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圣都警察局热武器管理办公室
内部热武器政策指引
内部热武器政策指引·第3章, 权利与义务
3.00.权利
持有热武器执照的警员,在遵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前提下,享有下文所列各项权利。
3.01 购买和储存热武器
有权在合法授权范围内购买符合规定的热武器及其附件,并可以在自己的财产中的合适位置储存。
- 非全自动手枪
- 泵动式霰弹枪
- 狩猎步枪
- 上述武器之附属弹药
- 战术手电、瞄准镜、武器色膜等
3.02 随身携带热武器用于自卫
在非执勤期间,有权随身携带热武器用于自我防卫,并在必要的情况下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
3.03 使用热武器从事体育娱乐活动
有权在正规的射击场、靶场、射击俱乐部及相关竞赛活动中使用个人持有的热武器进行射击训练、竞技比赛及其他合法的体育娱乐活动。请注意,LEO CCW不等同狩猎执照,使用武器从事狩猎活动需要额外申请狩猎执照。
3.04 持有热武器进入政府建筑等特定区域
有权携带热武器进入限制持枪的公共场所及其附设建筑:
- 机场、火车站、轻轨/地铁站、公交总站等交运场所
- 综合医院、急救中心、消防站、警察局等应急服务站
- 各类教育和体育机关、文体活动场馆等
- 州政府、市政府等各级行政机关
- 州、市级法庭、各级监狱等司法机关
请注意,上述各机构均有权自行制定机构内的热武器限制规范,其中可能包含限制休班警员持枪进入的内容。建议警员在持枪前往上述机构前进行妥善的信息沟通,以免造成不便。进入私人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需从其业主规定。
3.05 在执勤配发武器故障或紧急情况下使用个人热武器
当执勤配发的制式枪支出现故障、送修、回收检验或在紧急情况下弹药用尽时,经执勤主管批准,可使用个人持有的热武器作为临时备用武器。
3.06 退休或调离一线后保留武器及执照
警员在合法退休、离职或因公调离一线岗位后,可经申请后将执照换发为具有等同效力的PF和CCW。
3.07 使用热武器获得兼职报酬
警员可以在报告后使用热武器从事部门所允许的兼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靶场管理员、射击教练、狩猎场安全员等。
3.08 在执法系统内部出让热武器
警员可以在报告后将热武器转让给洛圣都警察局的其他警员或其他机构的执法人员。
3.09. 对执照相关决定提出申诉
若执照许可被暂停、限制或吊销,有权依据部门程序向热武器管理办公室指挥层提出书面申诉,并享有被听取意见的权利。
3.10. 义务
持有热武器执照的警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3.11 随身携带执照与警徽
在非执勤期间携带热武器时,必须同时随身携带有效的热武器执照及警徽,并在依法使用热武器,或接受其他执法人员检查时主动出示。
3.12 使用热武器后立即报告并配合调查
因自卫、阻止犯罪、保护生命等原因
击发热武器的,或因其他目的使用热武器而
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坏的,必须在事后立刻向911报警台报告,详细说明使用原因、经过,等待后续调查。常规的娱乐性活动不需要报告。
3.13 配合定期与不定期的热武器安全检查
必须无条件配合热武器管理分局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枪支存放状况、序列号核对、射击痕迹检验、使用记录核验及存放环境安全性。
3.14 不得将个人热武器用于非法或超出授权的活动
严禁将个人持有热武器用于任何违法犯罪、纪律违规或与警员身份严重不符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私下转借他人、用于威胁或恐吓、在醉酒或药物影响下携带。
3.15 采取安全存放措施防止非授权接触
必须将个人热武器存放于符合安全标准及地方法规的安全装置中,如钢制枪柜、车载枪锁或扳机锁,确保非授权人员(包括未成年人、无证家属、访客)无法接触。住房内若有其他无证成年人,须加锁存放。
3.16 丢失、被盗或他人使用须一小时内报告
若个人持有的热武器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或被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必须在发现或应当发现后的一小时内向直属主管和热武器管理分局书面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与追缴工作。
3.17离职时主动更新热武器状态
在离职(包括辞职、解雇、退休)或因重大违纪被开除时,须主动向热武器管理分局申报个人持有热武器清单,并根据离职的具体种类接受执照状态的审查。若执照被吊销或撤销,须在三日内将所有个人热武器上缴至指定部门,不得私自保留或转移。
3.18 保持健康状况及心理状态适合持枪
有义务在自身健康状况或心理状态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安全持枪时,主动向热武器管理分局报告,并接受相应的专业评估或临时停权。
3.19 接受武器痕迹建档与定期复核
必须配合热武器管理分局对所有个人持有的热武器进行弹道痕迹建档(子弹头、弹壳样本录入),并在每年执照审核时重新提交武器进行痕迹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