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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圣都警察局

"To protect and To 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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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长是?(Otto Schmidt):

请回答此问题以证明您不是 Spam 机器人。

:D:);):(:o:shock::?8-):lol::x:P:oops::cry::evil::twisted::roll::!::?::idea::arrow::|:mrgreen::geek::uge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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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工作手册

VOLUME 1
001. 访谈[/b] 指对非嫌疑人(如受害人或证人,通常愿意配合)进行问询的过程。此过程应在犯罪现场或其他适宜地点进行。
002. 审讯 指对嫌疑人(通常可能不愿向调查人员提供信息)进行问询的过程,该过程旨在以提问或采取可能嫌疑引出自证其罪反应的行为,此过程应在部门设施内进行。
003. 访谈与审讯录音 虽然部分警员可能在访谈时选择使用数码录音设备或车载摄像头,但警员应注意,这可能抑制被询问人自由陈述。电子设备也可能发生故障,导致警员获得极少或无法获得信息。即使警员对访谈进行了录音,该警员也应同时做详尽完整的访谈笔录。

当进行正式的嫌疑人审讯后,审讯内容必须进行正式的记录,以备存档及作为潜在证据使用。

004. 嫌疑人审讯 审讯指任何可能合理引出(产生)嫌疑人(即犯罪者或从犯)自证其罪反应的提问或行为。虽然在嫌疑人被捕、戴上手铐或以其他方式被采取羁押措施之前,有可能在现场对嫌疑人进行审讯,但审讯更常见于嫌疑人被羁押之后,通常是后续调查的一部分。当嫌疑人既处于羁押状态又将接受审讯时,则适用米兰达规则。

004.01. 米兰达警告 在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一系列程序性保障措施,现称为米兰达警告。在对被羁押嫌疑人进行审讯之前,必须告知其以下权利,且嫌疑人需明确表示放弃:
  • 保持沉默的权利
  • 在审讯前及审讯期间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
004.02. 审讯目的
  • 获取供认或自白
  • 识别涉案人员
    确立当事人的罪行
    证实犯罪事实
    获取可能有助于找回证据或财产的信息
004.03. 自白与供认的区别 进行审讯的治安警员必须清楚区分自白与供认。

自白:承认构成某项犯罪的全部要素。

供认:承认倾向于证明其有罪的某些事实,但未达到自白的程度。

004.04. 不可采纳的陈述 自白是证明嫌疑人罪行的最有力证据。然而,违反当事人宪法保护和法定要求的自白或供认,可能被裁定为不可采纳的证据,并严重损害控方立场。
美国最高法院已支持,凡违反美国宪法以下四条修正案所获取的陈述(即自白、供认)均不可采纳。
[图片] [图片] 注:
"马里兰州诉沙策尔案"是涉及第六修正案的案件,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若被告已因先前指控获释超过14天且期间未要求律师,只要其放弃米兰达权利,治安警员可重新启动对已提出过第五修正案权利主张的被告的讯问。

004.05. 审讯准备 在进行审讯前,警员应花时间进行自我准备,并制定获取自证其罪信息的策略。
在此准备过程中,警员应:

阅读所有案件报告,以便透彻了解:

犯罪现场情况

已收集的证据

之前的陈述

尽可能多地了解即将被审讯的当事人信息。

确定初始采用的审讯技巧(理解在审讯过程中也可能使用其他技巧)。

准备一份关键问题清单,涉及:

特定犯罪的构成要素

当事人的行为

其行为的意图和动机

004.06. 审讯地点 为控制所有可能影响被审讯者的外部因素,审讯应在具备以下条件的房间内进行:

隔音

与其他活动区域隔离

照明良好(但避免刺眼强光)

配备最少量的家具,无分散注意力的装饰

安全且不受干扰

通过蜂鸣器或内部通话系统与外部区域连接

004.07. 获取陈述 审讯的目标是从嫌疑人处获取自证其罪的陈述。
当审讯警员察觉嫌疑人准备开诚布公地陈述时,应继续运用当前技巧并辅以额外策略,使审讯成功结束。
审讯警员可以:

加强提问的强度

总结嫌疑人已表达的所有谎言或矛盾之处

靠近嫌疑人以获取其信任
然而最重要的是,无论采用何种技巧,审讯警员绝不应以任何方式表露其态度曾有不真诚之处。

004.08. 诈术的使用 诈术指在审讯嫌疑人时使用欺骗或虚假陈述作为策略。与此相对,胁迫是使用武力(精神或身体)、威胁或压倒性的心理压力,剥夺嫌疑人承认、否认或拒绝回答的自由选择权。只要不会导致无辜者自白,警员在审讯中使用诈术是允许的。诈术可能包括:

虚假告知嫌疑人其已被证人明确指认,且此诈术未导致嫌疑人做出虚假自白。
诈术的运用可能利用嫌疑人个人的恐惧和罪恶感,促使其自愿供认或自白。
胁迫则可能包括:

虚假告知嫌疑人,若其不认罪,其家庭成员将被追究责任。

004.09. 非自愿自白 非自愿自白或陈述是使用胁迫手段所导致的结果,因此在法庭上出于任何目的均不可采纳。与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得的陈述不同,非自愿自白不得用作质疑证人的证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用以对抗被告。

005. 询问证人或被害人

005.01 准备 在开始任何犯罪现场询问之前,警员应妥善准备自身及将被询问的当事人。

做好身心准备:

充分熟悉与犯罪相关的环境情况。

确定询问对象、角色及优先级:

确定应被询问的人员数量、角色及优先级(如被害人、证人、嫌疑人等)。

制定询问计划:

制定用于确定事件事实(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故、如何)的提问计划。

组织记录设备:

整理记录被询问人陈述所需的设备(例如:笔记本和笔、带充足电池和空白磁带/空间的录音机)。

分开涉案各方:

在可能且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当事人移至一个不受干扰或分心的地方。

引导当事人将注意力集中在与警员的交谈上,而非与他人的互动上。

建立融洽关系:

告知被询问人进行此次询问的原因。

描述将遵循的询问流程。

向当事人保证,通过此流程,警员将能准确记录其陈述。

保持礼貌、体贴和耐心。

通过保持冷静和礼貌来控制询问过程。

005.02 专注倾听 起初,警员的注意力应完全集中在对方身上,倾听(不做笔记)其所述内容。

请当事人叙述事发经过:

允许当事人自由陈述。

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理解、使用自己的语言描述事件。

保持当事人专注:

如果当事人开始偏离特定话题,应将其引导回主题(例如:"您提到……。让我们回到……")。

保持眼神交流并使用非语言手势(如点头)鼓励当事人。

仔细倾听陈述内容:

特别留意当事人描述的事件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被询问人的角色(被害人、证人等)

所犯罪行类型(如存在)

发生时间

犯罪或事件发生时当事人的确切位置

005.03 做笔记与提问 当当事人最初陈述完毕后,询问警员可以开始提问,并将信息记录在纸上,作为其现场笔录的一部分。

获取身份信息:

确认当事人在事件中的角色(如被害人、证人、可能的嫌疑人等)。

记录当事人的:

全名

地址和电话号码(家庭和工作)

任何其他用于身份识别所必需的信息

请被询问人复述其对事件的描述:

通过提问引导询问,防止当事人分心或偏离要点。

必要时打断当事人并进行提问以澄清疑点。

以简短陈述的形式记录信息。

如果某陈述特别重要,请当事人重复,直至在现场笔记中完整记录下来。

提出额外问题:

获取对财产、嫌疑人等的描述。

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补充任何额外信息。

005.04 信息核实 警员应将被询问人的陈述与其本人复核,并允许其在必要时澄清疑点。

与当事人复核信息:

复述特定信息以核实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给予当事人补充必要事实的机会。

请求确认:

请当事人确认重要细节,例如:

直接引语

时间关系

与武器相关的信息

体貌特征描述

必要时进行修改或更正:

信息可能因以下原因被最初记录错误:

警员误解了被询问人的陈述

警员无意中错误记录

警员可能错误描述了被询问人的陈述

验证更改:

一旦做出任何更改,应对已添加或修改的信息进行验证。

005.04 结束询问 每次询问结束时,询问警员应感谢当事人付出的时间与合作。警员也可选择解释调查过程中可能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006. 其他信息来源 在犯罪调查过程中,调查警员必须尽可能收集所有相关信息。为补充犯罪现场询问或在开展后续调查时,可从以下来源获取额外信息:

物证

公共及私人记录与其他文件

监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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