部位脑组织坏死、出血。

五、脊柱与脊髓损伤

(一)脊柱损伤

脊柱损伤是指组成脊柱的椎骨、椎间盘、关节、肌肉、韧带等组织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均能形成脊柱损伤,暴力的作用方向和大小与脊柱损伤的部位和类型有密切关系。当暴力沿脊柱的长轴传导,使椎体受挤压,可造成椎体的压缩性骨折;当暴力垂直于脊柱长轴,可造成椎骨分离、折断或发生脱位,同时可伴有肌肉、韧带、椎间盘、关节囊或关节突的损伤。

1.按部位分类 可分为颈椎、胸椎、腰椎骨折或脱位。按椎骨的解剖部位又可分为椎体、椎弓、椎板、横突、棘突骨折等。常见的颈椎骨折与脱位多发生于第5颈椎上下;胸、腰椎骨折与脱位多发生在第11、12胸椎或第1、2腰椎。

2.按骨折类型分类

(1)屈曲型骨折:常见于高坠时头部先着地或头部受到由上方来的外力打击,使头部猛烈前屈。

(2)伸展性骨折:常见于颈椎过度后伸所致;如前额受到撞击,可引起第2颈椎的齿状突骨折,第1颈椎后脱位或黄韧带被挤入椎管;颈椎过度旋转可引起一侧关节突关节脱位,可引起脊髓损伤,造成立即死亡。胸腰椎伸展性骨折多见于背部或腰部受暴力作用,可见多节段间隔性脊柱骨折。

(二)脊髓损伤

是指椎管内脊髓、神经根、马尾神经及其附属的被膜和血管等组织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

1.原发性脊髓损伤

(1)脊髓震荡:亦称脊髓休克,是指脊髓受外力作用后引起的暂时性功能障碍,损伤平面以下出现瘫痪,各种反射、感觉、括约肌运动均消失。球海绵体反射或深腱反射的出现是脊髓震荡终止的标志。

(2)脊髓挫伤:是由钝性暴力所致的脊髓闭合性损伤,一般临床症状不明显。早期变化主要是脊髓损伤区局部肿胀,中央灰质出现小点状出血、坏死;随着时间的延长,出血坏死灶不断扩大,可波及整个脊髓断面,脊髓外观变得粗大,呈紫红色;挫伤严重时,脊髓实质出血沿其长轴扩展。

(3)脊髓断裂:是脊髓最严重的实质性损伤,伤后脊髓断端灰质中央进行性出血坏死,血管痉挛,轴浆外溢,溶酶体释放,脊髓各组成细胞变性坏死。

2.继发性脊髓损伤 主要有脊髓水肿、脊髓出血压迫、上行性脊髓缺血性损伤等。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脊柱、脊髓损伤称为挥鞭样损伤,是指由于身体剧烈加速或减速运动,而头部的运动与之不同步,致颈椎过度伸、屈活动而造成的损伤。

第二节 躯干及四肢损伤


一、胸 部 损 伤

胸部损伤为仅次于颅脑损伤的重要死因,损伤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较肢体损伤更容易致命。

(一)肋骨骨折

肋骨骨折是指暴力致肋骨、肋软骨结构的连贯性破坏。

1.直接暴力作用 在暴力作用的部位,可出现一条或多条肋骨骨折。严重时,除肋骨骨折外,还会挫伤其下的肺实质,或有尖锐的骨折断端插入肺部,形成气胸、血胸、血气胸、肺血肿等。

2.间接暴力作用 胸部前后受到挤压,所造成肋骨骨折的位置常在两侧腋中线部位;暴力作用在胸部两侧,则肋骨骨折常在脊柱和胸骨附近。间接暴力致肋骨骨折,常伴多器官的严重复合损伤。

3.并发症 ①胸廓运动失调;②肋间血管挫裂,出现血胸;③胸膜破裂,出现血胸或血气胸;④心脏刺创,出现心脏压塞;⑤胸腔感染,出现脓胸、肺炎、胸膜炎等。

4.法医学鉴定注意事项 ①儿童与青少年胸廓的可塑性及弹性好,可以不产生肋骨或椎体骨折;②要注意将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等医疗性外伤所引起的骨折与非医疗性外伤所引起的肋骨骨折区分开来;③应将所有的肋间肌切断,肋骨逐根分开,仔细检查。

(二)肺损伤

1.肺挫伤 是指钝性外界暴力致肺实质的水肿及出血而肺表面的裂伤。肺挫伤的形成因素多数认为与强烈的高压波有关。

2.肺裂创 是指肺组织的结构完整性破坏。其损伤类型主要有骨折断端所致肺裂创、挤压性肺裂创、肺穿入或穿透性损伤等。

3.气管、支气管损伤 气管、支气管最常破裂的位置是隆凸上下2.5cm之间的部位。其损伤机制包括:①气管被挤压到脊椎上;②气管被胸骨挤压的同时存在声门闭合;③爆炸发生时,受害人声门关闭,出于强迫性呼气,引起管腔内压突然增高;④外界暴力作用于肺门附近,产生的剪切力;⑤运动的肺组织和相对固定的气管、支气管在减速发生时所产生的不同步,造成损伤。

(三)心脏损伤

1.穿透性心脏损伤 以锐器或火器损伤为最主要原因,较非穿透性心脏损伤更常见,死亡率更高,经常来不及抢救就死亡。

2.非穿透性心脏损伤 指胸部特别是心前区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后,胸廓完整,但心脏的组织结构和(或)机能受到破坏。这类心脏损伤比较隐蔽,检查起来比较困难。

(1)损伤机制

1)直接作用:钝性暴力直接作用于心前区,胸部受外力直接撞击,胸腔内压力突然增加,使心脏在胸骨和脊柱间受到挤压造成心肌的挫伤。

2)间接作用:腹部或下肢突然受到压迫时,腹腔或下肢内的血液骤然涌入心腔或大血管内,使其内压剧增,造成心脏破裂。

3)减速运动:由于高速状态的人体突然发生急剧的减速或加速,使悬垂于胸腔的心脏撞击胸骨或脊柱上面而引起损伤、破裂。

4)挤压作用:两个不同方向的作用力同时直接作用于胸部,或胸部介于一个作用力和坚硬的物体之间,均可引起心脏损伤,待压力解除后,会发生大出血而死亡。

5)联合作用

(2)常见损伤类型:主要有心脏挫伤,心脏破裂,室间隔破裂,瓣膜、腱索、乳头肌损伤以及冠状动脉损伤等。

(四)大血管损伤

主要有主动脉破裂、无名动脉损伤以及肺动脉损伤等。

二、腹 部 损 伤

腹部损伤与胸部有所不同,一方面,当腹部受钝力作用时,引起腹壁肌肉反射性收缩,对器官有保护作用;另一方面,腹壁由较厚的皮肤、皮下脂肪和肌层组成,故钝性暴力作用于腹部时,一般只能在腹壁外表皮肤上形成程度不重的擦伤和(或)挫伤,难以形成挫裂创,但此时腹腔内部器官损伤可能已经很严重,引起器官的挫伤和破裂。

根据是否穿透腹膜,可将腹部损伤分为开放性和闭合性两大类。

(一)胃肠损伤

闭合性损伤发生几率小,只有在饱胀状态下偶可发生。胃肠道一旦破裂。其内容物立即流入腹腔,刺激腹膜,导致化学性腹膜炎和细菌感染,将会引起严重后果。

胃肠损伤是指胃肠受钝器作用时发生的胃肠挫伤、破裂或撕裂伤。

1.胃肠挫伤 是指胃肠被外力压到脊柱上,导致胃壁受到撞击力和脊柱的反作用力的强烈挤压而引起挫伤。

2.胃破裂 胃充满食物时,其位置下移,且因流体力学作用,则易发生破裂。胃破裂有两个先决条件:①胃呈饱和状态;②外力造成胃腔与腹腔的压力差,而且必须是钝性暴力使胃内压高于胃外压。

3.肠破裂 肠破裂机会比胃破裂机会大得多。空肠最容易受伤,其次为回肠、十二指肠和结肠。肠破裂处常在肠系膜附着处的对侧。肠破裂的损伤特点为:①体表常无损伤征象;②受伤后2~6小时才出现临床症状。钝性暴力致肠损伤的机制主要为挤压、迸裂和牵拉。高坠时由于牵扯作用可致肠破裂。空肠的起始部和回肠末端都是可移动部与不可移动部的交界处,最易发生断裂。

(二)肝损伤

1.病理形态分类 ①肝包膜下血肿:指肝实质裂开,但包膜完整,较小的血肿可以自行吸收;②真性破裂:指肝包膜完整性破坏,肝实质挫裂、撕裂、挫碎甚至离断和毁损;③中央型破裂:指肝实质深部组织损伤,可伴有血管、胆管损伤,易引起广泛肝组织坏死、胆道出血,肝被膜可以完整。

2.肝损伤形态改变 ①肝被膜下破裂可转变成真性破裂,而中央型肝破裂则易发展为继发性肝脓肿;②肝表面的裂口可呈条状、星芒状、龟壳状,高坠引起的肝破裂常为多个与力的方向平行的裂口,打击引起肝破裂可呈星芒状或条状,其中心与力的作用点一致;龟壳状裂口多见于爆炸时冲攻击波的作用所致,常位于肝右叶膈面;③有时猛烈的钝性外力冲击作用可引起肝脏突然的减速运动,因肝脏周围被韧带固定,会导致肝周韧带撕裂和肝实质损伤,最易发生在肝右叶;④在疟疾、肝硬化、肝癌等疾病的患者,肝脏格外容易受到损伤;⑤肝刺创凶器停留于肝脏内时,由于呼吸运动可使伤口扩大。肝损伤者常死于出血性休克。

(三)脾损伤

脾破裂是最常见的腹部器官损伤。脾损伤常因脾破裂、腹腔急性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甚至死亡。

1.损伤原因 穿透性脾损伤多因锐器、火器所致,闭合性脾损伤多因钝器打击或挤压所致。

2.脾破裂分类

(1)按损伤范围分:①中央型破裂:是指脾脏实质深部的破裂,可发生局限性出血形成血肿;②被膜下破裂:是指脾脏实质周边的部位破裂,出血积于被膜下可形成张力性血肿;③真性破裂:是指脾脏实质和被膜同时破裂出血,脾破裂中约85%为真性破裂,常见于脾上极膈面,有时裂口对应部位下有下位肋骨骨折存在。三种类型的脾脏损伤在一定条件下可互相转化。

(2)按时间分:①急性:外伤性脾破裂多在外伤后立即发生;②迟发性:如在伤后先有被膜下或脾内出血。数天、数周甚至更长时间后发生穿破,称为外伤性迟发性脾破裂,主要是由于身体的运动改变腹腔压力,致使脾血肿内压增高,冲破脾被膜或伤口外的血凝块所致,这种出血多有明显的诱因。

(四)胰损伤

胰腺位于上腹部腹膜后器官,受到良好的保护,故损伤机会较少。

1.胰腺钝性损伤的发生机制 ①暴力作用于腹部右方时,挤压胰头部引起胰头挫伤,常合并肝脏、胆总管和十二指肠损伤;②暴力作用于上腹正中时,常形成横跨椎体的胰体部横断伤;③暴力作用于腹部左侧时,可引起胰尾部损伤,可合并脾破裂。

2.病理学改变 胰腺血管损伤常导致出血性休克;胰腺间质内血管损伤可导致胰腺实质坏死;胰腺实质挫伤常发生急性胰腺出血性坏死,使胰蛋白酶等活化,引起急性水肿、出血、坏死及炎症,胰导管损伤破裂,胰液涌入腹腔内,引起急性腹膜炎及胰腺周围脂肪组织坏死。根据损伤病理程度,可分为轻度挫伤、严重挫伤和部分或完全断裂伤等。对于尸检案例,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①胰腺急性病变确实存在;②有外伤史及外伤的证据;③外伤发生前无胰腺疾病征象;④外伤后很快出现胰腺的功能紊乱

(五)复合型损伤

指由一次暴力因素作用同时或相继造成两个以上的解剖部位或脏器的严重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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