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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圣都警察局

"To protect and To 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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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83-1035|田纳西州诉加纳案 (涉及使用致命武力)

田纳西州诉加纳案

美国最高法院提审

上诉自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

案号 83-1035  1984 年 10 月 30 日辩论 — 1985 年 3 月 27 日裁定


案情概要
  • 田纳西州一项法令规定,如果警官在发出逮捕嫌疑人的意图通知后,嫌疑人逃跑或暴力拒捕,“警官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实施逮捕”。根据该法条的授权,一名孟菲斯警官开枪打死了被上诉人加纳的儿子。当时,加纳的儿子在被要求停下后,翻越围栏逃入他涉嫌入室盗窃的房屋后院。尽管该警官“有理由确信”嫌疑人没有携带武器,并且认为他只有17或18岁,身材瘦小,但他仍然使用了致命武力。加纳的父亲随后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1983条,要求赔偿其儿子宪法权利受到侵犯造成的损失。地区法院裁定该法条和警官的行为均符合宪法。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裁决。
判决:田纳西州该法条违宪,因为它授权对一名显然没有携带武器、不具危险性的逃跑嫌疑人(如本案所示)使用致命武力。除非为了防止嫌疑人逃脱,且警官有合理理由相信嫌疑人对警官或他人构成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重大威胁,否则不得使用此类武力。
  • (a) 使用致命武力进行逮捕属于扣押,须遵守第四修正案的合理性要求。为确定此类扣押是否合理,必须权衡嫌疑人根据该修正案享有的权利受到的侵犯程度与政府有效执法的利益。这种权衡过程表明,即使有合理理由逮捕嫌疑人,警官也并非总能通过杀死嫌疑人来达到目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使用致命武力阻止所有重罪嫌疑人逃脱都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

    (b) 就本案而言,不应根据允许使用一切必要武力逮捕逃犯的普通法规则来解释第四修正案。法律和技术环境的变化意味着,如果按字面意思应用该规则,其含义几乎已面目全非。虽然重罪过去是死罪,但现在很少有重罪是死罪,或者说很少有重罪可以被判处死刑,而许多在普通法中被归类为轻罪或根本不存在的犯罪,现在却被认定为重罪。此外,普通法规则形成于武器技术尚不发达的时期。而且,鉴于各州已采纳了不同的规则,表明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逐渐背离普通法规则,尤其是在警察部门内部,因此,该规则对于田纳西州法令的合宪性而言是一个值得怀疑的指标。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认定该法令授权的此类警务实践不合理会严重阻碍有效的执法。

    (c) 虽然入室盗窃是重罪,但本案中的警官不可能合理地认为嫌疑人——年轻、瘦弱且未携带武器——构成任何威胁。此外,一名未携带武器的嫌疑人在夜间闯入住宅,并不意味着他必然危险。
710 F.2d 240,维持原判并发回重审。

怀特大法官发表了法院意见,布伦南、马歇尔、布莱克门、鲍威尔和史蒂文斯大法官均表示同意。奥康纳大法官发表了反对意见,伯格首席大法官和伦奎斯特大法官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