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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圣都警察局

"To protect and To serve"

案号 15|卡洛诉美国政府案 (涉及车辆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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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拉比诺维茨案

美国最高法院提审

案号 15  1923 年 12 月 4 日辩论 — 1925 年 3 月 2 日裁定


案件概述:
  • 这是根据《司法法典》第238条向地区法院提出的上诉令。原告(以下简称被告)乔治·卡罗尔和约翰·基罗被控违反《国家禁酒法》,在汽车内运输68夸脱(约63升)所谓的保税威士忌和杜松子酒,并被定罪。他们质疑定罪的理由是,审判法院采纳了搜查汽车时发现的68瓶酒中的两瓶(一瓶威士忌和一瓶杜松子酒)作为证据。他们辩称,搜查和扣押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因此将这些酒作为证据使用是不恰当的。审判前,被告提出动议,要求将所有扣押的酒归还给汽车所有者卡罗尔。该动议被驳回。

    1921年12月,联邦禁酒探员克罗嫩韦特、斯卡利和泰耶,以及一名州警彼得森,在底特律和格兰德拉皮兹之间的公路上,距离格兰德拉皮兹16英里处,对这辆向西行驶的汽车进行了搜查和扣押。导致此次搜查和扣押的事实如下:9月29日,克罗嫩韦特和斯卡利在格兰德拉皮兹的一间公寓里。三名男子来到公寓,分别是克鲁斯卡和两名被告:卡罗尔和基罗。克罗嫩韦特自称斯塔福德,在格兰德拉皮兹的密歇根椅业公司工作,想购买三箱威士忌。价格定为每箱13美元。三人声称他们需要去格兰德拉皮兹东区取酒,半小时或四十五分钟后回来。他们离开了,不久后克鲁斯卡回来,说当晚没能拿到货,因为持有货的人不在家,但他们第二天会送货。他们开着一辆名为奥兹莫比尔敞篷跑车的汽车来到公寓,克罗嫩韦特和斯卡利都认出了车牌号。第二天,卖家没有出现,证据也没有显示他们为何没有出现。人们可以推测,这是因为他们怀疑买家的真实品行,卡罗尔后来在十二月被捕时直呼其名。克罗嫩韦特和他的下属正在底特律到大急流城的公路上巡逻,寻找违反禁酒令的行为。这似乎是他们的日常巡逻任务。10月6日,卡罗尔和基罗驾驶着同一辆奥兹莫比尔敞篷跑车从大急流城向东行驶,在距离大急流城一段距离的地方遇到了克罗嫩韦特和斯卡利。克罗嫩韦特告诉正在吃午饭的斯卡利,卡罗尔家的男孩们已经超过了他们,正往底特律方向走去。他和斯卡利一起追赶他们,想看看他们要去哪里。警官们一路跟踪到东兰辛,也就是去底特律的一半路程,但在那里失去了他们的踪迹。大约两个月后的12月15日,斯卡利和克罗嫩韦特与州警官彼得森一起执行例行巡逻任务,从大急流城前往艾奥尼亚,途中经过底特律。这时,基罗和卡罗尔驾驶同一辆汽车从底特律方向驶往大急流城,与他们相遇并超过了他们。政府探员调转车头,

    跟踪被告到大急流城以东约16英里处,在那里拦下他们并搜查了车辆。他们在座椅的衬垫后面发现了68个瓶子,座椅的填充物已被取出。这些瓶子上贴着标签,一部分声称是英国化学家出具的证书,证明里面装的是调和苏格兰威士忌,另一部分则声称里面装的是伦敦产的戈登金酒。当专家证人被传唤来证明酒的成分时,被告承认酒是威士忌和金酒。被告被捕后,卡罗尔对克罗嫩韦特说:“把酒带走,再给我们一次机会,我会补偿你的。”说着,他掏出一卷钞票,其中一张是10美元。彼得森和另一名警员带着两名被告、酒和汽车前往大急流城,而克罗嫩韦特、泰耶和斯卡利则留在路上,寻找他们掌握信息的其他车辆。警员们并没有预料到被告会在那个时间经过高速公路,但当他们在那里遇到被告时,他们认为被告携带了酒,因此进行了搜查、扣押和逮捕。
判决:
  • (a) 主要目的是查获并销毁违禁酒类,扣押车辆和逮捕运输者的规定只是附带的。

    (b) 因此,搜查汽车以查找非法酒类并查获酒类(如有发现)的权利,以及随后查扣车辆并逮捕违法者的权利,并不取决于首先逮捕违法者的权利,因此,该权利并非取决于违法者的犯罪程度——无论是初犯还是再犯,根据《法案》第二章第29条构成轻罪,还是三犯构成重罪。此外,关于轻罪只有在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才允许无需逮捕令即可逮捕,而重罪只有在执法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被捕者犯有重罪的情况下才允许逮捕的规则,并非判断此类搜查和扣押合法性的依据。

    (c) 如果警官在拦截和搜查车辆时,有合理或可能的理由相信车内非法运输违禁酒类,则扣押行为合法。

    (d) 第 26 条的措辞——即警官“发现”任何人正在运输违禁酒类等——并不限制其仅能通过当时的感官感知到过往车辆内的物品。

    (e) 如此解释的条款符合第四修正案。
概要
  • (1)1921年11月23日颁布的《国家禁酒法》补充法案第6条(c. 134,42 Stat. 223)规定,任何美国官员未经搜查令搜查私人住宅或任何其他建筑物或财产,且恶意或无正当理由搜查,均属轻罪。该法案的立法历史清楚地表明,国会意图在执行《禁酒法》时,区分搜查私人住宅和搜查汽车或其他道路车辆是否需要搜查令。(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267卷,144页)

    (2)第四修正案仅禁止不合理的搜查或扣押,其解释应参照通过时对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定义,并以维护公共利益以及公民个人利益和权利的方式进行。(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267卷,147页)

    (3)如果基于合理理由,即基于执法人员根据已知情况合理推断车辆内藏有违禁酒类,则对汽车进行无搜查令搜查并查获其中根据《禁酒法》应予查扣和销毁的酒类,并不违反宪法修正案。(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267卷,149页)

    (4)引用国会多项法案表明,实际上自政府成立以来,第四修正案一直被解释为承认在商店、住宅或其他建筑物内搜查违禁品与对船舶、马车、汽车或其他车辆进行搜查之间存在必要的区别。(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267卷,133页)

    此类搜查很容易获得搜查令,但此类搜查涉及的是车辆,目标则可能迅速驶离申请搜查令的地点或管辖区。(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267卷,150页)

    (5)《国家禁酒法》第二章第26条规定,当执法人员“发现任何人正在”以汽车或其他车辆非法运输含酒精饮料时,其有义务没收该酒类,并扣押车辆,逮捕负责该车辆的人。经定罪后,法院应下令销毁该酒类,除有正当理由外,还应下令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没收的其他财产。
被告动议被驳回,维持原判。

补充:取得法院的搜查了再去搜索车辆,是不切实际的,因为车辆是可以移动的,不是一个建筑物不会动。而且被盘查的驾驶只是被短暂拘留,若要取得搜查令,被拘留的时间会被大幅延长而造成不合理的情况。所以,在车辆搜查方面,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取得搜查令。
图片

威廉 · 莱因哈特
洛圣都警察局 — "保护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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