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梅尔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美国最高法院提审
案号 770 1969 年 3 月 27 日辩论 — 1969 年 6 月 23 日裁定
警员持有逮捕令但未持有搜查令,在被告妻子的允许下进入其(奇梅尔)家中,等待被告回家。被告(奇梅尔)进入屋内后,警员向其出示了逮捕令。尽管被告拒绝了警员“四处看看”的要求,但警员仍“以合法逮捕为由”对整栋房屋进行了搜查。在被告因入室盗窃罪受审时,从其家中搜出的物品被采纳为证据,尽管被告认为对房屋的搜查是违宪的,加州上诉法院仍维持了原判。尽管被告人提出了关于逮捕令无效的主张,但上诉法院认为逮捕警官“出于善意”获取了逮捕令,并且无论如何,他们掌握了足以构成逮捕令合理的信息,因此逮捕合法。法院还认为,搜查是合法逮捕的附带行为。
补充:假设逮捕合法,则对请愿人住所进行的无搜查令搜查不能作为逮捕的附带行为而获得宪法上的正当理由。(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395卷. 755-768页)
(a)执行逮捕的警官可以搜查被捕者的身体,以发现并收缴武器,并扣押证据以防止其被藏匿或销毁;还可以搜查被捕者“直接控制”范围内的区域,即被捕者可能获得武器或可销毁证据的区域。参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395卷762-763页。
(b)对逮捕发生地以外的其他房间进行例行搜查,或搜查逮捕发生地房间内的办公桌抽屉或其他封闭或隐蔽区域,除公认的例外情况外,均需搜查令。参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395卷. 763页。
(c)虽然附带逮捕的搜查是否合理取决于“事实和情况——案件的整体氛围”,但这些事实和情况必须根据既定的第四修正案原则来审视,唯一合理的区分在于:(1)对被捕者及其触及范围内的搜查,以及(2)更广泛的搜查。参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395卷765-766页。
(d)鉴于案件事实,以及其所代表的原则与本判决相抵触,因此不再适用美国诉拉比诺维茨案(United Ste v. Rabinowitz, 339 U.S. 56)和哈里斯诉美国案(Harris v. United States, 331 U.S. 145)。参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395卷第768页。
(e)本案的搜查范围违反了第四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属于不合理范围,因为它超出了申请人的人身范围以及他可能获得武器或其他可作为对其不利证据的物品的区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将搜查范围扩大到该区域之外并无宪法依据。参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395卷第768页。
最终上诉法院的判决被推翻,警官在屋内搜查获得的证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