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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07-542|亚利桑那州诉甘特案 (涉及车辆搜查)

发表于 : 2026年 2月 2日 22:48
William Reinhart
亚利桑那州诉甘特案

向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提审

案号 07-542  2008 年 10 月 7 日辩论 — 2009 年 4 月 21 日裁定


1999年8月25日,图森警方接到匿名举报称,位于位于北胡桃大道 2524 号的住宅涉及毒品交易,随后警员Griffith 和 Reed,抵达了该住宅,并敲门要求和房屋的主人进行谈话,随后甘特开了门,在表明身份后,甘特表示他不是房主,声称房主马上就会回来。两名警员在做了信息记录后,离开了住宅,他们随后检查了甘特的信息,发现其驾照被吊销,并有一项逮捕令,理由是“无证驾驶”。

当晚,警员又返回了该住宅,他们发现一名男子在房子后面,一名女子坐在停在房子前面的车里。在现场第三名警员抵达后,他们均被警员拘留,随后警员发现一辆车驶入了车道,警员用手电筒照向车内,发现了驾驶人是甘特。甘特将车停下,并关上车门,警员Griffith叫住了甘特,在距离车辆10到12英寸的地方,警员逮捕了甘特并给他戴上了手铐,随后甘特被关进了巡逻车的后座。

随即,两名警员搜查了甘特的车,并在车内发现了一把抢,并在后座的一件夹克里发现了一袋可卡因。

甘特被指控有两项罪名——持有毒品,出售和持有毒品吸食工具。甘特以“无证搜查”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为由,要求法院认定获得的证件为非法。甘特辨称,贝尔顿案(New York v. Belton, 453 U.S. 454 (1981))没有授权警员对车辆进行搜查,因为在甘特被戴上手铐以后,他已经不对警员构成威胁,且他是因为无证驾驶被捕,搜查他的车辆跟这项指控毫无关系。

亚利桑那州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并判决甘特罪名成立。随后州最高法院驳回了州法院的判决,认定证据为非法,搜查不合理。因为贝尔顿案(New York v. Belton, 453 U.S. 454 (1981))虽然认定警员可以作为逮捕时发生的附带搜查,去搜查车辆内部,但该案没有认定警员是否可以在现场安全后去进行搜查,由于奇梅尔诉加利福尼亚案 (Chimel v. California, 395 U.S. 752 (1969)) 要求逮捕时进行的附带搜查必须出于对警员安全的保护和保护证据,但甘特被捕时的情况显然不涉及这两种情况,因此州最高法院认定搜查不合理。

注释:警方只有在合理地相信被捕者在搜查时可能进入车辆或车辆包含有和逮捕理由相关的证据时,才可以搜查车辆。


补充:在奇梅尔诉加利福尼亚案 (Chimel v. California, 395 U.S. 752 (1969))案中,法官认为逮捕时所进行的附带搜查只能包含被捕者本人和其能“直接控制”的区域——也可以理解成被捕者可以获取武器,或者是可以消除证据的区域。但是要注意,如果被捕者不可能进入执法人员试图搜查的区域,则逮捕附带的附加搜查的两项理由将均不成立,搜查将是违宪行为。

在贝尔顿案(New York v. Belton, 453 U.S. 454 (1981))案中,法官考虑从到了奇梅尔诉加利福尼亚案 (Chimel v. California, 395 U.S. 752 (1969))案,该案中,一名警员独自拦下了一辆超速行驶的车,贝尔顿是其中一名乘客,在要求司机出示驾照时,警员问到了烧焦的大麻味,并在车内看到了一个信封,信封上写着“Supergold”——他将这个名字和大麻联系在一起,由此合理怀疑车内的乘客可能涉及毒品犯罪,于是警员命令他们下车,并告诉他们四个人被捕了,警员对他们进行了搜身,但没有给他们戴手铐,他们被命令呆在四个不同的地方以防止他们四个人有身体接触,随后警员搜查了车内,并在一件夹克里找到了可卡因。

纽约上诉法院裁定搜查违宪,结论上,在车内人员被捕后,车辆以及其内部的物品“安全的”处于警方的保管和控制之下。纽约州法院请求上诉法院考虑在奇梅尔诉加利福尼亚案 (Chimel v. California, 395 U.S. 752 (1969))案中,警员进行的无证搜查是否是例外情况,另外虽然四名乘客被捕,但他们均站在车辆周围,实际上不处于安全控制。

在随后的辩论中,州政府认为,上诉法院错误的认为该案中的夹克被警员完全控制,认为上诉法院应该更关注被捕者人数远远大于警员人数,同时要注意被捕者与车辆的距离。州政府认为被捕人可以脱离警员的控制回到车上——他们甚至没有被戴上手铐。

最终,纽约州最高上诉法院认定搜查合法,因为他符合奇梅尔诉加利福尼亚案 (Chimel v. California, 395 U.S. 752 (1969))案中,附带搜查所要求的两项前提。

考虑了这些论点后,我们认为,当警察逮捕车内乘客时,作为逮捕的附带搜查,可以对车辆进行搜查。但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认为贝尔顿案(New York v. Belton, 453 U.S. 454 (1981))案划定了能搜查的范围,这个判例只是提供了一个概括,及在合理条件下,可以对车辆的任何位置进行搜查。

但根据贝尔顿案(New York v. Belton, 453 U.S. 454 (1981))案,州认为对甘特的车进行搜查是不合规的,因为甘特在车辆被搜查时,显然无法回到他的车上。

在本案中,搜查显然无法为发现犯罪证据提供帮助,因为与贝尔顿案(New York v. Belton, 453 U.S. 454 (1981))案不同,贝尔顿案中,警员是一个人面对四个没有被拘束的嫌疑人,而在本案中,是五名警员控制三名嫌疑人,且在警员搜查甘特车辆时,三名嫌疑人均被戴上手铐,并关押在不同的巡逻车中。本案也缺乏搜查所需的合理理由,贝尔顿案中是因为涉及毒品的合理怀疑,而甘特是因为无证驾驶而被捕——警方显然不可能在车上找到有关“无证驾驶”的证据,因此本案中的搜查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