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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法医病理学

发表于 : 2024年 6月 4日 15:29
Carson Bryson
法医病理学 — 第十章 交通损伤

交通损伤指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伤的总称,即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和参与交通运输的活动中的物体,在运行过程中导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的完整性破坏或功能障碍,甚至死亡。交通损伤的特点:①损伤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当中,交通工具必须处于运动状态;②损伤是由交通工具直接、间接或两者共同造成;③交通损伤属钝性机械性损伤,其损伤的严重程度、损伤特点与交通工具的接触作用部位的特征,交通工具运行速度有关;④交通损伤常表现为多发性和复合性,形态复杂、类型多样的损伤,损伤严重、死亡率高;⑤部分交通损伤案件的发生与驾驶员的精神、生理和病理状况有关;⑥交通损伤可见于自杀或他杀。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伤形成机制


在分析道路交通损伤时,必须从“人-车-路”全方位的角度进行分析。

1.交通事故现象与损伤 主要有碰撞伤、碾压伤、刮擦与拖擦伤、抛掷或摔跌伤、挤压伤、砸压伤、烧伤、爆炸伤等。

2.行人致伤的机制与类型 致伤的典型经过为撞击、摔跌、拖擦或碾压,主要方式是撞击和摔跌。

(1)碰撞三联伤:车速在30~40km/h时,一般可形成连续的典型碰撞三联伤,即:①首次碰撞伤或直撞伤;②抛举性碰撞伤;③滑动性碰撞伤。车速更快时,如>50~65km/h,人体在车上可呈倒立状态,甚至从车上飞过摔到车后,形成滚动式撞击;车速减慢到<40km/h或急刹车时,人体可从发动机罩上滑下摔到汽车侧方或前方。上述撞击三联伤的经过时间大约为1秒钟。

(2)碾压伤:当没有刹车制动,轮胎正面快速碾压过人体时,对应轮胎花纹凹凸面交界处的皮肤组织,一方面受剪切力的作用,另一方面因轮胎凸面直接挤压真皮毛细血管,血液快速流向凹面区皮肤,导致该部位血管内的流体静压骤然增加而破裂出血,形成反映轮胎凹面特征的轮胎印痕。但当车轮刹车制动碾压过人体时,车轮仅有少许旋转或不旋转,皮肤在轮胎凸面的摩擦挤压作用下,其接触部位的皮肤形成与轮胎凸面花纹一致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印痕。

3.车内人员致伤机制与类型 有几种特殊的致伤方式值得注意:①挥鞭样损伤;②撞裂创与肢体离断;③分腿式损伤:即后排乘员的两膝部通常贴近于前座位靠背,突然碰撞、身体前移,两膝抵在前排座位靠椅上,而臀部骨盆因惯性继续向前移动,导致大腿剧烈屈曲外展分腿,造成髋关节的骨折、脱臼和关节损伤;④安全带损伤。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伤特征


1.行人的损伤特征

(1)撞击伤

1)保险杠损伤:不同车型的保险杠距离地面高度不同,一般国产小型客车、轿车、吉普车等保险杠距离地面的高度为50~60cm,进口车略低,为47~57cm;大型货车,以解放牌货车为例,保险杠距离地面高度为65~80cm;特种车有的可高达90cm。小型轿车在急刹车时,车的前部还可倾斜降低5~10cm。保险杠损伤是指车辆保险杠撞击人体时,在人的下肢形成横带状的表皮剥脱性撞痕、皮下出血和骨折。典型的保险杠性胫骨损伤,是指小轿车碰撞人体下肢,在距地面约50cm左右高度出现胫骨楔形骨折,楔形底边即为力的作用点,楔形的尖端指向车辆行驶方向。

2)承重腿损伤:其特征是承重腿往往出现骨折,非承重腿则多呈现软组织的挫伤或裂创。

3)机动车车头所导致的碰撞伤。

(2)伸展创:也称纹状浅表撕裂,指皮肤组织受到牵拉,当牵拉力超过皮肤的抗拉极限时,皮肤沿皮纹裂开形成浅小的撕裂创,多出现在人体四肢与躯干相连的部位,其走行方向多与皮肤纹理一致。伸展创主要发生于汽车自背后撞击人的重心区,身体向后过度伸展,或者车辆碾压形成。

(3)碾压伤

1)不刹车碾压:其特征是在尸体附近无刹车制动痕迹。受害人皮肤上一般留有轮胎凹面花纹印迹,有时可形成中空皮下出血性轮胎花纹印迹。

2)刹车碾压:受害者皮肤常常形成与轮胎凸面花纹一致的轮胎印痕。

(4)摔跌伤。

(5)拖擦伤:指人体被撞击后未彻底与车分离,被车的某一部件刮带,在路面上拖擦形成大面积的擦伤。

2.车内人员的损伤特征

(1)驾驶员损伤

1)挡风玻璃或挡风玻璃框碰撞伤:额顶部挡风玻璃框损伤、颜面部挡风玻璃划伤。

2)方向盘挤压伤。

3)颈部挥鞭样损伤。

4)四肢反射性损伤:当小腿扭转时,因脚可移动的空间小、且相对固定,在这种情况下脚踏板可在右足的鞋底留下印痕,或右脚滑移嵌入油门与刹车踏板之间形成脚部的脚踏板损伤,这对判断伤者是否为驾驶员非常重要。

5)安全带损伤。

(2)乘员的损伤

1)副驾驶乘员的损伤:小型客车或轿车的副驾驶位乘员在交通事故时最容易受伤,其伤亡率高于驾驶员和后排乘员。副驾驶乘员的损伤在很多方面与驾驶员的损伤类似,但不形成方向盘损伤和脚踏板损伤。

2)后排乘员的损伤:以四肢损伤多见,且下肢多于上肢, 其次是头面部损伤,再其次是胸颈和躯干部。

(3)车内人员的其他损伤:包括被抛出车外的损伤、异物穿刺创、车门挤压伤以及烧伤等等。

第三节 摩托车交通事故损伤


其特异性损伤为骑跨伤,即由油箱和车把造成驾驶员会阴部的损伤最为常见。裤裆和两裤腿根部撕裂绽开,一般呈十字形,可贴附有油类和油漆片。


Re: 法医病理学

发表于 : 2024年 6月 4日 15:31
Carson Bryson
法医病理学 — 第十一章 致伤物判断和认定

第一节 致伤物推断和认定


致伤物的推断是指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结合现场情况,对致伤物的类型、大小、质地、重量、作用面形状、作用方向及作用力大小等特点进行分析和推断的过程。致伤物的认定是指根据损伤的形态学特点与嫌疑致伤物进行比较,从而对嫌疑致伤物是否即为该损伤的致伤物进行分析推断和种属认定的过程。

一、致伤物的推断

(一)根据损伤形态推断致伤物

在各种条件类似的情况下,用同一致伤物的某一部分打击所造成的多个损伤具有相类似的形态学特征,此即相同类型损伤的可重现性,这是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推断致伤物的理论基础。

1.钝器伤致伤物的推断

(1)根据擦伤形态推断致伤物:典型的擦伤呈条状、片状或梳状。跌落在细砂石的路面上可形成细条状的擦伤,且在擦伤表面可能镶嵌或残留细小的、与地面一致的沙砾。发生在女性颈部、乳房或股内侧的半月形擦伤,伴有或不伴有圆形、椭圆形的挫伤多系钝性物体所致,常见犯罪嫌疑人的指端(指甲和手指)在性犯罪的过程中形成。撞痕一般无明显擦痕。

(2)根据咬痕形态推断致伤物:人类咬痕常显示出明显的人类牙弓形态的特征,在体表皮肤上呈现出两个相对的半弧形、锯齿状的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有时往往相互汇合而呈有断续的圆形,即上、下颌牙齿咬合遗留的牙齿印痕,即咬痕。一般上颌的弧度比下颌弧度略大,上颌中切牙较大,而下颌中切牙较小且紧密,据此可辨别上下颌的咬痕,并确定咬伤的位置和方向。

(3)根据挫伤形态推断致伤物:

1)体表平行条状挫伤:在人体的平坦部位,如面颊、胸部、肩背部、臀部及四肢等处形成的平行条状挫伤,又称中空性皮下出血,无论伴或不伴擦伤,都可推断为圆柱形棍棒打击所致。在高坠伤中,自体骨也可形成该种挫伤。

2)带状或线状皮肤挫伤:在人体较平坦且软组织较厚的部位形成的带状皮下出血,出血区基本均匀,没有典型的中空性皮下出血,可推断致伤物为方柱形的棍棒以其平面打击所致。若仅出现窄条状的或线状的挫伤,可推断为方柱形棍棒以其棱边打击所致。

3)印痕样损伤:是指一些具有特殊形态的钝性物体,打击在裸露的体表或单薄衣服遮盖的部位,留下与致伤物形态相似的挫伤。真皮组织比较致密,皮内出血一般比较局限,造成的损伤边缘较为清晰,反映致伤物的形态也较逼真。

4)圆形或弧形挫伤:小的弧形挫伤表面有擦伤者,特别见于颈部者常系指端印痕,是指端造成的挫伤,直径1.5~3cm的圆形或弧形挫伤常为圆形锤面击伤。

5)长方形、正方形或类方形挫伤:常为四方形铁锤或斧背所致。

6)具有特殊花纹印迹的皮下或皮内出血:可呈现出与致伤物一致的特殊花纹损伤。

7)大面积的皮内和皮下出血:体表伴有散在点状挫伤或梳状擦痕,应由较大的平面拍击所致,如木板、砖块或与地面接触等,也可见于高坠时头部撞击地面所致。

8)挫伤广泛且不规则:可推断为山石所致,但应注意与规则的致伤物反复多次打击所形成的具有类似于该特点的损伤相鉴别。

(4)根据挫裂创形态推断致伤物

1)头皮多条挫裂创:创缘不光滑、形状不规则,可能有两个以上的创角,创的两侧伴有对称的擦伤和挫伤带,其两侧宽度近乎一致,可推断为圆柱形棍棒垂直打击所致。如挫伤带一侧宽、另一侧窄,则多为偏击所致。如挫伤带宽,说明棍棒的直径较大,一般由木质棍棒打击所致;当挫裂创的挫伤带较窄且严重,一般多为金属棍棒打击所致。

2)头皮椭圆形挫裂创:在头皮穹窿部多为圆柱形较粗的长条物(棍棒)打击所致,棍棒体部直径越大越容易造成此种椭圆形的挫裂创。

3)头皮或颜面皮肤的弧形挫裂创:头面部弧形挫裂创,沿弧缘的圆心侧常伴有皮内出血或挫伤,常为圆柱形棍棒一端或锤面一侧打击所致。

4)角型挫裂创:系由带有棱角的致伤物造成。创缘不规则,挫伤明显、创腔大而深、颅骨粉碎性骨折,创腔内常见砖的碎屑,应考虑砖块一角打击所致。

5)带有方角的挫裂创:常由方形棱角及棱边造成,如砖块或斧背或方锤一角打击所致。

6)十字型或星芒状挫裂创:常不能反应致伤物的形态,而是因受力处有骨隆起造成。

(5)根据颅骨骨折形态推断致伤物

1)单纯线状颅骨骨折:可能是棍棒或面积较大的钝性物体打击所致,也可由跌倒、坠落等头部撞击地面所致。

2)舟状凹陷颅骨骨折:多由圆柱形棍棒打击所致。

3)圆形凹陷或穿孔性骨折:多由铁锤、哑铃、鹅卵石、铅球等形成。有时方柱形棍棒以其棱角垂直捅击时也可形成圆形凹陷骨折。

4)角形凹陷骨折:可由斧背或四方锤一角着力时形成。

5)扇形凹陷骨折或穿孔骨折:可由方形棱角打击形成。

6)粉碎性骨折或颅底、颅顶联合骨折:多由较重或较大的物体打击或因高坠、交通损伤所致。

2.锐器伤致伤物的推断

(1)推断切创的致伤物:一般不能根据创口长度来推断刃器长度,因为刃器造成切创时有压切和向后拖拉的过程,可以造成创口的长度发生变化。剃须刀片因其质软且重量较轻,所造成的创口一般亦较短小,创底较浅,而有别于较重的有柄锐器造成的切创,如菜刀形成的切创往往伤口相对较长,创底也相对较深。在颈部、手腕部、肘窝、腹股沟部及外生殖器等部位创口多呈哆开状、纺锤形。手背的切创多为抵抗伤。

(2)推断砍创的致伤物:一般由菜刀、马刀、柴刀等造成的砍创,创口较长;由斧头刃面造成的砍创,创口长度一般较短。全斧刃口砍入颅内则两端创角呈长方形,如仅一端砍入颅内则创口呈三角形。在头面部、颈部的砍创,若创口长5~7cm,创口平直,创缘整齐且无明显挫伤带,创角尖锐,应考虑菜刀所致。如创的中部较深,两端较浅,创底仅伤及骨膜或骨的表面,则可能为锋利的菜刀中部垂直砍击形成。砍创创口短而宽,或一端创角钝,创缘有挫伤带时,一般系斧类砍击所致。手背的砍创多为抵抗伤,有时也可能使自伤或意外伤。

(3)推断刺创的致伤物:刺器所致创口,一般能反映出刺器横断面的形状,可依此推断刺器的形状。

1)单刃刺创:一般可推断为单刃刺器所致。薄的单刃小刀所形成的创口,其钝端组织可以裂开,致使两创角都锐利,易误认为双刃小刀所致。

2)双刃刺创:可推断为双刃刺器所致,但尖端很薄的单刃刺器刺入并伴有移动者,亦可形成此形状。若创角伴有切划伤痕,或呈燕尾状创口,多为拔出刺器时所形成的附加损伤。

3)三角形刺创:若创口呈等边三角形,每个边的创缘平滑,则系由平面三角刮刀垂直方向刺入形成。三角形创口,其中一个创角较长,另两个创角较短,系由三角刮刀呈斜角方向刺入形成。

4)类圆形刺创口:创缘伴有挫伤,创壁不平滑,创底也不规则,可由无刃的金属杆状物,如铁通条等刺入形成。

5)鸭嘴状刺创口:长1.0~1.5cm,其中部较宽,两创角呈钝角,创缘伴有挫伤,常由螺丝刀刺入所形成。

6)弧形或“S”形刺创口:可由特殊形状刺器,如弧形凿子或剪刀双刃合拢刺入所形成。

7)变异形刺创口:可见于刺器刺入时身体或刺器转动。

8)如有数个创口,应以小的创口作为测定宽度的标准。皮肤表面刺器柄的压痕以及刺器柄在创口周围造成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是推测致伤物极有价值的形态学依据。

(4)推断剪创的致伤物:剪夹造成的创口其创缘的中央部分,常有尖端游离的皮瓣而呈“V”形剪创;“八”字形的创口,提示剪刀的两刃夹剪未曾闭合,夹剪折叠皮肤可造成大小不等的多个创角。

(5)推断锯创的致伤物:通常是由用锯分尸而造成此种损伤。碎尸案中断离尸体的肢端,皮肤创缘呈锯齿状,这是锯创最大的特点。可有尖的皮瓣形成,骨骼横断面呈阶梯状。

3.枪弹创的致伤物推断 一般从骨骼的X线或骨标本来推断枪弹损伤的致伤物。

(二)根据创内异物推断致伤物的性质

(三)根据死(伤)者受伤时的衣着痕迹推断致伤物的类型

(四)根据现场情况推断致伤物的种类

(五)推测致伤物的质地

(六)损伤伤痕的提取

常用的有石膏法、硅橡胶法以及直接提取法。

二、致伤物的认定

(一)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认定

(二)根据创口中异物认定

(三)根据嫌疑致伤物上的附着物检验认定


Re: 法医病理学

发表于 : 2024年 6月 4日 15:33
Carson Bryson
法医病理学 — 第十二章 损伤时间推断(生前损伤)

第一节 损伤时间推断


损伤时间推断是指用形态学或其他检测技术推测损伤形成的时间。其中包括两方面内容:①生前伤与死后伤的鉴别;②伤后存活时间推断。

生前伤是活体受暴力作用所造成的损伤。当暴力作用于机体时,损伤局部及全身皆可出现一定的防卫反应,称生活反应。生活反应是确定生前损伤和推断损伤后存活时间的基础。死后受暴力作用所造成的损伤称为死后伤,死后伤可能为犯罪行为的继续。

一、生前伤的诊断

(一)生前伤的肉眼所见

1.出血 出血是各种组织损伤的重要生活反应。死后损伤,虽然血液流动的压力消失,但当血管损伤后由于地心引力的影响,血液仍可从破裂的血管中流出。

(1)生前损伤出血:流出的血液既可聚集于损伤局部组织内,亦可沿组织间隙流注到远端组织疏松部位。出血量多少受以下因素影响:①损伤严重程度;②血管的种类和大小;③生前损伤出血,不论血液聚集于损伤局部组织中,或流入体腔内,均可见血凝块形成。

(2)死后损伤出血:出血量一般不多,常局限于损伤局部,很少向周围组织流注,亦无血凝块形成。死后出血常见于以下情况:①损伤尸体引起的出血;②死后血液由于重力作用向尸体部位坠积,可在石板明显处出现点、片状出血;③死后组织自溶引起出血。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尸体解剖时造成的血管破裂,可使血液浸染解剖部位软组织,如胰腺被膜、肾上腺包膜、肾周脂肪囊及颈部软组织等部位,此种情况下,肉眼观察不易与生前损伤出血相鉴别。

2.组织收缩 活体软组织,如皮肤、肌肉、肌腱、血管、神经及结缔组织等皆有一定的紧张度,此系机体的生物学特征。当暴力作用于机体致局部组织形成创时,创缘的结缔组织、肌肉、血管等均可发生收缩,使创口哆开。死后短时间内形成的创亦可见组织收缩,但创缘组织收缩极微。

3.肿胀 肿胀是机体对损伤的一种局部反应。由局部炎症性充血和血管的通透性高,使液体成分渗出所致。钝器性损伤一般较锐器损伤的肿胀出现早且明显。

4.痂皮形成 当外界暴力作用于机体造成损伤局部的表皮剥脱或创伤时,渗出的体液中的蛋白或流出的血液可逐渐凝固而形成痂皮。

5.创口感染 机体受暴力作用使具有抗菌能力的表皮破损时,各种细菌可随致伤物进入破损组织内,使受损组织发生变性坏死,从而在损伤局部出现感染或化脓性炎症。

6.异物移动 人体内发现吸入或吞咽异物是确定生前伤的指征之一。因为只有活体才具有吞咽及呼吸功能。死后人工呼吸如进行时间较长,常使异物进入肺组织,但异物的分布与生前吸入不同,曾经施行人工呼吸的死者,异物常分布于肺的背面和侧面,生前吸入者,肺的背面、侧面或腹侧面均可有异物发现,并可进入肺的外周区域。生前进入口腔的异物,亦可通过吞咽活动进入胃内。

(二)生前伤组织学改变

1.局部淋巴结被膜下淋巴窦红细胞聚集

2.血栓形成

生前血栓与死后凝血块鉴别
图片
3.栓塞 烧伤、酗酒或糖尿病和慢性胰腺炎死亡者在尸检时,有时亦可发现有无症状的脂肪栓塞存在。这是由于血脂过高或精神激烈刺激、过度紧张使呈悬乳状态的血脂必能保持稳定而游离出来形成脂肪栓子,应注意鉴别。

4.炎症反应

5.创伤愈合

(三)濒死伤的诊断

多采用5-羟色胺和组胺的变化进行分析。


Re: 法医病理学

发表于 : 2024年 6月 4日 15:34
Carson Bryson
法医病理学 — 第十三章 伤后存活时间的估计

第一节 伤后存活时间的估计


测定损伤局部的几种炎症介质的含量改变,可用于估计伤后存活1小时以内者;检测损伤局部一些酶的活性的改变,可用于估计存活1小时以上者;根据损伤局部的病理组织学改变,可用于伤后存活8~10小时或以上者。

(一)根据组织学改变估计

1.伤后存活4小时以内 不能从组织学上估计损伤后存活的时间。

2.伤后存活4~12小时 中性粒细胞与单核细胞之比约为5:1。

3.伤后存活12~24小时 中性粒细胞与单核细胞之比约为0.4:1。伤后15小时左右,成纤维细胞可见有丝分裂,表皮开始自创缘向中间移行。

4.伤后存活24~72小时 在伤后48小时白细胞浸润达到高峰,在72小时纤维细胞开始大量出现以修复缺损的组织。

5.伤后存活3~6天 胶原纤维开始形成,在坏死物和异物周围可能出现巨细胞。

6.伤后存活10~15天 胶原纤维形成由活跃逐渐减慢,毛细血管数量逐渐减少,细胞数量减少,特别是中性粒细胞。

(二)根据酶组织化学改变和生物化学方法估计

伤后8~10小时以后,受伤组织出现明显的白细胞浸润,这是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最可靠的组织学指标,在伤后8~10小时以内,人体损伤无明显的白细胞带形成。

(三)炎症介质的生化方法检测

(四)几种常见损伤的伤后存活时间估计

1.擦伤 未超过2小时者,较湿润;伤后3~6小时,损伤表面渗出的液体开始干燥;伤后12~24小时逐渐形成痂皮;24小时后,损伤边缘的上皮细胞体积增大,并形成明显的胞浆突起;3天左右,痂皮从边缘开始剥离,如伤口不大,则5~7天可完全脱落。

2.挫伤 损伤时进入组织间隙的血液经1~3天,全部氧合血红蛋白变为还原血红蛋白和正铁血红素;3~6天转变为含铁血黄素及胆红素或橙色血晶;6~9天胆红素逐渐被氧化成胆绿素,而逐渐被吸收。


Re: 法医病理学

发表于 : 2024年 6月 4日 15:36
Carson Bryson
法医病理学 — 第十四章 机械性损伤的常见致死原因

第一节 机械性损伤的常见致死原因


(一)原发性外伤死因

原发性外伤死亡指机械性损伤直接导致个体死亡,无任何其他因素参与死亡进程。

1.生命重要器官的严重损伤 此类损伤常表现为脑、心、肝、肾等生命重要器官的破裂或粉碎,

通常是一种毁损性损伤。生命中枢所在部位的损伤,即使损伤出血范围不大,亦能使机体的呼吸、循环机能迅速停止而导致机体死亡的严重后果。

2.出血 大出血是指急性出血达全身血量的30%以上,其后果主要取决于出血量及出血的速度。心包腔内积血200~250ml即可发生心脏压塞,颅内出血100~150ml甚至更少量,便可使颅内压增高而死亡。

3.外伤性神经元性休克 是指体表或内脏的外周传入神经受到强烈的机械性刺激,引起交感神经或副交感神经反射功能异常。导致生命重要器官微循环障碍乃至死亡。

(二)外伤后继发性死因

1.窒息

2.栓塞

3.继发性休克

4.感染 常见的机械性损伤并发感染的原因如下:

(1)损伤直接引起感染;

(2)损伤致局部抵抗力降低,继发感染;

(3)损伤后全身抵抗力降低;

(4)伤口处理不当发生感染。


Re: 法医病理学

发表于 : 2024年 6月 4日 15:37
Carson Bryson
法医病理学 — 第十五章 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

第一节 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


(一)死亡系机械性损伤所致,与疾病无关

1.绝对致命伤 无论在任何条件下,也无论对任何人,都毫无例外足以致死的损伤。有时,单一损伤不一定致死,但数个损伤联合可构成绝对致命伤。

2.条件致命伤 只有在某种条件下才能致命的损伤。其中又分为:①个体致命伤:损伤发生在有特殊内在条件的个体,导致个体死亡,在其他个体则不会导致机体死亡;②偶然致命伤:由于某些外在条件,损害危及个体生命,成为致命伤。

(二)死亡系疾病引起,与机械性损伤无关

常见的致命性疾病有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及其并发症(心肌梗死、心室壁瘤穿破)、高血压性心脏病、病毒性心肌炎、原发性心肌病、脑出血、颅内肿瘤等,这些病可单独直接导致机体死亡。

(三)损伤与疾病共存,共同作用致死

(四)死亡过程中损伤与疾病有因果关系

1.损伤为因,疾病为果 外伤后可发生某些继发的病变,这些并发症逐渐发展加重而致死。

2.疾病为因,损伤为果 虽然损伤是导致机体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损伤是由疾病引起的,所以疾病是主要因素。

三、致命伤后行为能力

极个别人受到致命伤后,从受伤到死亡的这段期间,由于脑组织还保留一定机能,有可能作出有意识的行为。这种情况容易引起怀疑与争议。


Re: 法医病理学

发表于 : 2024年 6月 4日 15:39
Carson Bryson
法医病理学 — 第十六章 机械性损伤并发症(休克、栓塞)的法医学鉴定

第一节 损伤并发症概述


机械性损伤并发症简称损伤并发症,是指机体在原发性外伤的转归过程中或在损伤的医疗过程中发生了与原发性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一种或几种不良后果。损伤并发症可以为机械性损伤的直接死因、间接死因或辅助死因。

一、损伤并发症的特征和原因

(一)损伤并发症的特点

损伤并发症具有以下特征:①损伤并发症发生在损伤的转归或损伤的医疗过程中;②损伤并发症是与原发性外伤不同的另一种或几种不良后果;③损伤并发症与原发性外伤在病理学上有因果关系,但并发症不是原发性外伤的必然结果,只是偶然结果。

(二)损伤并发症的发生原因

主要有原发性损伤因素、伤者自身因素以及医疗因素等。

二、损伤并发症的鉴定

在鉴定时应掌握以下原则:①由损伤单一因素引起的并发症直接导致死亡的,可视为原发性外伤致死;②经过临床治疗,其并发症有其他的因素参与,又死于并发症的,不能简单认定为原发性外伤致死,而应考虑其他因素的参与度;③有损伤并发症的患者死于其他自然性疾病,其死亡发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鉴定时应考虑原发性损伤的严重程度、损伤及其并发症与死亡之间的他因果关系程度,判定损伤并发症是间接死因还是辅助死因。

(一)明确损伤并发症

系统的全面尸检并结合临床资料。

(二)评估原发性损伤

(三)评估伤病关系

(四)评估介入因素

主要包括社会客观条件、加害者的主要因素、受伤者的主观因素、医疗失误等。

第二节 休 克


休克是指机体遭受到失血、严重挫伤、感染和某些疾病等的刺激,通过“血管-神经”反射所引起的以微循环功能障碍为特征的急性循环功能不全,以及由此导致组织器官血流灌注不足、缺氧和内脏损害的综合征。在法医学实践中,机械性损伤引起的休克主要类型为创伤性休克和失血性休克。

一、休克形成机制

一般来说,一次突然失血量达到总血量的1/3(约1500ml)以上时,由于大量血液流失,重要器官功能障碍和代谢紊乱,即发生失血性休克。创伤性休克多为失血性休克伴以不同程度的组织损伤,其有效血容量减少为多因素的综合效应。

二、休克病理变化

1.原发性损伤 常见的有血管破裂、实质性器官破裂、多发性骨折合并器官损伤等。

2.器官组织损害

(1)肾:大体变化为苍白色,切面肉泥样变。组织病理学变化肾小球毛细血管扩张空虚、近曲小管上皮水样变、多种管型等。

(2)肺:肺充血、出血、水肿及局部肺萎陷。镜下可见微血栓形成,肺泡充满蛋白性水肿液。

(3)心脏:心脏空虚。镜下可见心肌缺血性变性。

(4)肝:肝窦和中央小静脉微血栓形成,肝小叶中央性肝细胞变性坏死。

(5)胃肠道:黏膜小血管淤血、漏出性出血以及糜烂和应激性溃疡等。

(6)脑:胶质细胞肿胀、脑基质结构疏松、水肿。

三、休克的法医学鉴定

(一)查明原发性损伤

(二)确证创伤后发生休克

(三)排除其他并发症死因

(四)伤病关系和介入因素评估

第三节 栓 塞


栓塞是指在循环血液中出现的不溶于血液的异常物质,随血液运行至远处阻塞血管腔的现象。

一、肺动脉血栓栓塞

鉴定时注意有明确的外伤史、死亡迅速、肺动脉见血栓栓塞等。

二、脂 肪 栓 塞

脂肪栓塞是指发生于严重外伤特别是长管状骨折、脂肪组织丰富的软组织挫压伤后,肺脏、脑等多器官微血管脂滴堵塞管腔的现象。临床表现为体温突然升高、出现呼吸系统症状和脑症状。镜下每个视野平均不到1个栓子为轻度栓塞;1~3个为中度;>3个为重度。肺脏脂肪栓塞可分为5级:0级为无脂栓;1级为寻找后才能见到脂栓;2级较易见到脂栓;3级脂栓较多;4级为致命脂栓。对于病理评估为重度或达4级的脂肪栓塞,可以作出死因结论。

三、空 气 栓 塞

对于高度怀疑空气栓塞死亡的,必须作特殊空气栓塞试验。解剖时现在胸骨上开一小窗,避免切断静脉,暴露心包,将心包作一切口,用镊子钳住,悬吊成一个池,向心包内注水淹没心脏,然后切开右心室,发现有气泡从水中冒出,即可证实有空气栓子的存在。必须指出,尸检切开颈静脉等近心大静脉可造成死后心腔气泡形成。因此对怀疑空气栓塞者,应先将近心段上、下腔静脉结扎,然后按上述方法进行检验。


Re: 法医病理学

发表于 : 2024年 6月 4日 15:41
Carson Bryson
法医病理学 — 第十七章 机械性损伤并发症(挤压综合征、呼吸窘迫综合征、创伤性心功能不全,多器官功能障碍)的法医学鉴定

第一节 挤压综合征


挤压综合征是指人体躯干、四肢等肌肉丰富的部位受到长时间的严重挤压,致使局部受压组织缺血、挫伤、变性、坏死,肌浆溶解、肌红蛋白释放,出现以肌红蛋白尿、代谢性酸中毒、高钾血症和氮质血等急性肾衰竭为主的综合征。挤压综合征是挤压伤的晚期阶段。目前,国际上将仅有肌肉挤压伤而未并发肌红蛋白尿和急性肾衰竭的称为“挤压伤”或“筋膜间隙综合征”,而并发肌红蛋白或急性肾衰竭者的称为“挤压综合征”。

一、挤压综合征的病理变化

(一)挤压伤局部病理变化

1.皮肤损害 皮肤张力显著增高,质地硬、发亮,有的出现片状红斑和水疱;受伤肢体远端因血供减少,皮肤苍白,温度下降。

2.肌肉损害 肌肉明显苍白、易碎或呈鱼肉状,与周围肌肉组织有明显分界。

(二)肾脏病理变化

挤压综合征的特征性病理变化为肾脏大量肌红蛋白管型和近曲小管上皮坏死。肾脏体积明显肿胀增大,皮质发白,切面皮髓质界限不清,潮湿、发亮,髓质淤血呈暗红色。组织病理学变化主要见于,肾间质及肾小球均由明显充血肿胀;肾小球毛细血管袢红细胞聚集,系膜细胞有增生,肾球囊扩大,肾小管上皮细胞肿胀、脱落和坏死,色素管型为嗜酸性,主要成分为肌红蛋白。

二、挤压综合征的法医学鉴定

(一)鉴定要点

1.外伤史 主要是肌肉丰富的区域遭受长时间的挤压或钝性暴力反复打击。应特别关注有关创伤性肾衰竭的临床表现,如外伤后有无“红棕色”、“深褐色”或“茶色”尿及尿量变化。

2.原发性皮肤和肌肉损伤

3.特征性肾脏病理学变化

(二)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1.挤压综合征的发生时限 典型的挤压综合征常在严重挤压损伤48小时后甚至更长时间内形成。一般在伤后4~5天死亡的,可见远曲小管大量肌红蛋白管型。

2.挤压伤与挤压综合征 是同一病理过程中两个不同阶段,肌红蛋白尿和急性肾衰竭是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

3.广泛性软组织挫伤与挤压综合征 体表损伤面积、损伤深度和作用时间长短与挤压综合征的发生极为密切。

第二节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是指各种致伤因素引起的以肺间质毛细血管通透性增强为基础,以肺水肿、透明膜形成和肺不张为主要病理变化,以进行性呼吸窘迫、难治性低氧血症和肺部X线呈云雾状变化为临床特征的急性呼吸功能衰竭综合征。

一、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的发生原因及机制

ARDS的发生原因多见于创伤、休克、感染、吸入有毒气体、误吸、代谢紊乱等。一般认为,严重创伤诱导机体免疫机制异常、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SIRS),进而引起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

二、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的病理学改变

肺脏的主要病理变化,早期主要为两侧肺脏一致性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充血水肿,使肺泡间隔增宽,肺泡腔内浆液、中性粒细胞和巨噬细胞渗出,肺泡萎陷、肺不张及代偿性肺气肿,呼吸性细支气管、肺泡管和肺泡表面可有嗜酸性均质的透明膜形成;后期以非特异性肺炎和肺纤维化为主。可合并支气管炎和肺脓肿。

三、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的法医学鉴定

(一)原因鉴定

创伤、感染和休克是发生ARDS的三大原因,占70%~85%。

(二)ARDS的确定

临床表现是鉴定ARDS的重要依据,特别注意X线胸片有无阳性体征。典型的临床经过可分为4期,即损伤期、相对稳定期、呼吸衰竭期以及终末期。

第三节 创伤后心功能不全


创伤后心功能不全是指严重外伤导致心输出量明显降低、不能适应机体代谢所需要的病理生理过程。创伤后心功能不全是严重创伤、尤其是创伤性休克引起的继发性心脏功能障碍乃至衰竭的过程。

一、创伤性心功能不全的发生原因和机制

创伤后心功能不全的常见原因有床上引起血容量减少、血管阻力增高、静脉血流障碍,心室舒张受限、心律失常等。

二、创伤后心功能不全的病理变化

主要有心内膜下散在出血、弥漫性心肌纤维变性及坏死、心肌炎症反应、心肌的原发性损伤及其继发性病理变化、胸部冲击伤所致心肌病理变化等。

三、创伤后心功能不全的法医学鉴定

(一)死亡原因鉴定

心功能不全是一种死亡机制,并不能作为独立死因,应以原发性损伤作为死因。 。

(二)心脏原发性疾病参与度的评估

例如,严重冠心病患者,如其胸部受到轻微外伤,并导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出血而死亡,此时外伤应鉴定为辅助死因或诱因;如受到软组织损伤引起血凝性增高,在粥样斑块处发生了血栓形成而死亡,宜将外伤鉴定为辅助死因。有时胸部外伤和原发性疾病均较严重,难以区分两者之间的轻重,则应鉴定为共同死因。

第四节 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是指在严重创伤、感染、失血、大手术等应激状态时,机体短时期内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器官或系统功能进行性降低乃至衰竭的综合征。一般认为,2个器官功能障碍的平均死亡率为59%;3个器官功能障碍的平均死亡率为75%;4个或4个以上器官功能障碍的平均死亡率为100%。


Re: 法医病理学

发表于 : 2024年 6月 4日 15:43
Carson Bryson
法医病理学 — 第十八章 机械性窒息的过程以及死亡尸体的一般征象

人体的呼吸过程由3个环节组成:一是外呼吸,包括肺通气和肺换气;二是血液中气体的运输;三是内呼吸。上述任何一个呼吸过程受阻或异常,将会导致全身各器官组织缺氧,二氧化碳潴留,从而引起组织细胞代谢障碍、功能紊乱和形态结构损害,整个过程称为窒息。因窒息导致死亡称为窒息死。

第一节 机械性窒息概述


一、机械性窒息的概念及分类

机械性窒息是指机械性暴力作用引起呼吸障碍所导致的窒息,可分为压迫颈部所致的窒息、闭塞呼吸道口所致的窒息、异物阻塞呼吸道内部所致的窒息、液体误入呼吸道所致的窒息、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以及异常体位所致的窒息等。

二、机械性窒息的病理生理变化

(一)呼吸系统功能障碍

1.窒息前期 由于体内尚有剩余的氧可供组织细胞利用,也由于机体的代偿作用,此期可不表现出任何症状,一般可持续0.5分钟。

2.吸气性呼吸困难期 由于体内缺氧和二氧化碳潴留刺激延髓呼吸中枢,呼吸加速,吸气强于呼气,血压升高,回心血量增多,表现为颜面手指发绀、眼球突出等。一般可持续1~1.5分钟。

3.呼气性呼吸困难期 此期由于体内二氧化碳持续增多,刺激迷走神经,反射性地加剧呼吸运动,使呼气强于吸气。全身骨骼肌可出现痉挛。由于脑组织严重缺氧,意识逐渐丧失,心率下降,瞳孔缩小,还可出现流涎、排便或排精现象。此过程一般不超过1分钟。

4.呼吸暂停期 呼吸浅而慢,状如假死,此过程持续1~2分钟.

5.终末呼吸期 出现潮式呼吸,呈间歇性张口呼吸,同时瞳孔散大,肌肉松弛,此过程持续1至数分钟。

6.呼吸停止期 此期呼吸已停止,但仍可有微弱的心搏。

窒息全过程所经历的时间为5~6分钟。

(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中枢神经系统的血供非常丰富。脑组织中以神经元对缺氧最为敏感。脑血流完全阻断5秒钟即可导致意识丧失,阻断5~8分钟可导致难以恢复的损害,甚至脑死亡。窒息初期,通过神经反射出现脑血管代偿性扩张,可使脑部血流量增加约50%,窒息发生后的1~2分钟内,意识即可丧失。

(三)血液循环障碍

在吸气性呼吸困难期,因剧烈的吸气运动,使胸腔的负压加剧,回心血量增多,肺内血管及右心均充盈血液,大静脉高度淤血,颈静脉怒张,出现颜面部肿胀发绀。至呼气性呼吸困难期,肺内部分血液注入左心和大动脉,血压上升。胸腔器官,如肺、心可因毛细血管破裂而发生出血,被膜下可见瘀点性出血。

(四)肌肉功能失常

肌肉松弛,不能做有意识的动作,还可发生全身性的惊厥。

若窒息后未立即死亡,而存活一段时间后又因继发合并症而死亡者称为迟发性窒息死亡。

三、机械性窒息死亡尸体的一般征象

(一)尸体体表征象

1.颜面部淤血发绀、肿胀 因扼颈、勒颈或压迫胸腹部导致死亡的,由于头面部静脉回流受阻,血液瘀滞严重,加之血液中还原血红蛋白含量增多,使颜面部发绀及肿胀明显,尤以面部、口唇、耳郭等处为著。

2.瘀点性出血 颜面部和眼睑结膜近穹窿部、球结膜的内外眦部常可见圆形、针尖大小的出血点。瘀点性出血的发生与小静脉淤血、窒息缺氧所致的血管通透性增强、毛细血管破裂、应激状态下的肾上腺素分泌增多、血压升高等因素有关,常在窒息发生当时或15~30秒内发生。此特征现不作为机械性窒息的特征性改变。

3.尸斑出现较早、显著、分布较广泛 由于缺氧使末梢血管扩张,通透性增强,且血液不凝,呈流动性,加之还原血红蛋白含量高,因此死后不久便可形成伴有点状出血的尸斑。

4.尸冷缓慢 窒息过程中常发生惊厥,机体产热增加使体温升高,尸冷过程缓慢。

5.牙齿浸染 窒息死者的牙齿,在牙颈表面可出现玫瑰色或淡红棕色,经过酒精浸泡后色泽更加鲜艳,又将其称为玫瑰齿。其形成机制可能是窒息过程中缺氧所致的牙龈黏膜毛细血管出血而浸染牙齿。尸体腐败时,腐败的血性物也可产生此类现象,因此并不是特异性指征。

6.其它改变 可有大小便失禁、精液排出的现象。还可见口涎和鼻涕流出,有时可染有血色。

(二)尸体内部征象

1.器官淤血 各内脏器官呈明显的淤血状态,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脾脏呈缺血状态。

2.器官被膜下、黏膜瘀点性出血 称为Tardieu斑。并非窒息者特有。

3.肺气肿、肺水肿、胰腺出血等

(三)机械性窒息的纤维病理学改变

脑对缺氧非常敏感,缺氧后,神经细胞呈嗜酸性染色,可发生核固缩、核破碎乃至核消失。


Re: 法医病理学

发表于 : 2024年 6月 4日 15:44
Carson Bryson
法医病理学 — 第十九章 缢死,俗称吊死的病理学改变以及法医学鉴定(生前吊死、死后悬尸鉴别)

第一节 缢 死


缢死,俗称吊死,是利用自身全部或部分体重,使套在颈部的绳索或其他类似物压迫颈部而引起的死亡。

一、缢索、缢套和结扣

(一)缢索

用于缢颈的绳索或类似物称为缢索。

1.软缢索 是质地较柔软的条状或带状物,如床单、围巾等。

2.硬缢索 质地较硬但可以折曲的条索状金属类物,如金属丝、电线、链条等。

3.半坚硬缢索 质地介于软缢索和硬缢索之间的条索状物,如麻绳、尼龙绳、皮带等。

此外,在野外还可见用野藤条、植物茎枝、树杈等缢颈;在室内颈部压迫在桌椅横档或沙发扶手上、床或木板边缘、在汽车内用安全带缢颈等。

(二)缢套

缢颈前,通常将软缢索或半坚硬缢索打结做成索套。

1.固定型索套 又称死套。索套的绳结固定为死结。当缢吊者的身体随体重下坠时,索套周径大小基本不变。本型又可分为开放式索套和闭锁式索套。开放式索套的周径较大。仅颈部受压部位与索套相接触,索套呈U字形,称为开放式死套,此型最常见。闭锁式索套是缢索全周与颈部紧密接触,并形成死结,索套呈O字形,绳端固定于高处;或缢索打死结后又从项部绕至颈前交叉,两端再左右分开,分别沿两侧下颌角、乳突向后斜向上升。

2.滑动型索套 又称活套。索套的周径大小可随体重压力的增加而缩小,并收紧压迫颈项部。滑动型索套最容易形成闭锁式索套。

(三)绳结

绳结是缢索上所系的结扣。绳结的式样和系结的方法常能反映作案人的职业或其系结的习惯方式,具有重要的法医学物证价值。因此在现场勘查时必须保留绳结的原状,不能解开。

二、缢死的体位

缢死可在悬位,即双足离地;也可双足不离地而取立、蹲、跪、坐、卧等任何体位。悬位缢颈者的颈部承受体重100%的压力;立位和蹲位者为体重的70%~80%;坐位者为体重的15%~20%;卧位者占体重的15%~40%。将双足离地的悬位缢颈者称为不完全型缢颈。根据实验,颈部各血管受压闭塞只需要不足十几千克的力。故即使不完全缢颈,身体部分重力已足够压闭血管引起死亡。

三、缢 型

(一)典型缢型

缢颈时,缢索最大着力点在颈前不,一般位于舌骨与甲状软骨之间,向两侧绕行,沿双侧下颌角经耳后越过乳突,并斜向颈部后上方悬吊,或在枕骨中部上方打结后悬吊,头向前倾垂。

(二)非典型缢型

1.侧位缢型 缢索最大着力点在颈部左侧或右侧,头部受力侧呈侧位倾斜。

2.后位缢型 与前位缢型相反,缢索由项部向两侧绕行,分别经两侧下颌角后悬吊,头向后倾斜,受力点在项部。

四、缢死的机制

(一)呼吸道受压、闭塞影响气体交换

当身体下坠时,受缢索的作用,舌根被推向后上方并紧贴咽后壁,闭塞咽腔;同时,舌骨大角和甲状软骨上角被压向椎体,使会厌盖住喉头而闭塞呼吸道。侧位缢型缢吊时,缢索可直接压迫喉头或气管而闭塞呼吸道。后位缢型者缢索压迫颈部使椎体向前突出,间接压迫呼吸道。

(二)颈部血管受压致脑缺血

一些研究证明,颈部遭受到2kg的压力可以压闭颈静脉;5kg可以压闭颈动脉;16.6kg可以压闭椎动脉,因此,一般认为只要颈部受到17kg的压力,即可完全压闭颈部所有动脉,阻断脑组织供血。

(三)颈部神经受压引起反射性心脏停搏

缢吊过程中,缢索压迫迷走神经或颈动脉窦,引起反射性心搏变慢乃至停止。同时,缢索压迫可刺激迷走神经、喉上神经引起反射性呼吸骤停。

(四)颈椎和颈髓损伤

多见于某些国家实施绞刑处死或身体突然坠落悬空缢吊时,因颈部突然受到缢索的剧烈牵拉,导致寰枕关节脱位而挫压颈髓。

五、缢死的病理学变化

(一)颈部改变

1.缢沟的形状 缢沟是缢索压迫颈部,在颈部皮肤上所形成的缢索印痕,是缢死者的重要外部改变。颈部着力最重的部位缢沟最深,其两侧分别斜向上走行而逐渐变浅,最后消失;一般两端不相交,无缢沟处称为提空。这种不交叉而具有开口的缢沟在我国古代法医学书籍中被描述为“八字不交”。

(1)缢沟的位置和方向:①前位缢型者:缢沟在颈前部位最深,一般位于甲状软骨与舌骨之间,再分向左、右两侧分别斜行向后上方绕下颌角,经耳后进入发际,并逐渐变浅,在枕外隆突两侧消失;②侧位缢型者:缢沟在颈的左侧或右侧最深,相当于甲状软骨水平,其前方经下颌 ,后部经项部分别斜行向上绕至对侧,逐渐变浅,在耳部下方或耳后形成提空;③后位缢型者:缢沟以项部最深,再分别经颈部两侧绕过下颌角,并逐渐变浅,至颈前部形成提空现象。

(2)缢沟的数目:一条缢沟常由单缢套形成。双缢套时,如果两条缢索平行受力压迫颈部,可形成两条缢沟。实践中缢沟数目以一条常见。有些情况下,不能单纯根据缢沟数目来认定缢索的匝数。如果在缢吊的过程中缢索在颈部有滑动,一条缢索可形成轻重不同的两条缢沟。

(3)缢沟的宽度和深度:一般缢沟的宽度与缢索的粗细相仿或略窄。其深度与缢索的软硬、粗细和缢型、体位、体重以及缢吊的时间长短有关。质地柔软而宽的缢索形成的缢沟浅而宽,一般缢沟局部表皮剥脱缺如,或很轻,称之为软缢沟;质地硬而细或表面粗糙的缢索形成的缢沟窄而深,常伴有缢沟局部表皮剥脱,甚至缢沟边缘的皮内或皮下出血,称之为硬缢沟。一般缢索着力部位处缢沟最深,两侧逐渐变浅,到提空处消失。完全性缢吊者的缢沟比不完全缢吊者深;缢吊时间长者缢沟较深。

(4)缢沟的颜色与皮肤损伤:缢沟的颜色与缢沟处皮肤受缢索损伤的程度有关。当缢沟处渗出的组织液蒸发后,缢沟颜色变深呈黄褐色或暗红褐色,并逐渐干燥形成皮革样外观。

2.缢沟皮肤的组织学改变 光镜HE染色中,缢沟处上皮角化层消失,表皮各层细胞紧密,细胞及核伸长,与表面呈平行排列,细胞核质浓染;真皮乳头变平,胶原纤维呈均质嗜伊红增强;毛囊、汗腺、皮脂腺,甚至血管等结构呈条索状;缢沟周边区皮内小血管充血,有时可见局灶性出血。

3.颈深部组织和器官的改变

(1)颈部肌肉的损伤:因颈部压迫于缢索,特别是硬缢索上,可使胸锁乳突肌、胸骨舌骨肌、甲状舌骨肌和肩胛舌骨肌出现相应的压陷痕迹,也称为内部缢沟。压陷的局部出现玻璃样变,或伴有局限性出血,但罕见有断裂。

(2)颈部浅、深淋巴结出血:颈部软组织出血后,红细胞可沿毛细淋巴管流向附近的淋巴结。显微镜下可见淋巴结被膜及其皮、髓质局灶性出血或淋巴结边缘窦、皮质窦和髓窦内充满红细胞。这些改变是认定生前缢沟的重要依据。

(3)颈动脉损伤:特别是老年缢死者可见颈总动脉的颈内和颈外动脉分支处下方的内膜有1~2条横向裂纹,并伴有局部内膜下出血。

(4)舌骨大角、甲状软骨骨折:舌骨大角骨折多发生在舌骨大角外1/3和内2/3交界处。舌骨骨折可分为内向骨折、外向骨折和牵引性骨折3型。

(二)缢死的其它改变

1.颜面部

(1)面色改变及面部瘀点性出血:缢死者的面色取决于颈部动、静脉是否受压和压闭的程度。①前位缢型者,由于颈部动静脉完全压闭,头面部呈缺血状态,因此,面色苍白,俗称“白缢死”;②侧位缢型和后位缢型者,仅缢索压迫侧的颈部血管被压闭,而对侧一般仅压闭静脉,使头面部的血液回流受阻,但仍有部分动脉供血,因此,颜面部瘀血肿胀,俗称“青缢死”。

(2)鼻腔及口腔涕涎流注。

(3)舌尖露出齿列外:如果缢索位于喉结的上方,舌抵牙而不伸出,反之伸出。

2.体表及手足损伤

3.尸斑和尸僵 缢吊者的尸体由于血液的坠积,在前臂、手足、小腿等部位出现尸斑或伴有散在瘀点性出血。在腰带压迫的以上部位出现围腰带状尸斑,但腰带压迫处呈围腰的带状苍白区。

4.内部器官的改变 心、肺、肝、肾及胃肠道淤血,浆膜下有瘀点性出血。

六、缢索的物证意义

1.搜集、保留现场的缢索,并拍照记录。

2.检查缢索 检查缢索的性状、索套的圈数要与缢沟的形状、条数、印痕等相互验证。

3.保留绳结 一般绳结能够反映出作案人的职业性质和其日常生活中最熟悉、最习惯的打结方法。在勘验现场时,不可解开绳结,应在绳结之外的部位剪断缢索,取下后用色线连接断端,并固定索套交叉重叠处,使绳结、索套保持原状。

4.观察缢索人体组织成分 仔细检查或在立体显微镜下观察可疑缢索上是否附有人体组织成分。

5.缢索不在现场 通过DNA检查追踪核实。

七、缢死的法医学鉴定

(一)缢死与死后缢尸的鉴别

主要通过窒息征象、颜面部改变以及缢沟的生活反应等鉴别。

(二)自缢

自缢者必有自杀的原因和动机,多为成人。

1.现场 现场平静,现场或死者衣兜内可能留有遗书。室内自缢者家中门窗多锁闭;室外自缢者现场无搏斗迹象,仅有死者的脚印,死者衣装整洁。

2.尸体改变 自缢者的全身和局部,除有缢死的改变外,并无其他致命性的损伤。如在缢吊的过程中身体抽搐,碰撞周围物体,可在手足或身体突出部位形成擦伤或挫伤。

(三)他缢

只有当被害人为儿童或处于沉睡、醉酒、昏迷而无力抵抗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缢颈致死。现场常有搏斗迹象,留有被害人以外的脚印,如果加害者受到损伤,也可在现场遗留血迹。被害者体表可有严重的外伤和防卫伤。这种损伤常不能用被害者自己形成来解释。

(四)意外性缢死

八、缢颈后非即时死亡

绝大多数人在缢颈后即可出现意识丧失而不能自救,但并不立即死亡,常与缢颈后5~20分钟发生死亡。因此,如能及早发现并予以积极的抢救,尚有复苏甚至生存的可能。但其中半数以上被抢救复苏者,生存一段时间后死亡,这种称为缢颈后非即时死亡或称之为缢颈后迟发性死亡。导致缢颈后迟发性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感染和缺血缺氧引起的脑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