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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圣都警察局

"To protect and To 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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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05-502|布里格姆城诉斯图尔特案 (涉及城堡法,附带搜查)

布里格姆城诉斯图尔特案

最高法院向犹他州最高法发布调卷令

案号 05-502  2006 年 4 月 24 日辩论 — 2006 年 5 月 22 日裁定


凌晨3点,警方接到报警称一伙人举办的派对太过于吵闹。警方赶到所在房屋后后,听到屋内传来喊叫声,便沿着车道进入,看到两名未成年人在后院喝酒。进入后,警方透过纱门和窗户看到厨房里四名成年人和一名未成年人正在发生争执,未成年人打了其中一名成年人,导致该人吐血到水槽里。一名警官打开纱门,表明了警员身份。在一片混乱中,警官越过纱门悄悄进入厨房,并再次大声呼喊表明身份,随后冲突逐渐平息。警官逮捕了被告,并指控他们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及相关罪行。

初审法院认为警方进入室内后所取得的证据是非法的,理由是未经搜查令的入室搜查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犹他州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认为未成年人的拳击造成的伤害不足以触发“紧急救助原则”,因为它并未使人有理由相信屋内有昏迷、半昏迷或失踪人员,且该人员可能受伤或死亡。此外,法院认为该原则不适用,因为警官并非试图帮助受伤的成年人,而是完全以执法人员的身份行事。法院还认为,此次入室搜查不属于紧急情况例外情形。

补充:当警方有客观合理的理由相信住户身受重伤或面临严重伤害的迫在眉睫的威胁时,可以无需搜查令进入住宅。

最高法判决:由于第四修正案的最终标准是“合理性”,因此搜查令的要求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紧急情况下,私人住宅的住户身受重伤或面临严重伤害的威胁,则无需搜查令。参见 Mincey v. Arizona, 437 U.S. 385, 392。本法院已多次驳回被告的论点,即在评估入户搜查的合理性时,应考虑警员的主观动机。由于警员的主观动机无关紧要(参见 Bond v. United States, 529 U.S. 334, 338, n. 2),因此,警员进入厨房是为了逮捕被告并收集证据,还是为了救助伤者并防止进一步的暴力行为,在本案中都无关紧要。本案与印第安纳波利斯诉埃德蒙案(Indianapolis v. Edmond, 531 U.S. 32, 46)和佛罗里达州诉威尔斯案(Florida v. Wells, 495 U.S. 1, 4)有所区别。被告援引本院在威尔士诉威斯康星案(Welsh v. Wisconsin, 466 U.S. 740, 753)中的判决,即“在判断是否存在紧急情况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逮捕所依据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进一步辩称他们的行为不足以构成警官闯入住宅的理由。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在威尔士案中,警官面临的“唯一潜在紧急情况”是需要保存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的证据,法院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这种紧急情况不足以构成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嫌疑人住宅的理由。同上。而本案中,警官面临的是住宅内正在发生的暴力事件,威尔士案并未涉及这种情况。

鉴于当时的情况,警员的进入显然是合理的。考虑到他们到达时屋内一片混乱,敲前门显然是徒劳的。此外,鉴于他们在厨房观察到的冲突,警员有客​​观合理的理由相信受伤的成年人可能需要帮助,并且暴力冲突才刚刚开始。第四修正案中没有任何条款要求他们必须等到有人再次被打到昏迷、半昏迷甚至更糟时才能进入。他们的进入方式也是合理的,因为没有人听到他们第一次表明身份,而且只有在表明身份的警员走进厨房再次表明身份后,骚乱才平息下来。这种表明身份的方式至少相当于敲了纱门,在当时的情况下,并没有违反第四修正案的“敲门并表明身份”的规定。此外,一旦表明身份,警员就可以自由进入;让他们呆呆地站在门口等待回应,而屋内的人继续打斗,对他们的存在浑然不觉,这样做毫无意义。

2005 UT 13, 122 P. 3d 506,被撤销并被发回重审。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代表全体法官发表了意见。大法官史蒂文斯发表了赞同意见。

补充: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 写了: 我们的判例已多次驳斥这种观点。根据第四修正案,无论警官的个人心理状态如何,只要“客观来看,情况足以证明该行为的正当性”,该行为即为“合理”。因此,无论警员主观上认为,他们进入厨房究竟是为了逮捕被告并搜集证据,还是为了救助伤者并防止暴力事件进一步发生,在此都无关紧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