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监控和隐私法案(ESPA法案)
由圣安地列斯州第71届大会通过,第二届会议于七月八日星期一在洛圣都市开始并举行。
第一章 前言
第101节 —
§ 101. 一般定义——为本法之目的:
- 就本法和所有对本法的引用而言,“电子监视”和所有其他形式的变体均指根据合法程序和法律程序以调查为目的的监视活动。
- 就本法和对本法的所有引用而言,“电子监视令”和所有其他形式的变体均指专门为个人财产的电子物品和储存物品量身定做的一种搜查令。
- 就本法和对本法的所有引用而言,“持有者”和所有其它形式的变体均指被归类为当前持有被调查的电子设备的合法持有人。
- 就本法和对本法的所有引用而言,“电子定位”和所有其它形式的变体是用于通过电子定位设备确定另一个人或一组人的位置的术语。
- 就本法和对本法的所有引用而言,“紧急情况”和所有其他形式的变体是用于描述需要执法部门立即采取行动以确保公共安全和防止生命或财产损失的情况的术语。
- 就本法和对本法的所有引用而言,“I类电子监听设备”和所有其他形式的变体是用于描述以获取电子录音为明确目的放置在公共或私人财产内、财产上或财产周围的监听设备的术语。
- 就本法和对本法的所有引用而言,“II类电子监听设备”和所有其他形式的变体是用于描述为获得电子录音而放置在某人物品中或直接放置在人身上的监听设备的术语。
第102节 —
标题和目录 —
- 本法案可引用为“2019年电子监控与隐私法案(ESPA ACT)法案”
- 本法目录如下:
- 第一章:前言
- 第二章:电子监视与跟踪
- 第201节—电子监视令
- 第202节—扣押的个人财产权
- 第203节—电子跟踪豁免权
- 第204节—电子监听设备时限标准
- 第205节—单方同意
第二章 电子监视与跟踪
第201节 电子监视令
- 圣安地列斯州在适当考虑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和《权利宣言》第一条中的圣安地列斯宪法保障, 第十二节 法律对电子存储、数据和杂项信息的判例后授权创建一种新型搜查令,称为“电子监视令”或简称ESW。这些搜查令将对以下有关电子监视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 电子监视令应归类为与标准逮捕和搜查令完全分开的搜查令,但在一般适用时应符合搜查令的标准。今后将禁止因为需要电子追踪某些信息时而是用搜查令。对电子设备的实物扣押应保持豁免,并可根据搜查令标准和准则下令扣押。
- 因遇到电子设备上的信息可能被破坏而获取电子信息的紧急情况时,则可以绕过电子监视令的申请情绪。
- 电子监控令只适用于设备所属的个人,因此只能针对该个人使用。根据《STEP》第 305 条的规定,对符合标准的犯罪实体的电子搜查令允许有例外情况。 如果根据授权的 ESW 发现另一方有犯罪活动的证据,则必须对其他各方分别申请标准的搜查令、电子监视令和逮捕令。
第202节 扣押的个人财产权
- 根据一般逮捕程序中关于扣押正在办理登记手续的个人物品的规定,如果未获得持有人访问其设备的许可,执法人员扣押并提交的所有电子设备在没有电子监控令的情况下不得被访问。无论这些设备是否被列为证据,是否正在进行调查,是否已经存放在任何类型的证据柜中。
- 如果批准了对涉及电子设备的财产进行实际扣押的搜查令,该授权仅批准了对物品的实际扣押,而未批准对物品中的数据进行实际扣押。执法人员若要访问电子设备上的数据,必须同时获得对财产进行实物扣押的搜查令和对财产上的数据进行电子监控的搜查令。如果没有为扣押数据或实体设备申请适当的搜查令,将导致违规部门承担经济责任。
第203节 电子跟踪豁免
- 为了公共安全的利益,那些被视为执法人员的人可以使用电子跟踪的方法,而不需要电子安全监视器,以便为以下目的确定位置:
第204节 电子监听设备时限标准
- 为了保护隐私和个人权利,与电子监听设备有关的授权令必须符合既定的法律时限,才能被视为符合法律标准。
- 为获取录音数据而在某人的财产内或财产上放置的第 I 类电子监听设备,在设备投入使用时,无论是在公共场所还是在私人场所,都必须遵守自设备投入使用起二十天内的时限。二十天期限一过,授权放置设备的法律实体将有法律义务向圣安地列斯高级法院和洛圣都县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提交调查结果,以确定录音设备是否有效地收集了可接受的证据。
- 第二类电子监听设备没有指定时限,不需要授权令即可使用。第二类设备属于第 205 条 "单方同意 "的范畴,无需圣安地列斯司法机构批准。从第二类设备获取的记录数据仍需接受圣安地列斯司法机构的审查。
- 在处理 I 类电子监听设备时,如果不遵守规定的时限,所有记录的数据将不被法庭采纳,并可能被视为刑事犯罪行为。
第205节—单方同意
- 圣安地列斯州从此以后在对个人进行视频和音频录音方面被视为 "单方同意 "州。这将被定义为:只有一个积极参与对话的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授权记录互动,而无需考虑另一方。未积极参与对话的参与者受此条款限制,并受一般隐私法规和法律管辖。本条款仅适用于具有隐私预期的对话。(例如,在私人住所或私人环境中)。
- 单方同意录制视频和音频不仅应扩展到由一个人授权录制,而且还应补充规定:在对话被录制的情况下,甚至无需通知另一方他们正在被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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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ize=150][centre]电子监控和隐私法案(ESPA法案)[/centre][/size][/b]
[b][size=80][centre]由圣安地列斯州第71届大会通过,第二届会议于七月八日星期一在洛圣都市开始并举行。[/centre][/siz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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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ize=130] 第一章 前言[/size][/b]
[b]第101节 — [/b]
[b]§ 101. 一般定义——为本法之目的:[/b]
[list][*]就本法和所有对本法的引用而言,“电子监视”和所有其他形式的变体均指根据合法程序和法律程序以调查为目的的监视活动。
[*]就本法和对本法的所有引用而言,“电子监视令”和所有其他形式的变体均指专门为个人财产的电子物品和储存物品量身定做的一种搜查令。
[*]就本法和对本法的所有引用而言,“持有者”和所有其它形式的变体均指被归类为当前持有被调查的电子设备的合法持有人。
[*]就本法和对本法的所有引用而言,“电子定位”和所有其它形式的变体是用于通过电子定位设备确定另一个人或一组人的位置的术语。
[*]就本法和对本法的所有引用而言,“紧急情况”和所有其他形式的变体是用于描述需要执法部门立即采取行动以确保公共安全和防止生命或财产损失的情况的术语。
[*]就本法和对本法的所有引用而言,“I类电子监听设备”和所有其他形式的变体是用于描述以获取电子录音为明确目的放置在公共或私人财产内、财产上或财产周围的监听设备的术语。
[*]就本法和对本法的所有引用而言,“II类电子监听设备”和所有其他形式的变体是用于描述为获得电子录音而放置在某人物品中或直接放置在人身上的监听设备的术语。[/list]
[b]第102节 — [/b]
[b]标题和目录 — [/b]
[list=a]本法案可引用为“2019年电子监控与隐私法案(ESPA ACT)法案”
[*]本法目录如下:
[list][*]第一章:前言
[list][*]第101节—定义
[*]第102节—标题与目录[/list]
[*]第二章:电子监视与跟踪
[list][*]第201节—电子监视令
[*]第202节—扣押的个人财产权
[*]第203节—电子跟踪豁免权
[*]第204节—电子监听设备时限标准
[*]第205节—单方同意[/list][/list][/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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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left][img]https://i.loli.net/2021/08/16/y9obs2RjcBKniqG.png[/img][b][size=130] [/size][/b][size=130]第二章 电子监视与跟踪[/size][/left]
[size=120][b]第201节 电子监视令[/b][/size]
[list=a]圣安地列斯州在适当考虑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和《权利宣言》第一条中的圣安地列斯宪法保障, 第十二节 法律对电子存储、数据和杂项信息的判例后授权创建一种新型搜查令,称为“电子监视令”或简称ESW。这些搜查令将对以下有关电子监视的案件具有管辖权;[list][*]电子跟踪
[*]电子识别
[*]电子监视
[*]电子跟踪[/list]
[*]电子监视令应归类为与标准逮捕和搜查令完全分开的搜查令,但在一般适用时应符合搜查令的标准。今后将禁止因为需要电子追踪某些信息时而是用搜查令。对电子设备的实物扣押应保持豁免,并可根据搜查令标准和准则下令扣押。
[*]因遇到电子设备上的信息可能被破坏而获取电子信息的紧急情况时,则可以绕过电子监视令的申请情绪。
[*]电子监控令只适用于设备所属的个人,因此只能针对该个人使用。根据《STEP》第 305 条的规定,对符合标准的犯罪实体的电子搜查令允许有例外情况。 如果根据授权的 ESW 发现另一方有犯罪活动的证据,则必须对其他各方分别申请标准的搜查令、电子监视令和逮捕令。[/list]
[size=120][b]第202节 扣押的个人财产权[/b][/size]
[list=a][*]根据一般逮捕程序中关于扣押正在办理登记手续的个人物品的规定,如果未获得持有人访问其设备的许可,执法人员扣押并提交的所有电子设备在没有电子监控令的情况下不得被访问。无论这些设备是否被列为证据,是否正在进行调查,是否已经存放在任何类型的证据柜中。
[*]如果批准了对涉及电子设备的财产进行实际扣押的搜查令,该授权仅批准了对物品的实际扣押,而未批准对物品中的数据进行实际扣押。执法人员若要访问电子设备上的数据,必须同时获得对财产进行实物扣押的搜查令和对财产上的数据进行电子监控的搜查令。如果没有为扣押数据或实体设备申请适当的搜查令,将导致违规部门承担经济责任。[/list]
[size=120][b]第203节 电子跟踪豁免[/b][/size]
[list=a][*]为了公共安全的利益,那些被视为执法人员的人可以使用电子跟踪的方法,而不需要电子安全监视器,以便为以下目的确定位置:
[list][*]监视
[*]紧急情况
[*]执行逮捕令[/list][/list]
[size=120][b]第204节 电子监听设备时限标准[/b][/size]
[list=a][*]为了保护隐私和个人权利,与电子监听设备有关的授权令必须符合既定的法律时限,才能被视为符合法律标准。
[list][*]为获取录音数据而在某人的财产内或财产上放置的第 I 类电子监听设备,在设备投入使用时,无论是在公共场所还是在私人场所,都必须遵守自设备投入使用起二十天内的时限。二十天期限一过,授权放置设备的法律实体将有法律义务向圣安地列斯高级法院和洛圣都县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提交调查结果,以确定录音设备是否有效地收集了可接受的证据。
[*]第二类电子监听设备没有指定时限,不需要授权令即可使用。第二类设备属于第 205 条 "单方同意 "的范畴,无需圣安地列斯司法机构批准。从第二类设备获取的记录数据仍需接受圣安地列斯司法机构的审查。
[*]在处理 I 类电子监听设备时,如果不遵守规定的时限,所有记录的数据将不被法庭采纳,并可能被视为刑事犯罪行为。[/list][/list]
[size=120][b]第205节—单方同意[/b][/size]
[list=a][*]圣安地列斯州从此以后在对个人进行视频和音频录音方面被视为 "单方同意 "州。这将被定义为:只有一个积极参与对话的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授权记录互动,而无需考虑另一方。未积极参与对话的参与者受此条款限制,并受一般隐私法规和法律管辖。本条款仅适用于具有隐私预期的对话。(例如,在私人住所或私人环境中)。
[*]单方同意录制视频和音频不仅应扩展到由一个人授权录制,而且还应补充规定:在对话被录制的情况下,甚至无需通知另一方他们正在被录制。[/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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