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 线人 线人是指
- 在警员指示下(无论次数多寡),为警员获取犯罪情报和信息
- (且)要求为其提供的信息或执行的任务获取经济报酬
- (或/和)要求就未决刑事案件出具功绩证明函。
线人用于收集证据或犯罪情报,并在严格管控的信息收集中运作。所有线人在被警员指示参与任何证据或情报收集调查前,必须经过身份确认、建档和批准。
002. 部门线人类型 部门仅认可以下两种类型的线人。两者性质均被视为机密。除非另有说明,本手册中“线人”一词泛指这两种类型。
机密线人(不出庭作证) 此类线人具有犯罪背景,可能出于个人原因(如报复、金钱报酬或为未决调查请求功绩证明函)而充当线人,或者是未决调查中的嫌疑人;就实际表现来说,类似于情报贩子.
机密线人(出庭作证) 与常规线人的区别在于,
出庭作证线人同意记录其活动、提交书面陈述并在必要时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线人应仅在常规执法策略证明无效的案件中使用。
010. 机密线人(出庭作证) 相关主管必须审慎评估使用出庭作证线人的情形。在使用前,相关主管应考虑以下问题:
- 该线人是否同意被录音录像并佩戴电子监控设备?
- 该线人是否愿意准备描述其行为的书面陈述?
- 该线人是否愿意会面并与法庭人员合作,并在需要时出庭作证?
- 该线人在该区域被嫌疑人知晓/识别的可能性有多大?
015.不良线人 线人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将可能被列为“不良线人”,并将被禁止继续使用
- 危及警员生命安全。
- 在调查期间向嫌疑人泄露警员身份或调查行动
- 试图利用部门推进其个人犯罪目的
- 通过向一个或两个执法机构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挑拨机构间关系
- 提供不可靠信息。
警探组指挥官应审核线人的运营情况。当线人被认定为不良时,相关调查警员应立即通知其直属监督员和负责警探,详细说明该线人成为不良线人的所有情况。
020. 线人筛选与管理 所有线人在被部门人员使用前,均需按部门规定定完成建档、处理和归档
021.线人权限 线人的使用权限仅限于分配到部门调查实体的非制服人员,即警探或授权便衣的调查警员。分配到区域帮派执法小组、警探情报科、巡逻或其他任务单位的普通制服警员不得擅自使用线人。若线人仅愿与特定无权使用线人的警员沟通,该警员应寻求自己的主管求助.
022.
线人档案 档案是记录线人身份、适用性、联络活动、历史记录和绩效的主要源文件;警员在申请线人档案时应整合下列信息,在警探局数据库·DBIC的指定区域,提交给负责的指挥官
- 所有线人信息(履历、姓名、年龄、住址等)。
- 线人逮捕记录。
- 通过警员面谈确定的线人动机。
- 线人照片
- 其他有必要的线人信息
025. 准线人检查 相关调查警员可在线人被分局指挥官正式批准前,根据准线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步调查。初步调查范围应受限在仅用于核实线人信息的真实性。例如,通过数据库查询确认嫌疑人身份或证实犯罪行为。初步调查不仅限于行政手段,允许驱车前往地点核实住所、企业或车辆是否存在。
注: 调查警员在根据准线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调查前,须获得监督员的批准。
若线人提供的信息得到证实,调查警员在未完成线人处理程序并获得指挥链批准前,不得就逮捕嫌疑人或扣押证据采取进一步的调查步骤。但是,若犯罪正在发生或紧急情况要求必须在获得批准前使用线人,调查警员可采取适当行动。
若调查警员未能提供完整的线人档案,该线人将被停用。
026.初步线人处理 在确定线人符合部门政策,符合部门利益时,警员应
- 填写线人档案
- 核查线人是否有任何未执行的逮捕令或通缉;在批准前,线人不应有任何未执行的逮捕令或通缉
- 核查犯罪历史,某些定罪(如伪证罪)可能导致线人不适用。
- 联系分局指挥官,确认对象是否曾为线人、当前是否为线人或正在接受调查
- 告诫线人其已通过审核,不得积极犯罪
某些线人需要警探指挥官的特别授权,包括:
- 处于缓刑或假释期的人员
- 律师、医生、神职人员、记者、政府工作人员
- 处于证人保护计划中的人员
- 前执法警员
- 为完成线人任务,而需积极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员
030. 与线人的非勤务接触/密切交往
调查警员与线人之间的关系应始终保持专业水平,严禁警员与线人产生可能会导致丧失客观性的亲密交往
调查警员应在相应的案件卷宗日志中记录所有执法行动、付款及与线人的接触
线人是部门资产,并非仅分配给调查警员的资源。任何线人均应用于服务部门调查工作,若案件需要,其他调查员亦可使用。
031.与线人会面
在预定的现场行动中,应尽量安排与线人性别相同的警员在场,以便必要时进行搜查。若无同性别警员可用,应进行目视搜查。
目视搜查应包括:清空线人口袋,搜查任何包袋,脱下并检查线人的鞋袜。
035. 保护线人身份 警员应采取恰当的方式保护线人的身份,无论是在官方层面还是民间层面,这要求警员
- 控制与线人会面的时间、频次、场景
- 在执法活动中对线人和其他嫌疑人“等同对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表现的“更为强硬”
- 使用线人信息申请搜查和逮捕令,以避免公众和被捕人的直接质问
- 对外 “曲笔”解释线人,如将线人的信息解释为日常的观察和监控
040. 报告与记录信息的程序
除线人外,其他信息提供者的身份应在相关报告中记录。例如,当该人提供的信息非常具体,使其基本成为犯罪的重要证人,其信息是警员进行逮捕所必需的,和/或为后续检控活动提供了书面依据时,应记录其身份。若无其他适用报告,也应在相关警员的《现场活动记录-巡逻日志》中记录该人身份。
若信息提供者身份不明且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应在相关报告或相关警员的现场活动记录中注明此事实及其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绝不能强迫信息提供者表明身份。在任何部门报告中,警员不应将信息提供者称为“非线人”或“公民线人”。
若信息提供者提供了身份信息并据此进行了逮捕,但出于担心报复、自身或家人安全而要求匿名,则应在逮捕报告中记录此情况,且不披露其身份。
045. 线人协议与功绩证明函 线人协议是线人与部门之间的协议,用以确认双方的标准与期望
协议描述了线人的价值、既有功绩和部门对线人的未来期望,以及线人订立此协议的原因;协议方包括线人、线人律师、部门代表(通常为调查警员),一旦签订完成,线人便与部门存在法定的报酬关系,无论报酬以何种形式支付
功绩证明函是针对因未决刑事案件而提供合作的线人的一种非金钱报酬形式。线人的合作与功绩将被记录并提交给警探指挥官审查和考量。部门雇员不得代表线人请求撤销案件,调查警员无权单独承诺宽大处理或豁免起诉。
功绩证明函应说明线人参与所带来的以下成果,以证明其合理性:
- 线人被捕的指控,和案件中其他一同被捕的嫌疑人
- 线人协助逮捕的人数
- 线人协助执法调查的数量,及在协助下部门获得的执法成果
050. 向线人付款
部门仅对线人已提供的服务支付报酬。在考虑向线人支付适当金额时,调查警员应考虑线人在调查中的参与程度、调查的规模以及对调查的贡献性。主管和指挥官负责评估线人付款并确定适当金额。
调查警员不得使用个人资金补偿线人。调查警员应向指挥官提交申请,由指挥官请求财政运营处发放资金并转入线人账户。
055. 战术考量
线人在特定情况下可在现场搜查时作为指引人,但应确保线人全程服从警员指令,且搜查不会对线人本人的可用性造成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