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临时机翻)
发表于 : 2024年 1月 3日 21:31
- 马伯里诉麦迪逊
案规定,法院有能力启动对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以确定此类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在适用GTAW时,法院有能力通过司法调查和审查来审查所有形式的法律 - 马普诉俄亥俄州
案规定,任何非法获得的证据(无论是没有搜查令,还是没有充分的诉讼理由)都不得在法庭上被采纳。 - 特里诉俄亥俄州
案规定,警察在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可以为了自己的安全(警官安全)进行特里搜查,以确保被拘留者不拥有任何可能危及参与拘留的人的武器。 - 田纳西州诉加纳
案规定,如果确定某人被允许逃跑将对公众构成危险,警察可以对该人使用致命武力。通过其他解释,这延伸到试图逃跑的囚犯和试图逃跑时携带武器的武装人员 - Whren v. United States
一案规定,司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该交通拦截被拘留的理由。
[*]罗德里格斯诉美国
案 规定,交通拦截不得超出其原有范围,这恰如其分地适用于要求K-9支持,同时将交通拦截扩大到原来的预期范围之外。在本案中,Rodriguez被拘留的时间超过了 进行交通拦截所需的合理时间,并且超出了原来的拘留范围,而拘留官员正在等待K-9部队。这名警官在露天嗅探引起K-9警报后,以占有为由进行了逮捕。 - 纳瓦雷特诉加利福尼亚州
案规定,警方在根据信息线索采取行动时,不需要核实活动的存在或核实其采取行动的可信度。 - DeBerry v. United States
一案规定,如果匿名举报的范围并不狭窄,警方不能仅根据匿名举报就确定合理怀疑。 - 伊利诺伊州诉卡巴莱斯
案确立了露天犬类嗅探的合法性。 - United States v. Place
规定,训练有素的警犬的嗅探不是搜查,因为它被视为特殊搜查。 - 吉迪恩诉温赖特
案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必须提供免费的法律顾问。 - Heien v. North Carolina
一案规定,当治安官员在启动交通拦截时犯了合理的事实错误时,毒树的果实原则不一定适用,而且拦截本身(或其任何结果)如果错误或没有根据地启动,则不会完全无效。 - 宾夕法尼亚州诉米姆斯
案 规定,治安官员有权命令个人下车进行特里搜查。 - 密歇根州警察诉西茨
案确立了驾驶员检查站的合法性。 - Kastigar诉美国
案 确立了有限豁免协议的合法性,以迫使不情愿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指出,如果证人作证不利于另一人,某些证词可免于今后用作自证其罪的证词。 - Garrity诉新泽西州
在行政听证会上确立了治安官员的基本权利(Garrity Rights)。 - Glik诉Cunniffe
案确立了公民在公共场所记录公职人员的权利,公众的接触权与新闻界是共同广泛的。规定公众无须是新闻机构或组织的成员,即可获得适当的新闻保护。 - 《纽约时报》诉奥沙利文
案 确立了诽谤和诽谤的规则和准则,因为它适用于公职人员与普通公民。确立诽谤和诽谤的公众人物标准与适用于公民个人的标准之间的区别。 - Peruta v. San Diego County
确立了“可能颁发”许可的合法性。 - Berghuis诉Thompkins
案确立,援引第五修正案对自证其罪的保护并不一定意味着有罪。还规定,任何此类援引都必须明确说明,才能适用此类保护。沉默并不是对第五修正案的默示援引。 - 肯塔基州诉金
案 为无证搜查的紧急情况建立了框架,因为执法机构在进入之前会发出强制性的敲门和通知。 - 布伦德林诉加利福尼亚州
案规定,在交通拦截期间,汽车乘客与司机一样被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