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 年帮派打击令程序
- 简介:
- 术语的基础以及使用:
STEP部分法案样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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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 101. 一般定义 — 为本法所引用之定义:
a)就本法以及本法所引用的名词而言,“犯罪街头帮派”和所有通过“犯罪街头帮派”演变而来的组织,都指的是任何持续存在的组织、非正式组织或团体,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其主要活动之一是犯罪行为,并且由三名或更多具有共同标识标志、符号或名称的人组成,其成员个别或集体参与或曾经参与一系列可定义的犯罪活动。
b)就本法以及本法所引用的名词而言,“帮派成员”和所有“帮派成员”演变而来的个体都指的是积极参与任何犯罪街头帮派的人。其个人知道组织成员参与或曾经参与犯罪活动,并故意促进、推进或协助该帮派成员进行犯罪行为。
c)就本法以及本法所引用的名词而言,“帮派数据库”是指任何执法机构访问的数据库,该数据库将某人指定为帮派成员或同伙,或包含或指向反映该人被指定为帮派成员或同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事实或未经证实的信息。
d)就本法以及本法所引用的名词而言,“共享帮派数据库”是指由创建数据库记录的机构或机构以外的个人访问的任何帮派数据库。
e)就本法以及本法所引用的名词而言,“执法机构”是指在圣安地列斯州管辖范围内负责执行联邦、州和/或市政法律的任何机构。
f)就本法以及本法所引用的名词而言,“执法人员”是指政府机构的雇员或志愿者,其职责包括预防、侦查、调查或起诉或监禁任何人具有违法行为的人,并具有法定逮捕权。
g)就本法以及本法所引用的名词而言,“调查员”是指被分配到执法机构已建立的调查部门并接受过进行调查培训的任何执法人员。
h)就本法以及本法所引用的名词而言,“指挥官”是指负责执法机构的局、分局、部门、组、小组、单位或其他组织构成要素的执法人员。
i)就本法以及本法所引用的名词而言,“帮派事件”是指经调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
- (a)参与者被确定为街头犯罪帮派成员或街头犯罪帮派同伙,单独或集体采取行动,以促进该团伙的任何犯罪目的;
- (b)通过可靠线人的信息将事件确定为街头犯罪团伙活动;或
- (c)以前可靠线人未经证实的信息,在某次事件确定为街头犯罪团伙活动后得到证实。
- P.C. 104. 煽动暴乱罪;
- P.C. 108. 篡改证据罪;
- P.C. 109. 恐吓证人罪;
- P.C. 212. 敲诈勒索罪;
- P.C. 210. 严重殴打罪;
- P.C. 301. 纵火罪;
- P.C. 306. 盗窃枪支罪;
- P.C. 505. 制造管制物品罪;
- P.C. 507. 持有管制物品并意图分销罪;
- P.C. 508. 贩毒罪;
- P.C. 603. 持有违禁枪支或爆炸装置罪;
- P.C. 604.无证销售枪支/爆炸物罪.
- P.C. 004. 国内恐怖主义罪;
- P.C. 202. 使用致命武器袭击罪;
- P.C. 203. 谋杀未遂;
- P.C. 206. 过失杀人罪;
- P.C. 207. 绑架;
- P.C. 208. 一级谋杀罪;
- P.C. 209. 二级谋杀罪;
- P.C. 216. 贩卖人口罪;
- P.C. 218. 武装抢劫罪;
- P.C. 219. 强奸罪;
- P.C. 223. 性骚扰罪;
- P.C. 402. 肇事逃逸罪.
- P.C 601. 驾驶机动车并射击罪
- 法院的政策
- 定义 - 帮派打击令
- 根据《STEP街头恐怖主义与预防法》,最高法院明确规定了申请帮派禁令的条件:
- 有证据表明某一犯罪团伙在指定的地理区域内持续扰乱公共秩序;
- 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帮派打击令将在很大程度上成功制止造成公共危险的帮派活动。
- 在本手册中,"公共危险 "被定义为任何可能对大规模区域或特定区域的大量居民而造成不利影响的帮派活动,包括
- 危害公众健康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出售管制药物;对公众使用武器;帮派内部或外部冲突而造成的伤亡;
- 非法干涉私有财产的自由使用权(包括持械抢劫、入室盗窃、纵火和其他对私有财产的污损);
- 非法阻碍自由出入或限制进入公共娱乐场所,包括公园、广场、街道或公路。
- 向民事法庭申请帮派打击令的程序
- 所有帮派打击令的执行均应由以下执法机构部门的主管警官负责:上述各部门在得到主管警官的批准后,应与洛圣都县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的主要帮派小组共同决定是否有必要获得帮派打击令。指挥官应汇编并向警察局长/警长/检察官发送有关帮派数据的信息库。
- LSPD 帮派执法小组(GED);
- LSPD 帮派毒品分局 (GND);
- LSSD 安全街道局行动局(OSSB);
- LSDA高危帮派执法组(HGD);
- 圣安地列斯州调查局 (SABI);
- 以及支持这些部门的机构。
- 为了进一步获得帮派打击令,上述人员必须同时准备以下证据:如果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和/或总检察长提出帮派打击令申请,这些机构可以要求对帮派做出如下限制:
- 禁止帮派成员之间的接触;
- 禁止持有和使用枪支、仿制武器和管控物品;
- 禁止穿着带有帮派标志的服装;
- 禁止破坏他人财产和实施其他应受社会谴责的行为;
- 禁止访问特定地点;
- 来自 MDC 和 SanGang 数据库的帮派成员名单以及机构内部证据;
- 街区地图、被取缔建筑的位置和布局;
- 帮派活动的证据;
- 明显的帮派特征(服装、纹身等);
- 执行帮派打击令程序
帮派成员应该根据以下条例被列入 SanGang 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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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5节
§ 305. 增添人员标准 —
(a.)如果至少符合以下两项标准,则可以将某人添加到圣安地列斯州帮派数据库 (SanGang) 中,并由执法机构人员确定为帮派成员:- 该人承认自己是帮派成员(自我声明)。
- 该人因与帮派活动一致的罪行而与已知的帮派成员一起被捕。
- 该人已被执法机构登记的可靠机密的线人/消息来源确定为帮派成员。
- 该人已被记录在案,并与记录在案的帮派成员有关联。
- 该人被记录在案,并展示了帮派符号和/或手势。
- 执法部门经常光顾帮派所在地区并经常记录此人在该地区活跃;
(c.)执法机构可自行决定对将人员添加到圣安地列斯州帮派数据库(SanGang)制定更严格的要求。
(d.)执法机构可以将个人添加到圣安地列斯州帮派数据库 (SanGang),如果他们以任何永久方式展示或拥有帮派附属标记。例如纹身、衣服和视频。
- 根据上述名单中的帮派归属标准进行识别;
- 将此信息传递给上述执法部门的指挥官;
- 指挥官在收到证据后,应审查所有支持其为帮派成员身份的全部证据基础,并确保证据基础完整且与 STEP ACT 一致。如有疑问,应咨询签发该限制令的法官。
- 如果确定此人不适合加入 SanGang,则不会对此人下达打击令;
- 如果确定此人适合加入 SanGang,指挥人员应将此人输入数据库,并通知负责该帮派的人员执行打击令;
- 发出打击令副本,并通知当事人有机会就被列入 SanGang 数据库一事向法院提出上诉。
- 在 SanGang 录入期间,确保此人录入信息的保密性并保护此人的利益(通知上诉程序、在必要时提供民事辩护律师、不向没有足够安全许可的任何人传播此人的录入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