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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圣都警察局

"To protect and To 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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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长是?(Otto Schmi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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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shock::?8-):lol::x:P:oops::cry::evil::twisted::roll::!::?::idea::arrow::|:mrgreen::geek::uge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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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线人档案

LOS SANTOS POLICE DEPARTMENT
机密线人档案
CI# [管区编号][年度][序列号]
启用日期 DD/MM/YYYY当前状态 [-] 活跃| [-] 休眠| [-] 终止 | [-]不良线人
线人身份
图片
全名
别名
性别
年龄
种族
所属组织
联系方式
个人住址
评估与授权
案件/调查关联 调查报告的名字,按照实际改
对接警员 John Doe,X级警员/警探,XXXX分局
线人类型 [-] 不出庭作证 | [-] 出庭作证
主要动机 [-] 金钱报酬|[-] 案件立功| [-] 报复或斗争|[-] 其他
  • 在此具体叙述其动机
特殊身份核查 [-] 无 | [-] 有,是下列中的
  • [-] 假释/缓刑人员 (Parole/Probationer)
    [-] 特定职业 (律师、医生、神职人员、记者、政府工作人员等)
    [-] 证人保护计划成员
    [-] 前执法人员
线人价值认定
  • 可靠程度 [-] 高 |[-] 中 |[-] 低 - 在此简要叙述评估理由
    合作潜力 [-] 高 |[-] 中 |[-] 低 - 在此简要叙述评估理由
    安全风险 [-] 低 |[-] 中 |[-] 高 - 在此简要叙述评估理由
联络和记录
线人联络
时间 - 联络方式 - 联络内容
时间 - 联络方式 - 联络内容
时间 - 联络方式 - 联络内容
线人贡献
案件 - 贡献方式 -贡献成果- 相关文档(如有)
案件 - 贡献方式 -贡献成果- 相关文档(如有)
案件 - 贡献方式 -贡献成果- 相关文档(如有)

财务与补偿记录
日期 - 事由 - 金额XXX$/立功证明 - 批准人
日期 - 事由 - 金额XXX$/立功证明 - 批准人
日期 - 事由 - 金额XXX$/立功证明 - 批准人
日期 - 事由 - 金额XXX$/立功证明 - 批准人
本档案属高度机密,仅限经授权人员查阅。任何复制、传播需经指挥官书面批准。所有接触均须记录。非勤务接触严格禁止,意外发生须立即报告。线人是部门资产,其使用应服务于部门整体调查利益。保护线人身份是首要原则,披露仅在法律强制要求下进行。

机密线人申请

VOLUME 2
机密线人申请

申请权限 警探和授权进行调查的制服警员
向谁申请 任何线人申请应发送给 警探局长 Alfred Hermann
申请格式
线人申请没有特定格式,警员只需要在申请中写明:线人基本信息(履历、姓名、年龄、住址等)、线人犯罪记录、线人成为线人的动机、线人能为部门提供的各类价值.
线人协议
洛圣都警察局机密线人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甲方:洛圣都警察局警探局
代表:警衔,姓名

乙方(线人):
化名/代号: (如适用)

鉴于乙方愿意为甲方正在或即将进行的刑事调查提供协助,且甲方同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政策的前提下,接受乙方的协助并可能提供相应保障或补偿,双方经平等协商,依据洛圣都警察局部门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性质
1.1 本协议所称“线人”,特指机密线人。乙方明确知晓其身份、与本协议相关的活动及信息均属机密

1.2 乙方类型(请勾选):
[-] 不出庭线人 —— 乙方进以向甲方提供其调查所需资讯的形式换取报酬,并不提供书面陈述或出庭作证
[-] 出庭线人 —— 选择此项即表示乙方同意在必要时佩戴记录设备、提供书面陈述并出庭作证。

1.3 本协议的签署与执行,不构成甲方对乙方过去、现在或将来任何违法行为的豁免、宽恕或不起诉承诺。任何关于量刑的考量仅由法院或地区检察官依法决定。

第二条 乙方义务
2.1 乙方承诺,在为本协议目的行事期间
2.2 遵从指示: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指定调查官(“处理警员”)的合法、明确指示行事,不得擅自行动。
2.3 诚实报告: 乙方提供的一切信息应尽最大努力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如情况变化或信息有误,应立即向处理警员报告。
2.4 配合搜查: 为保障行动安全与证据链完整性,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甲方人员有权在任何时候,基于合理怀疑,对乙方人身、所属车辆及在执行任务时使用的场所进行搜查。乙方承诺予以配合。
2.5 保密义务: 乙方必须对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其线人身份及所有调查相关信息绝对保密,不得向任何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第三方透露。

第三条 甲方义务
3.1 指导与监督: 甲方应通过处理警员为乙方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导,并对乙方的活动进行必要监督,以保障其安全及行动的合法性。
3.2 身份保护: 甲方将根据法律和《机密线人手册》的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乙方的机密身份。但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如法院命令)或为阻止迫在眉睫的人身伤害危险时,甲方可能依法披露相关信息。
3.3 安全考量: 甲方在行动策划中应评估乙方的人身安全风险,但无法对执行任务中的所有风险提供绝对保证。
3.4 补偿与保障(如适用):
- 付款: 若甲方决定就乙方提供的特定、有价值服务支付报酬,将严格依照部门财务流程进行。付款不代表对信息准确性的担保,且金额由甲方根据信息的价值、风险等因素单方面决定。
- 功绩证明函: 若乙方合作动机涉及未决案件,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实质贡献,酌情考虑向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提交《功绩证明函》。是否提交及提交内容由甲方全权决定,且不保证会对司法程序产生特定影响。
- 注: 乙方不得就同一服务同时寻求金钱报酬和《功绩证明函》。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4.1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甲方指挥官书面批准后生效。
4.2 变更: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4.3 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本协议立即终止:
a) 双方协商一致书面终止;
b) 甲方单方面认为乙方不再可靠、有用,或继续合作不符合调查利益;
c) 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特别是第2.1、2.4、2.5条);
d) 乙方被列入“不良线人档案”。

第五条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5.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特别是从事违法活动或泄露机密,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并可能依法追究乙方责任,且无需支付任何未付补偿。
5.2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据[所在州]法律诉讼解决。

第六条 其他
6.1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合作事宜的全部约定,取代所有先前的口头或书面沟通。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乙方确认,已完全阅读、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特别是其中关于自身行为合法性、配合搜查及保密义务的规定,并在自愿、无任何胁迫或不当承诺的情况下签署。

[指南] 机密线人

VOLUME 1
机密线人指南
基本定义
001. 线人 线人是指
  • 在警员指示下(无论次数多寡),为警员获取犯罪情报和信息
  • (且)要求为其提供的信息或执行的任务获取经济报酬
  • (或/和)要求就未决刑事案件出具功绩证明函。
线人用于收集证据或犯罪情报,并在严格管控的信息收集中运作。所有线人在被警员指示参与任何证据或情报收集调查前,必须经过身份确认、建档和批准。

002. 部门线人类型 部门仅认可以下两种类型的线人。两者性质均被视为机密。除非另有说明,本手册中“线人”一词泛指这两种类型。
机密线人(不出庭作证) 此类线人具有犯罪背景,可能出于个人原因(如报复、金钱报酬或为未决调查请求功绩证明函)而充当线人,或者是未决调查中的嫌疑人;就实际表现来说,类似于情报贩子.
机密线人(出庭作证) 与常规线人的区别在于,出庭作证线人同意记录其活动、提交书面陈述并在必要时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线人应仅在常规执法策略证明无效的案件中使用。
010. 机密线人(出庭作证) 相关主管必须审慎评估使用出庭作证线人的情形。在使用前,相关主管应考虑以下问题:
  • 该线人是否同意被录音录像并佩戴电子监控设备?
  • 该线人是否愿意准备描述其行为的书面陈述?
  • 该线人是否愿意会面并与法庭人员合作,并在需要时出庭作证?
  • 该线人在该区域被嫌疑人知晓/识别的可能性有多大?
015.不良线人 线人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将可能被列为“不良线人”,并将被禁止继续使用
  • 危及警员生命安全。
  • 在调查期间向嫌疑人泄露警员身份或调查行动
  • 试图利用部门推进其个人犯罪目的
  • 通过向一个或两个执法机构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挑拨机构间关系
  • 提供不可靠信息。
警探组指挥官应审核线人的运营情况。当线人被认定为不良时,相关调查警员应立即通知其直属监督员和负责警探,详细说明该线人成为不良线人的所有情况。
线人运维
020. 线人筛选与管理 所有线人在被部门人员使用前,均需按部门规定定完成建档、处理和归档

021.线人权限 线人的使用权限仅限于分配到部门调查实体的非制服人员,即警探或授权便衣的调查警员。分配到区域帮派执法小组、警探情报科、巡逻或其他任务单位的普通制服警员不得擅自使用线人。若线人仅愿与特定无权使用线人的警员沟通,该警员应寻求自己的主管求助.

022.线人档案 档案是记录线人身份、适用性、联络活动、历史记录和绩效的主要源文件;警员在申请线人档案时应整合下列信息,在警探局数据库·DBIC的指定区域,提交给负责的指挥官
  • 所有线人信息(履历、姓名、年龄、住址等)。
  • 线人逮捕记录。
  • 通过警员面谈确定的线人动机。
  • 线人照片
  • 其他有必要的线人信息
025. 准线人检查 相关调查警员可在线人被分局指挥官正式批准前,根据准线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步调查。初步调查范围应受限在仅用于核实线人信息的真实性。例如,通过数据库查询确认嫌疑人身份或证实犯罪行为。初步调查不仅限于行政手段,允许驱车前往地点核实住所、企业或车辆是否存在。

注: 调查警员在根据准线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调查前,须获得监督员的批准。

若线人提供的信息得到证实,调查警员在未完成线人处理程序并获得指挥链批准前,不得就逮捕嫌疑人或扣押证据采取进一步的调查步骤。但是,若犯罪正在发生或紧急情况要求必须在获得批准前使用线人,调查警员可采取适当行动。

若调查警员未能提供完整的线人档案,该线人将被停用。

026.初步线人处理 在确定线人符合部门政策,符合部门利益时,警员应
  1. 填写线人档案
  2. 核查线人是否有任何未执行的逮捕令或通缉;在批准前,线人不应有任何未执行的逮捕令或通缉
  3. 核查犯罪历史,某些定罪(如伪证罪)可能导致线人不适用。
  4. 联系分局指挥官,确认对象是否曾为线人、当前是否为线人或正在接受调查
  5. 告诫线人其已通过审核,不得积极犯罪
某些线人需要警探指挥官的特别授权,包括:
  • 处于缓刑或假释期的人员
  • 律师、医生、神职人员、记者、政府工作人员
  • 处于证人保护计划中的人员
  • 前执法警员
  • 为完成线人任务,而需积极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员
030. 与线人的非勤务接触/密切交往
调查警员与线人之间的关系应始终保持专业水平,严禁警员与线人产生可能会导致丧失客观性的亲密交往

调查警员应在相应的案件卷宗日志中记录所有执法行动、付款及与线人的接触

线人是部门资产,并非仅分配给调查警员的资源。任何线人均应用于服务部门调查工作,若案件需要,其他调查员亦可使用。

031.与线人会面
在预定的现场行动中,应尽量安排与线人性别相同的警员在场,以便必要时进行搜查。若无同性别警员可用,应进行目视搜查。

目视搜查应包括:清空线人口袋,搜查任何包袋,脱下并检查线人的鞋袜。

035. 保护线人身份 警员应采取恰当的方式保护线人的身份,无论是在官方层面还是民间层面,这要求警员
  • 控制与线人会面的时间、频次、场景
  • 在执法活动中对线人和其他嫌疑人“等同对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表现的“更为强硬”
  • 使用线人信息申请搜查和逮捕令,以避免公众和被捕人的直接质问
  • 对外 “曲笔”解释线人,如将线人的信息解释为日常的观察和监控
040. 报告与记录信息的程序
除线人外,其他信息提供者的身份应在相关报告中记录。例如,当该人提供的信息非常具体,使其基本成为犯罪的重要证人,其信息是警员进行逮捕所必需的,和/或为后续检控活动提供了书面依据时,应记录其身份。若无其他适用报告,也应在相关警员的《现场活动记录-巡逻日志》中记录该人身份。

若信息提供者身份不明且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应在相关报告或相关警员的现场活动记录中注明此事实及其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绝不能强迫信息提供者表明身份。在任何部门报告中,警员不应将信息提供者称为“非线人”或“公民线人”。

若信息提供者提供了身份信息并据此进行了逮捕,但出于担心报复、自身或家人安全而要求匿名,则应在逮捕报告中记录此情况,且不披露其身份。
线人协议和支付

045. 线人协议与功绩证明函
线人协议是线人与部门之间的协议,用以确认双方的标准与期望

协议描述了线人的价值、既有功绩和部门对线人的未来期望,以及线人订立此协议的原因;协议方包括线人、线人律师、部门代表(通常为调查警员),一旦签订完成,线人便与部门存在法定的报酬关系,无论报酬以何种形式支付

功绩证明函是针对因未决刑事案件而提供合作的线人的一种非金钱报酬形式。线人的合作与功绩将被记录并提交给警探指挥官审查和考量。部门雇员不得代表线人请求撤销案件,调查警员无权单独承诺宽大处理或豁免起诉。

功绩证明函应说明线人参与所带来的以下成果,以证明其合理性:
  • 线人被捕的指控,和案件中其他一同被捕的嫌疑人
  • 线人协助逮捕的人数
  • 线人协助执法调查的数量,及在协助下部门获得的执法成果
050. 向线人付款
部门仅对线人已提供的服务支付报酬。在考虑向线人支付适当金额时,调查警员应考虑线人在调查中的参与程度、调查的规模以及对调查的贡献性。主管和指挥官负责评估线人付款并确定适当金额。

调查警员不得使用个人资金补偿线人。调查警员应向指挥官提交申请,由指挥官请求财政运营处发放资金并转入线人账户。

055. 战术考量
线人在特定情况下可在现场搜查时作为指引人,但应确保线人全程服从警员指令,且搜查不会对线人本人的可用性造成风险。