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诉拉比诺维茨案
美国最高法院提审
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调卷令
案号 87-6571 1989 年 2 月 21 日辩论 — 1989 年 5 月 15 日裁定
案情概要
- 原告格雷厄姆患有糖尿病,他请朋友贝瑞开车送他去便利店买橙汁以缓解胰岛素反应。进入便利店后,格雷厄姆看到前面人很多,便匆匆离开,让贝瑞开车送他去朋友家。被告康纳是一名警官,看到格雷厄姆匆忙进出便利店后心生疑虑,便跟踪贝瑞的车,并将其拦下进行调查,命令两人等候,以便他了解店内发生了什么。尽管格雷厄姆的朋友告诉警方,格雷厄姆只是患有“糖反应”,但警官还是命令格雷厄姆等一等,等他查清楚便利店发生了什么事,如果有的话。当康纳回到他的巡逻车上寻求支援时,格雷厄姆下了车,绕着车跑了两圈,最后坐在路边,短暂地昏倒了。在随后的混乱中,一些支援警官应康纳的请求赶到了现场。一名警官在人行道上将格雷厄姆翻了个身,把他的双手紧紧反铐在背后,无视贝瑞给他拿糖的请求。另一位警官说:“我见过很多患有糖糖尿病的人,他们从来没有这样做过。
在与警方的交锋中,格雷厄姆的脚骨折了,手腕有伤口,前额瘀伤,肩膀也受伤了。
格雷厄姆根据《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3条对被告提起诉讼,指控他们在拦截过程中过度使用武力,侵犯了其“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3条享有的权利”。地区法院在格雷厄姆举证完毕后,准许了被告提出的指示性判决动议。法院采用了一项四因素检验标准来确定过度使用武力是否构成《美国法典》第1983条规定的诉讼理由。该标准除其他外,还考察了武力的使用是否出于维护和控制现场局势做出的的善意努力,还是出于恶意和虐待的目的,旨在造成伤害。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认可该检验方法普遍适用于所有针对政府官员提出的宪法上过度使用武力的索赔,驳回了格雷厄姆的论点,即要求他证明所谓的过度使用武力是出于恶意和虐待的目的而造成的伤害是错误的,并认为一个合理的陪审团如果将约翰逊诉格里克案的检验方法应用于他的证据,就不能认定所使用的武力是宪法上过度的。
判决:所有关于执法人员在逮捕、调查性盘问或其他“扣押”公民过程中使用过度武力(无论是否致命)的指控,均应依据第四修正案的“客观合理性”标准进行分析,而非依据实质性正当程序标准。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490卷,392-399页)
- (a) 认为所有依据《美国法典》第1983条提出的过度武力指控均适用单一通用标准的观点被驳回。相反,法院必须确定被指控因武力使用而受到侵犯的具体宪法权利,然后参照管辖该权利的具体宪法标准来判断该指控是否成立。(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490卷,393-394页)
(b) 指控执法人员在逮捕、调查性盘查或其他“扣押”自由公民的过程中过度使用武力,最恰当的表述是援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第四修正案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免受无理扣押”的权利,此类指控必须参照第四修正案的“合理性”标准进行判断。(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490卷,394-395页)
(c) 第四修正案的“合理性”审查标准是,根据执法人员所面临的事实和情况,判断其行为是否“客观合理”,而不考虑其潜在意图或动机。对特定武力使用的“合理性”判断,必须从现场一名理性警官的角度出发,并且必须考虑到警官经常被迫在特定情况下瞬间决定所需武力的程度。(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490卷,394-397页)
(d) 下级法院适用的约翰逊诉格里克案检验标准与恰当的第四修正案分析不符。认为该检验标准中“恶意和虐待”的审查仅仅是描述在特定情况下客观上不合理行为的另一种方式的说法,是被驳回的。同样被驳回的结论是,由于个别警官的主观动机在决定对已定罪囚犯使用武力是否违反第八修正案方面至关重要,因此在决定对嫌疑人或被捕者使用武力是否违反第四修正案时,审查这些动机并不构成可撤销的错误。第八修正案中的“残酷”和“惩罚”等词语显然暗示着对主观心理状态的某种审查,而第四修正案中的“不合理”等词语则没有这种含义。此外,保护力度较弱的第八修正案标准仅适用于州政府已遵守传统上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宪法保障之后。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490卷,397-399页)
827 F.2d 945,判决被撤销并被发回重审。
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发表了法院意见,怀特、史蒂文斯、奥康纳、斯卡利亚和肯尼迪大法官均表示同意。布莱克门大法官发表了部分同意意见和同意判决的意见,布伦南和马歇尔大法官均表示同意。
补充:该案件的结果是在检查警官的行为时创建了“客观合理性测试”。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判例法,该测试将演变为可以总结为“鉴于当时已知的事实,一名训练有素且经验丰富的警官是否会以类似的方式做出反应”。
- 最高法院认为,确定扣押的“合理性”“需要仔细平衡侵犯个人第四修正案利益的性质和质量与所涉政府利益的抵消”。它承认,“我们的第四修正案判例早就承认,当警告进行逮捕或调查时必然伴随着使用某种程度的武力来实现。” “因为根据第四修正案的合理性测试无法精确定义或套用,”它随后指出,然而,测试的“正确应用需要仔细注意每个特定案例的事实和情况。
当评估警察使用武力的合法性时,应该综合考虑三个因素:(1)警官的行为是否合理和必要;(2)警官在使用致死武力时的情境;(3)对方是否构成威胁。
[A4][b][center][size=120]美国诉拉比诺维茨案[/size]
美国最高法院提审
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调卷令
案号 87-6571 1989 年 2 月 21 日辩论 — 1989 年 5 月 15 日裁定[/center][/b]
[b]案情概要[/b]
[list=none]原告格雷厄姆患有糖尿病,他请朋友贝瑞开车送他去便利店买橙汁以缓解胰岛素反应。进入便利店后,格雷厄姆看到前面人很多,便匆匆离开,让贝瑞开车送他去朋友家。被告康纳是一名警官,看到格雷厄姆匆忙进出便利店后心生疑虑,便跟踪贝瑞的车,并将其拦下进行调查,命令两人等候,以便他了解店内发生了什么。尽管格雷厄姆的朋友告诉警方,格雷厄姆只是患有“糖反应”,但警官还是命令格雷厄姆等一等,等他查清楚便利店发生了什么事,如果有的话。当康纳回到他的巡逻车上寻求支援时,格雷厄姆下了车,绕着车跑了两圈,最后坐在路边,短暂地昏倒了。在随后的混乱中,一些支援警官应康纳的请求赶到了现场。一名警官在人行道上将格雷厄姆翻了个身,把他的双手紧紧反铐在背后,无视贝瑞给他拿糖的请求。另一位警官说:“我见过很多患有糖糖尿病的人,他们从来没有这样做过。
在与警方的交锋中,格雷厄姆的脚骨折了,手腕有伤口,前额瘀伤,肩膀也受伤了。
格雷厄姆根据《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3条对被告提起诉讼,指控他们在拦截过程中过度使用武力,侵犯了其“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3条享有的权利”。地区法院在格雷厄姆举证完毕后,准许了被告提出的指示性判决动议。法院采用了一项四因素检验标准来确定过度使用武力是否构成《美国法典》第1983条规定的诉讼理由。该标准除其他外,还考察了武力的使用是否出于维护和控制现场局势做出的的善意努力,还是出于恶意和虐待的目的,旨在造成伤害。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认可该检验方法普遍适用于所有针对政府官员提出的宪法上过度使用武力的索赔,驳回了格雷厄姆的论点,即要求他证明所谓的过度使用武力是出于恶意和虐待的目的而造成的伤害是错误的,并认为一个合理的陪审团如果将约翰逊诉格里克案的检验方法应用于他的证据,就不能认定所使用的武力是宪法上过度的。[/list]
[b]判决:[/b]所有关于执法人员在逮捕、调查性盘问或其他“扣押”公民过程中使用过度武力(无论是否致命)的指控,均应依据第四修正案的“客观合理性”标准进行分析,而非依据实质性正当程序标准。[i](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490卷,392-399页)[/i]
[list=none][b](a)[/b] 认为所有依据《美国法典》第1983条提出的过度武力指控均适用单一通用标准的观点被驳回。相反,法院必须确定被指控因武力使用而受到侵犯的具体宪法权利,然后参照管辖该权利的具体宪法标准来判断该指控是否成立。[i](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490卷,393-394页)[/i]
[b](b)[/b] 指控执法人员在逮捕、调查性盘查或其他“扣押”自由公民的过程中过度使用武力,最恰当的表述是援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第四修正案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免受无理扣押”的权利,此类指控必须参照第四修正案的“合理性”标准进行判断。[i](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490卷,394-395页)[/i]
[b](c)[/b] 第四修正案的“合理性”审查标准是,根据执法人员所面临的事实和情况,判断其行为是否“客观合理”,而不考虑其潜在意图或动机。对特定武力使用的“合理性”判断,必须从现场一名理性警官的角度出发,并且必须考虑到警官经常被迫在特定情况下瞬间决定所需武力的程度。[i](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490卷,394-397页)[/i]
[b](d)[/b] 下级法院适用的约翰逊诉格里克案检验标准与恰当的第四修正案分析不符。认为该检验标准中“恶意和虐待”的审查仅仅是描述在特定情况下客观上不合理行为的另一种方式的说法,是被驳回的。同样被驳回的结论是,由于个别警官的主观动机在决定对已定罪囚犯使用武力是否违反第八修正案方面至关重要,因此在决定对嫌疑人或被捕者使用武力是否违反第四修正案时,审查这些动机并不构成可撤销的错误。第八修正案中的“残酷”和“惩罚”等词语显然暗示着对主观心理状态的某种审查,而第四修正案中的“不合理”等词语则没有这种含义。此外,保护力度较弱的第八修正案标准仅适用于州政府已遵守传统上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宪法保障之后。 [i](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490卷,397-399页)[/i]
827 F.2d 945,判决被撤销并被发回重审。
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发表了法院意见,怀特、史蒂文斯、奥康纳、斯卡利亚和肯尼迪大法官均表示同意。布莱克门大法官发表了部分同意意见和同意判决的意见,布伦南和马歇尔大法官均表示同意。[/list]
[b]补充:[/b]该案件的结果是在检查警官的行为时创建了“客观合理性测试”。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判例法,该测试将演变为可以总结为“鉴于当时已知的事实,一名训练有素且经验丰富的警官是否会以类似的方式做出反应”。
[list=NONE]最高法院认为,确定扣押的“合理性”“需要仔细平衡侵犯个人第四修正案利益的性质和质量与所涉政府利益的抵消”。它承认,“我们的第四修正案判例早就承认,当警告进行逮捕或调查时必然伴随着使用某种程度的武力来实现。” “因为根据第四修正案的合理性测试无法精确定义或套用,”它随后指出,然而,测试的“正确应用需要仔细注意每个特定案例的事实和情况。
当评估警察使用武力的合法性时,应该综合考虑三个因素:[b](1)警官的行为是否合理和必要;(2)警官在使用致死武力时的情境;(3)对方是否构成威胁。[/b][/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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