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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IZE size="150"><s></s></SIZE></B><CENTER><s></s><B><SIZE size="150">圣安地列斯州宪法第六条 - 司法条例</SIZE></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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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1.本州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這些法院都是记录法院。<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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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最高法院由圣安地列斯首席大法官和6名大法官组成。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随时召集法院。判决必须有4名法官同意。<br/>
署理首席法官须在首席法官缺席或无法行事时履行首席法官的所有职能。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或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未能履行,则由高级助理法官履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职责<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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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a) 司法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和一名其他法官、上诉法院三名法官、10名高等法院法官、两名无表决权的法院行政人员以及由理事会有表决权的成员确定的任何其他无表决权成员组成,每名成员均由首席法官根据委员会制定的程序任命,任期三年;由其理事机构任命的四名无表决权的国家律师协会成员,任期三年;立法机关每院各有一名无表决权的议员,由众议院规定任命。<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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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果一名成员不再担任有资格任命该成员的职位,理事会成员资格即告终止。空缺应由任命国填补剩余任期。<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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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理事会可任命一名法院行政主任,由其随意任职,并履行理事会或首席法官委派的职能。<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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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为改善司法行政,理事会应调查司法事务并向法院提出建议,每年向总督和立法机构提出建议,通过法院管理、惯例和程序规则,并履行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所通过的规则不得与法规相抵触。<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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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首席法官应设法加快司法事务,并使法官的工作平等。首席法官可规定将任何法官指派到另一法院,但只有在法院管辖权较低的情况下,必须征得法官同意。同意的退休法官可以分配到任何法院。<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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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法官应按照首席法官的指示,就其法院的司法事务状况向立法会报告。他们应配合理事会并按指定举行法庭<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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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司法任命委员会由首席法官、最高法院高级协理法官、总检察长和受影响地区的上诉法院主审法官组成,如果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主审法官,则由主持时间最长的法官组成,或者在考虑最高法院的提名或任命时, 在任何上诉法院主持时间最长的主审法官。<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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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a) 司法业绩委员会由上诉法院的一名法官和高等法院的两名法官组成,各由最高法院任命;圣安地列斯州律师协会的两名成员在该州执业10年,每人由国务卿任命。<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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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果一名成员不再担任有资格获得任命的职位,委员会成员资格即告终止。空缺应由任命国填补剩余任期。<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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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圣安地列斯州律师协会是一家公共公司。每个获准在本州执业并获准执业的人都是并应是州律师协会的成员,除非在担任记录法院法官期间。<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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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及其法官对人身保护令程序拥有原始管辖权。这些法院在执行令、调卷令和禁止性质的特别救济诉讼中也拥有原始管辖权。高等法院上诉庭对针对高等法院在其上诉管辖范围内的原因向高等法院提出的具有执行令、调卷令和禁令性质的特别救济诉讼具有原始管辖权。<br/>
高等法院对所有其他原因拥有原始管辖权。<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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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对证据、任何证人的证词和可信度作出任何评论,因为法院认为这是正确确定原因所必需的。<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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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节。(a) 在宣布死刑判决时,最高法院拥有上诉管辖权。除此例外情况外,如果上级法院对1995年6月30日上诉法院上诉管辖权范围内的某一类案件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诉讼拥有原始管辖权,则上诉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当民事诉讼的上诉管辖权由争议金额决定时,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改变争议的管辖权金额来改变上诉法院的上诉管辖权。<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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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除(a)款规定外,高等法院上诉庭对成文法规定的原因拥有上诉管辖权。<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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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司法委员会可允许行使上诉管辖权的法院在放弃陪审团审判或不属于权利事项时取证并作出事实调查结果。<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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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a) 最高法院在作出裁决之前,可向上诉法院转交其理由。在作出裁决之前,它可以将理由从自己转移到上诉法院,或从一个上诉法院或分庭转移到另一个上诉法院或分庭。将诉讼理由移交给的法院具有管辖权。<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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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最高法院可以复审上诉法院对任何理由的裁决。<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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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司法委员会应根据法院规则规定移交和复审的时间和程序,除其他外,包括规定移交指示的时间和程序,复审全部或部分决定的时间和程序,以及不适当准予的还押。<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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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节不适用于涉及死刑判决的上诉。<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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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节。不得以陪审团的误导、不当接受或拒绝证据、任何诉状事项的任何错误或任何程序事项的任何错误为由,以任何理由撤销判决或准予重新审判,除非在审查了整个理由之后, 包括证据在内,法院应认为所控告的错误已导致误判。<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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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节。立法機關應規定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認為適當的意見迅速公布,這些意見應可供任何人發表。<br/>
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确定原因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说明理由。<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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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节。一个人没有资格成为记录法院的法官,除非在选择之前的10年内,该人是州律师协会的成员或担任该州记录法院的法官。<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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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节。(a) 最高法院法官由全体选举产生,上诉法院法官应与总督在同一时间和地点通过普选在其选区选出。他们的任期为12年,从当选后的1月1日之后的星期一开始,但当选未满任期的法官将完成剩余的任期。在设立新的上诉区或分区法院时,立法机关应规定第一届任期为4年、8年和12年。<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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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高等法院的法官应在普选中在其县选举产生,除非为满足联邦法律要求而另有必要。在后一种情况下,立法机关经两院议员三分之二的投票,根据受影响法院法官的意见,可规定通过(d)款规定的制度或任何其他安排进行选举。立法机关可以规定,无异议的现任议员的姓名不出现在选票上。<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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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高等法院法官的任期为六年,从当选后的1月1日星期一开始。空缺应在空缺后的第二个1月1日之后的下一次大选中通过选举填补,但总督应任命一个人暂时填补空缺,直到当选法官的任期开始。<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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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在法官任期届满前的8月16日前30天内,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的法官可以提交候选人资格声明,以继承法官目前担任的职务。如果未提交声明,总督应在9月16日之前提名候选人。在下一次大选中,只有如此宣布或提名的候选人才能出现在选票上,选票应提出候选人是否当选的问题。候选人应在获得关于该问题的多数票后当选。未当选的候选人不得被任命为该法院法官,但以后可以提名和选举。<br/>
2.總督應任命填補這些法院的空缺。被任命者的任期至1月1日之后的星期一,在该选举中被任命者有权成为候选人,或直到当选法官获得资格为止。总督的提名或任命经司法任命委员会确认后生效。<br/>
3.縣的選舉人,以投票的過半數,並以立法機關規定的方式,可以將本選舉制度適用於高等法院的法官。<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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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节。记录法院的法官不得从事法律工作,并且在法官被选中的任期内没有资格从事司法工作或司法职务以外的公共就业或公职,除非记录法院的法官可以接受其司法职位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兼职教学职位,并且不妨碍其正常履行职责任职期间的司法职责。但是,记录在案的审判法院的法官在提交候选人资格声明之前请假停薪留职,才有资格当选其他公职。接受公职是辞去法官职务。<br/>
司法人员不得因个人使用而收取罚款或费用<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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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节。(a) 法官被取消担任法官的资格,不损失薪金,而(1) 起诉书或资料指控美国法官犯有根据圣安地列斯或联邦法律可作为重罪惩处的罪行,或 (2) 向最高法院提出请愿,要求审查司法业绩委员会关于罢免或退休法官的决定。<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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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司法表现委员会可在委员会发出指控法官司法失检或残疾的正式程序通知后,在不丧失薪金的情况下取消法官担任法官的资格。<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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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美国,如果法官认罪或无异议,或被认定犯有根据圣安地列斯或联邦法律应作为重罪惩处的罪行,或根据该法律涉及道德败坏的任何其他罪行,司法绩效委员会应停职,停职留薪。如果定罪被推翻,停职终止,法官应获得法官在停职期间所担任的司法职务的工资。如果法官被停职,定罪成为最终判决,司法表现委员会应解除法官的职务。<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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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除(f)款规定外,司法绩效委员会可(1)因严重妨碍法官履行职责并将成为或可能成为永久性残疾的法官退休,或(2)谴责法官或前任法官或因在法官当前任期或前任法官的最后一个任期开始前不超过6年采取的行动而罢免法官或将其撤职,该诉讼构成故意的职务失当行为、持续未能或无法履行法官的职责、习惯性放纵地使用麻醉剂或药物,或有损司法行政的行为,使司法机关名誉受损,或 (3) 公开或私下告诫被发现从事不当行为或渎职的法官或前法官。委员会还可能禁止受到谴责的前法官从任何圣安地列斯州法院获得任务、任命或工作参考。根据法官或前法官的申请,最高法院可以酌情批准审查委员会根据(b)款退休、撤职、谴责、警告或取消法官或前法官资格的决定。当最高法院审查委员会的决定时,它可以对记录进行独立审查。如果最高法院在批准申请后120天内未采取行动,委员会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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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委员会退休的法官应视为自愿退休。被委员会免职的法官没有资格担任司法职务,包括接受任何圣安地列斯州法院的指派、任命或工作推荐,并且在法院进一步下达命令之前,暂停在该州执业。国家律师协会可对任何退休或辞职的法官提起适当的律师纪律处分程序,但司法纪律指控尚待审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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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司法业绩委员会决定告诫或谴责法官或最高法院前法官或免职或退休最高法院法官应由抽签选出的7名上诉法院法官组成的法庭进行审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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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除最高法院外,任何法院均不得对法官对委员会提起的民事诉讼或其他任何类型的法律程序具有管辖权。任何禁令救济或其他临时救济请求应在提交救济请求后 90 天内批准或拒绝。不遵守本节的时间要求不影响佣金程序的有效性。<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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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委员会雇用的审查员和调查员在执行公务期间的任何时候,均应绝对免于诉讼。任何公共或私人雇主均不得根据某人向委员会提交的陈述对该人提起民事诉讼或对某人采取不利的就业诉讼。<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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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司法表现委员会应制定执行本节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br/>
(1) 委员会应制定调查法官的规则。委员会可以对向委员会提出的投诉和调查保密。<br/>
2.委員會應制定對法官的正式訴訟程序規則,當有理由相信存在(d)款所指的殘疾或不法行為時。<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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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当委员会提起正式诉讼时,1995年2月28日以后提起的所有正式诉讼的指控通知、答复以及随后的所有文件和诉讼程序应向公众开放。<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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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委员会可作解释性说明。<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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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委员会的预算应与任何其他国家机构或法院的预算分开。<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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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最高法院应为法官在法官席上和法官外的行为以及司法候选人进行竞选活动制定规则。这些规则应称为《司法道德守则》。<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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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节。司法业绩委员会应按照同样的标准,对下属司法官员的监督和纪律行使酌处管辖权,并在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后根据第1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br/>
经司法表现委员会听证后被认定不适合担任下属司法官员的人,不得具备担任下属司法官员的必要地位。<br/>
本节并不减少或消除法院行使初始管辖权以惩戒或解雇下属司法官员作为其雇员的责任。<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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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节。(a) 司法绩效委员会应根据请求向联邦任何州的总督提供任何私人告诫、咨询信或其他纪律处分的文本,以及司法绩效委员会认为对充分了解委员会的行动所必需的任何资料,涉及联邦任何州总督表示正在考虑任何司法任命的任何申请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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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司法绩效委员会应根据请求向美国总统提供任何私人告诫、咨询信或其他纪律处分的文本,以及司法绩效委员会认为对充分了解委员会行动所必需的任何资料,涉及总统表示正在考虑任何联邦司法任命的任何申请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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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司法业绩委员会应根据请求向司法任命委员会提供任何私人告诫、咨询信或其他纪律处分的案文,以及司法业绩委员会认为对充分了解委员会行动所必需的任何资料,涉及司法任命委员会表示正在考虑从事任何司法工作的任何申请人。 约会。<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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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根据本节发布的所有信息均应保密和保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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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尽管有(d)款的规定,根据本节发布的任何信息也应提供给被要求提供信息的申请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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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私人告诫”是指经1988年11月8日修订的第六条第18款(c)款授权的司法表现委员会对法官采取的纪律处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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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节。立法机关应规定记录法院法官的补偿。<br/>
记录法院的法官不得领取法官所担任的司法职务的工资,因为法官面前的任何理由在提交裁决后90天内仍未确定<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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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节。根据诉讼各方的规定,法院可以命令由临时法官审理诉讼理由,该法官是国家律师协会的成员,宣誓并有权采取行动,直到最终确定原因为止。<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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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节。立法机关可规定由审判法院任命专员等官员履行从属司法职责。<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